第六协作区“室组”联动工作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组”联动,提升监督质效。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和《关于建立许昌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区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作区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室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条协作区室、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四条协作区由市纪委监委统一领导,监督检查室主任担任协作区主任,协作区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监督检查室副主任为协作区副主任,协作区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协作区工作。
协作区的领导机构是区务会,区务会由协作区主任、副主任组成。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
第五条第六监督检查室应当协助分管领导指导协作区派驻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督促协作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市纪委监委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
(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日常监督
第六条监督检查室、各派驻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派驻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第六监督检查室。
第七条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
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监督检查室应当予以支持: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八条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九条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
(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
(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
(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专项监督
第十条第六监督检查室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加强“室组”联动,第六监督检查室可以会同协作区内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四)支持配合市委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上级纪委、同级党委安排部署的专项整治、专项治理等活动,有领域涉及协作区驻在单位的,派驻机构应当积极开展,需要协作区其他机构支持、配合的,可以向协作区提出申请,报请领导审批。
线索处置
第十三条协作区监督检查室和派驻机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办理问题线索。
第十四条 第六监督检查室对于协作区内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第十五条协作区主任统筹协调问题线索,应当定期召开研判会议,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线索进行集体会商。监督检查室主任、副主任、核查组成员应当参会并参与会商。
第十六条第六监督检查室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派驻机构向案管室报送统计数据、措施使用情况台账应当同时送第六监督检查室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协作区区务会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
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
第十八条第六监督检查室可以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第十九条协作区区务会应当组织、指导协作区各派驻机构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第二十条协作区区务会可以组织协作区各派驻机构协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学习培训
第二十一条协作区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
第二十二条 协作区应当每月组织开展1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室、派驻组应当轮流授课,相互交流,提高监督水平。
第二十三条区务会可以组织协作区纪检监察人员进行交流,有序安排派驻人员到监督室参与案件办理,进行培养锻炼,提高线索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