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五方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丁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戊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 乙 丙 丁 戊 五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合伙投资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共同发展经济效益,利用各位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现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经营以乙方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合伙字号、经营场所、业务范围
1、合伙字号:
2、经营场所:
3、业务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自___年___月___日。到期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合伙经营。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货币、品牌DJ阿薄和运营理念、创意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占比合伙出资的60% ;乙方以货币出资占比%;丙方以货币出资占比%;丁方以货币出资占比%;戊方以货币出资占比%;
2、各方一致同意认可合伙人按第一条比例分配利润,按照如下比例承担对外债务: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
3、各合伙人的货币出资,于2020年月日以前交齐,由经营管理人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合伙的利润,由合伙人依照货币出资比例分配。待合伙企业盈利超过全体合伙人货币出资总和时,有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如何分配利润
2、合伙存续期间,如出现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四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3、2020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进行分红结算。之后每月结算一次,次月___日分配上月经营利润。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
4. 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5. 待所有合伙人投资成本回收完,甲方才能在之后的利润中分配得技术股值和品牌作价。
第六条入伙、退货、出资的转让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部合伙人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合伙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退伙,个体工商户成立一年内退伙的,不予返还出资本金且对于未分配红利不予分配;如个体工商户亏损,退伙一方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个体工商户成立一年后退伙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个体工商户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个体工商户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个体工商户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个体工商户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各方约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七条 经营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负责经营场所的装修及修缮等日常维护工作;
4、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5、支付合伙债务;
6、授权的其他工作。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2、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经营管理人的义务:
1、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妥善履行职务;
2、时刻维护全体合伙人的权益,使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3、对外购买产品、服务及装修时,支出费用应符合市场价格,并将装修费用如实告知其他合伙人;
4、每月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职务履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并留存相应财务凭证。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各方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禁止以自己或个人工商户的名义私自为他人提供担保。
2、各方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禁止擅自用营业执照抵押贷款,否则,贷款由该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不负还款责任。如其他合伙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该合伙人应于其他合伙人还款三日内支付该笔钱款。否则,该合伙人应当赔偿承担还款责任的合伙人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个体工商户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而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每位合伙人应合伙人当遵纪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侵占、挪用合伙财产,否则,其他合伙人有权追求其法律责任。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人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是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个体工商户已不具备经营资格;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个体工商户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清偿后如有亏损,则由合伙人按货币出资比例进行清偿。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持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手印)
年月 日
乙方(签字 手印)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