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税征管方式改革分析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目前广泛的应用于全国大部分的个体工商户和一部分小型企业。它简化了征收程序,降低税收成本,防止个体工商户偷逃税款,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和保障国家税收计划等众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经营方式及手段的不断进步,这种征收方式的弊端也逐渐显示出来,第一,容易造成偷税漏税。如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定额纳税人实际经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的30%,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主动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寥寥无几或者根本不知道要申报,导致国家税收减少。又如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用户,故意不建账,或建账而密不示人,借定期定额方式避税。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钻了法律法规的漏洞,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未建账或账簿不清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而这一规定造成一些有能力建账的经营者故意不建账。 再如假设定额是3.5万,不超过3.5万的按定额交税,因此有一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是2.5万,有1万的差额,它就会开出金额不等,事项不同,总额为1万的空头发票给相应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拿着开出的真发票假业务回去报销,这就造成国家税收从另一方面减少。第二未能体现量能课税原则,造成新的税负不公。定期定额的征收率是按照行业进行划分,同一行业实行同一征收率,对高收入和低收入群体没有区分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未能体现量能课税的立法原则。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同时会降低部份低收入个体户的税负,实现减税降费。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根据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总体来说定期定额户体量大,行业多,情况各不相同,较为复杂,征管方式变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很有必要且具有可行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下面作详细分析:
一、政策宣传和纳税人培训方面。定期定额方式已顺利运行多年,纳税人已普遍接受并遵从这一征管模式。如果突然改变,需要提前精心组织,首先要进行大规模全方位全覆盖宣传和税收业务培训,业务培训要通俗易懂,简单明了,让纳税人轻松地熟练掌握且不产生抵触情绪。其次要宣传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模式的,让广大个体工商户从意识里重新认识并遵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这一模式,同时要掌握相关税收知识,有能力有意识地如期进行申报缴税。
二、个体工商户建账方面。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就要求个体工商户建立收支账簿,以便能够准确核算和申报收入或成本费用。但是辖区个体户数量众多,且业务零星、分散、规模比较小、遍布城乡各地,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绝大多数没有设置经营账薄甚至没有简易账。针对这一情况,建议分步分类实施,逐步过渡。首先,要求个体户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并如实申报。其次,对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均无法准确核算的,给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即定期定额,过渡期内须严格执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三、减费降费方面。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改革的主旋律之一,是助推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成都定期定额户的附征率是从0.3%-0.8%,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会降低部分行业低收入个体户的税收负担,但也会增加部份行业高收入个体户的税收负担。以农、林、牧、渔业为例,目前的附征率为0.5%,应税所得率为5%,某个体户月销售额为60000,定期定额方式下个税为60000*0.5%=300元,如果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则其个税为(60000*0.05)*0.05=150元,税负降低,如果月销售额为300000元,定期定额方式下个税为300000*0.5%=1500元,如果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则其个税税额为(300000*0.05)*0.05=750元,税负更低。以批发和零售业为例,目前的附征率为0.3%,应税所得率为8%。某钢材类批零个体户月销售额为60000,定期定额方式下个税为60000*0.3%=180元,如果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则其个税预缴税额为(60000*0.08)*0.05=240元,税负更高。如果月销售额为300000元,定期定额方式下个税为300000*0.3%=900元,如果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则其个税税额为(300000*0.08)*0.05=1200元,税负更高。整体上个体户中中低收入群体占大多数,因此大部份群体的税负会只基本保持不变或略有降低。
四、税收收入和风险方面。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前提是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需按期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如实进行申报。个体工商户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大部分业务未开票,甚至没有收据,也无银行收款记录,部分个体户可能会隐瞒未开票收入,不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造成税款流失和税收收入减少,并存在税收风险。针对这一情况,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加强税收日常管理。对瞒报、漏报等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联合工商、人民银行征信办等进行联合惩戒,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方面。目前从政策和执行层面具有可行性,但在执行中也会遇到一些其他方面的困难。一是申报率和准确率方面。个体户的小、散、多就决定了申报率和准确率很难达到100%。二是大厅回流和舆论问题。个体户的素质参差不齐,如果处理不好,各种负面舆论会通过微信微博等各种方式传播,形成新的舆论压力,可能会上升到营商环境等层面。
总之,近年来深化行政体制机制改革是改革的重点话题,而税收征管改革是其中的重点之一,党中央国务院仅就税收方面就进行了多轮全方位的改革。定期定额户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一个大的趋势和方向,建议提前做好充分调研和准备,确保在各种情况成熟的情况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