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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精选关于双语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伊日勒图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全旗人口17.6万,蒙古族占全旗总人口的56%,其中纯蒙古族地区就有两个,人口约3万人。为落实宪法第134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要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库伦旗人民法院切实把尊重和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抓好双语审判作为开展好审判工作的重点,发挥民族地区法院特点,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数民族当事人参与诉讼,使双语审判工作有序开展。
一、双语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
我院设有职能部门14个,派出人民法庭3个,全院共有干警64人,其中少数民族干警46人,审判员28人,其中蒙x兼通的有20人,占审判员总数的71.4%,书记员共14人,蒙x兼通书记员的有9人,占书记员总数的64%。我院年均受理各类一审及执行案件千余件,其中全部使用蒙语的案件为400件左右,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9%。
针对地域文化特点及我院民族语言审判资源优势,我院以落实诉讼原则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为突破口,从方便蒙古族当事人进行诉讼着手,深入开展并探索双语审判的模式。
(一)开展双语司法服务。
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入口,为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我院选配了法律知识较为丰富、通晓蒙x双语的法官担任庭长、副庭长,开展双语接待和立案工作,对于不通晓x语的蒙族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登记立案等相关工作,并相应配套印制了蒙x双语诉讼指南,同时,将诉讼费收费办法以双语方式上墙。在蒙古族聚居的苏木乡镇设立特色法庭—额勒顺法庭,法官和书记员全部是通晓蒙x两种语言文字的干警,年均审理近百起的蒙文案件,当地农牧民大多不懂x语,双语法官的合理配置不仅为当事人在法律咨询、案件信访、起诉、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当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其他审判庭人员配置中,必须有一名通晓蒙x双语的法官,保证每个业务部门都有能和蒙古族当事人进行交流指导的法官。我院还不断加强蒙文巡回审判工作,在苏木所在地设立审判点,在嘎查村设立巡回审判联系点,聘请当地威望高、责任心强的蒙古族农牧民为调解员,将法律送到蒙古
族农牧民的家中。这些做法受到了广大蒙古族当事人特别是不懂x语的蒙古族农牧民的欢迎。
(二)强化双语司法实践
建院以来,我院就一直使用民族语言进行庭审,尤其近年来,我院将此项工作作为一个亮点工程,不断加大蒙文庭审的比重,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中,全面开展蒙文庭审活动。一是运用蒙语进行庭前指导。包括庭前用蒙语送达举证须知及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当事人及时了解案由、开庭时间及地点的基础上进行举证指导。二是用蒙语驾御庭审。运用蒙语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举证、质证、答辩和陈述,运用蒙语归纳争议焦点。对当事人双方都是蒙古族的,推行全程蒙文审理。三是针对当事人双方有一方是蒙古族的情况下,我们充分告之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为当事人聘请翻译等,并保证做到整个庭审过程的透明。四是在庭审中尊重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并以此为法官和当事人的亲和点,做好调解工作。
(三)加强双语裁判文书的制作
我院坚持运用蒙x两种语言进行裁判文书的制作,专门聘用了兼通蒙x双语打字的工作人员,并首先保证蒙语
裁判文书的核稿、发文,并专职一名党组成员签字把关,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定期对蒙古族文字法律文书进行抽查、评比,不断提高法官运用蒙语进行裁判和制作法律文书的积极性。不定期的开展蒙文裁判文书的评比活动,利用各种方式,提高蒙文裁判文书的质量。
(四)抓好双语人员的培训和养成
我院深刻认识双语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蒙语法官的培训工作,鼓励蒙语审判人员的学历教育,组织并参加自治区的双语培训班,定期开展蒙文审判的工作交流会,倡导法官和工作人员学习和使用蒙语。要求审判庭通晓蒙语的法官帮助本庭其他人员学习和使用蒙语,并专门购买了蒙文打字软件,安装到各庭室的电脑中,进行蒙文打字的培训。目前就有八名书记员已经能够在庭审中熟练操作蒙文打字,保证了蒙文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
(五)开拓双语信息化平台。
我院开通了内蒙古法院系统首家蒙文网站。这个蒙文版管理系统的版面共分为法院概况、工作动态、信息简报、优秀裁判文书和法律法规五个区域,各区域文字全部为蒙文。点击蒙文网站可以及时了解法院各类案件的审判动态,查询各种审理和执行案件的公告,还可查阅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加强蒙文审判的业务交流,特别是可以查阅蒙文法律法规,蒙文法官可以迅捷地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极大地方便了蒙文案件的审理,同时,也为蒙古族法官的教育、学习和成长构筑了一个崭新的平台,促进了双语法官的培养。
二、双语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双语干警队伍司法水平较低。我院双语法官及书记员的人数比重较大,但缺乏统一准确的翻译用语,导致裁判文书的术语表达不准确。审判人员的翻译能力和组织语言的能力参差不齐。虽然立案送达的法律文书如传票、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已经印制了蒙文翻译,但从措辞和词语搭配还不是非常规范,特别是缺少全国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统一的尺度。
(二)、翻译人员短缺。目前,我院没有专职翻译人员,只能由懂得蒙x双语的法官开展双语审判,但是法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还不能足以胜任。对于当事人双方为不懂x语的蒙古族,或当事人一方为x族,另一方为不懂x语的蒙古族当事人时,因为没有翻译进行庭审翻译,案件审理非常困难。这既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时延长了审判时间,降低了审判效率,从审判工作需要上看,我们急需专职的翻译
关于双语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2篇】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起诉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起诉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严格按照抗诉条件审查把关。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理顺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明确办案质量是民行监督的前提,办案数量是保证民行监督效果的基础,要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量化指标,规定立办案件数量,以促进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酿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相互监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寻求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使党委、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3篇】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目前,__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由于案件质量评查为事后监督,很多问题必须到案件审结后进入评查阶段才能发现,才能弥补,有些工作显得被动。如何将审判监督工作前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2、由于力量薄弱、水平经验等原因,评查工作不够细致深入,甚至深层次问题发现不了。
3、对评查结果的反馈运用效果不佳,解决了老问题,新问题又源源不断产生。一些细节性问题反复出现,屡改不止。
4、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职能交叉,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导致相应工作开展得不够细化深入。
1、对交付执行节点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推诿扯皮现象。公安及检察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与法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存在分歧。
2、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条件的审查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比如说严重疾病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妇女应该提交何种证明材料,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考察方面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首次保外就医的委托鉴定,罪犯羁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托鉴定,罪犯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委托鉴定。如果未羁押但应收监执行判决时就需要办理保外就医的,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鉴定,还是由相关部门介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请鉴定,难免存在不妥当之处,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该如何操作?
另外,保外就医的鉴定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需要续保的必须重新鉴定。但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一年到期后,是原释放单位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去做鉴定,还是罪犯自己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3、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一些相关问题,法律并无规定,具体实践中多有不确定和不易操作之处。
4、对刑期较长的罪犯,在决定监外执行后长期不宜收监这种情况,应否在每年期满后办理续期手续的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而实际执行当中执行机关并不续期,以致托管漏管现象严重。
5、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收监,但收监应采用何种程序或是何时收监才算及时,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对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当发现具有应当收监的情形,因为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执行过程法院并不介入,如收监是否还存在一个公安机关提请或通知法院然后由法院决定的过程?现行规定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
6、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文书的送达,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细致(__案)。《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较简陋,也未规定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应该送达哪些材料,送达给哪些机关,保证人应否送达,送达是否有时限要求等法律规定均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上述原因导致工作衔接不及时、罪犯脱管失控等现象。
7、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职责权限不够明确,或者说有的虽然明确但落实不到位,常常导致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名为罪犯,实则如刑满释放一样,无任何约束。以致出现应当收监而未能及时收监,应当延期而未能及时延期等情况,有的罪犯又开始、吸毒,甚至重新犯罪,__案即属于该种情况。
与原审相比,再审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审理难度更大,办案法官压力也会更大。因为部分案件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当事人往往都比较固执己见,民事案件当事人通常直接就不愿意调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决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后答疑或是疏导工作,审理起来比较辛苦。
1、对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的再审或发回重审,建议加强与基层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比如在发回重审之前与基层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合理作出判定。因为有些情况卷面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出来,部分案子基层法院审结后当事人上诉,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然后又上诉;或者案件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院再审后发回重审,基层法院审完当事人又上诉。这类案子的办案周期通常都比较长,从受理到审结往往需要好几年时间,然后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案件办理完毕社会效果都不会很好。
2、对有争议的问题,比如暂予监外执行交付节点的理解,建议至少在州内统一标准,以便于基层法院顺畅操作。对患有严重疾病的鉴定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能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管,也应当进一步明确权责,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的后续工作。对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危害后果如脱管漏管或是再次犯罪的,要明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希望中院对审判监督等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总结归纳后在全州范围内进行推广,为基层法院提供有益借鉴或参考,同时对基层法院工作多给予指导帮助。
【第4篇】关于双语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双语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
关于双语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库伦旗人民法院院长 伊日乐图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全旗人口17.6万,蒙古族占全旗总人口的56%,其中纯蒙古族地区就有两个,人口约3万人。为落实宪法第134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要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库伦旗人民法院切实把尊重和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抓好双语审判作为开展好审判工作的重点,发挥民族地区法院特点,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数民族当事人参与诉讼,使双语审判工作有序开展。
一、双语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
我院设有职能部门14个,派出人民法庭3个,全院共有干警64人,其中少数民族干警46人,审判员28人,其中蒙汉兼通的有20人,占审判员总数的71.4%,书记员共14人,蒙汉兼通书记员的有9人,占书记员总数的64%。我院年均受理各类一审及执行案件千余件,其中全部使用蒙语的案件为400件左右,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9%。
针对地域文化特点及我院民族语言审判资源优势,我院以落实诉讼原则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为突破口,从方便蒙古族当事人进行诉讼着手,深入开展并探索双语审判的模式。
(一)开展双语司法服务。
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入口,为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我院选配了法律知识较为丰富、通晓蒙汉双语的法官担任庭长、副庭长,开展双语接待和立案工作,对于不通晓汉语的蒙族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登记立案等相关工作,并相应配套印制了蒙汉双语诉讼指南,同时,将诉讼费收费办法以双语方式上墙。在蒙古族聚居的苏木乡镇设立特色法庭—额勒顺法庭,法官和书记员全部是通晓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干警,年均审理近百起的蒙文案件,当地农牧民大多不懂汉语,双语法官的合理配置不仅为当事人在法律咨询、案件信访、起诉、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当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其他审判庭人员配置中,必须有一名通晓蒙汉双语的法官,保证每个业务部门都有能和蒙古族当事人进行交流指导的法官。我院还不断加强蒙文巡回审判工作,在苏木所在地设立审判点,在嘎查村设立巡回审判联系点,聘请当地威望高、责任心强的蒙古族农牧民为调解员,将法律送到蒙古族农牧民的家中。这些做法受到了广大蒙古族当事人特别是不懂汉语的蒙古族农牧民的欢迎。
(二)强化双语司法实践
建院以来,我院就一直使用民族语言进行庭审,尤其近年来,我院将此项工作作为一个亮点工程,不断加大蒙文庭审的比重,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中,全面开展蒙文庭审活动。一是运用蒙语进行庭前指导。包括庭前用蒙语送达举证须知及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当事人及时了解案由、开庭时间及地点的基础上进行举证指导。二是用蒙语驾御庭审。运用蒙语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举证、质证、答辩和陈述,运用蒙语归纳争议焦点。对当事人双方都是蒙古族的,推行全程蒙文审理。三是针对当事人双方有一方是蒙古族的情况下,我们充分告之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为当事人聘请翻译等,并保证做到整个庭审过程的透明。四是在庭审中尊重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并以此为法官和当事人的亲和点,做好调解工作。
(三)加强双语裁判文书的制作
我院坚持运用蒙汉两种语言进行裁判文书的制作,专门聘用了兼通蒙汉双语打字的工作人员,并首先保证蒙语裁判文书的核稿、发文,并专职一名党组成员签字把关,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定期对蒙古族文字法律文书进行抽查、评比,不断提高法官运用蒙语进行裁判和制作法律文书的积极性。不定期的开展蒙文裁判文书的评比活动,利用各种方式,提高蒙文裁判文书的质量。
(四)抓好双语人员的培训和养成
我院深刻认识双语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蒙语法官的培训工作,鼓励蒙语审判人员的学历教育,组织并参加自治区的双语培训班,定期开展蒙文审判的工作交流会,倡导法官和工作人员学习和使用蒙语。要求审判庭通晓蒙语的法官帮助本庭其他人员学习和使用蒙语,并专门购买了蒙文打字软件,安装到各庭室的电脑中,进行蒙文打字的培训。目前就有八名书记员已经能够在庭审中熟练操作蒙文打字,保证了蒙文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
(五)开拓双语信息化平台。
我院开通了内蒙古法院系统首家蒙文网站。这个蒙文版管理系统的版面共分为法院概况、工作动态、信息简报、优秀裁判文书和法律法规五个区域,各区域文字全部为蒙文。点击蒙文网站可以及时了解法院各类案件的审判动态,查询各种审理和执行案件的公告,还可查阅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加强蒙文审判的业务交流,特别是可以查阅蒙文法律法规,蒙文法官可以迅捷地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极大地方便了蒙文案件的审理,同时,也为蒙古族法官的教育、学习和 成长构筑了一个崭新的平台,促进了双语法官的培养。
二、双语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双语干警队伍司法水平较低。我院双语法官及书记员的人数比重较大,但缺乏统一准确的翻译用语,导致裁判文书的术语表达不准确。审判人员的翻译能力和组织语言的能力参差不齐。虽然立案送达的法律文书如传票、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已经印制了蒙文翻译,但从措辞和词语搭配还不是非常规范,特别是缺少全国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统一的尺度。
(二)、翻译人员短缺。目前,我院没有专职翻译人员,只能由懂得蒙汉双语的法官开展双语审判,但是法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还不能足以胜任。对于当事人双方为不懂汉语的蒙古族,或当事人一方为汉族,另一方为不懂汉语的蒙古族当事人时,因为没有翻译进行庭审翻译,案件审理非常困难。这既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时延长了审判时间,降低了审判效率,从审判工作需要上看,我们急需专职的翻译人员。法院专职翻译是否能设立专项编制,法院内部能否设立兼职翻译人员,如何设立值得探讨。
(三)、法院经费紧张。我院受理的蒙文案件较多,从立案到执行各种相关文书都是蒙汉双语制作,这导致诉讼成本过大、办公办案艰难。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提供的都是汉文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是蒙古族看不懂不接收,由检察院还是法院提供翻译权责不明。蒙文裁判文书送达后,执行机关不予接收,导致罪犯无法交付执行,我们现在的做法是翻译和制作两种文字的裁判文书,这样就会增加诉讼成本,上级机关能否在开展蒙文审判上,给予经费上的倾斜和照顾。
(四)、缺少标准工具书。在审判实践中缺少法律法规的标准蒙文翻译版本,缺少蒙文工具用书,这很容易造成文字歧义,虽然我院坚持使用蒙汉双语制作裁判文书,但是如果能够确定蒙古语的规范用语和翻译标准,将大大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
三、解决措施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需要上级机关的支持和我院的努力才能克服。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要充分认识双语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双语审判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我国汉语已成为各民族共同交往的通用语言,汉语文成为最新、最快、容量最大的信息载体,成为知识和科技情报的最丰富的信息库。任何一种少数民族语文都还不能超越汉语文所起的作用。汉语文掌握的程度已成为少数民族发展生产力以及科学文化的重要因素。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结合我院实际,只有抓好双语审判工作,才能更加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才能使司法更加便民利民,才能使人民法院更能高效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当前,在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动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正在面临着深刻的转型与变革。这一宏伟战略的实施,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共同繁荣,创造了空前的历史机遇。我院审判工作也要适应这一新形势的发展,为民族地区的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就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发展潮流,以双语审判工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全面推进审工作公正高效发展。
(二)坚持“分类指导、双语并进、优势发展”的原则
双语审判工作不仅涉及到案件审判程序、实体等一系列的审判问题,还包括法官队伍编制、法院经费配备、科学管理考核等一系列政务问题,是一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比较敏感的原则问题。我们认为确立本地区双语审判体制既要考虑到确保蒙古族当事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和依法公正审判这两层基本因素,也要考虑民族地区语言环境的现实应用情况。既着眼于双语审判的特点和地区实际,又要着眼于民族的未来发展。可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双语审判队伍建设:比如选拔优秀的、熟练掌握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有志于服务当地的高中毕业生,通过免试、降低高考分数线等方式使其进入民族大学专项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对毕业后自愿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双语法律大学生,给予学费减免、子女到省会城市读书就业等优惠政策。比如在民族地区政法各类选拔和考录中,设法增加少数民族双语法律人才。在司法考试中,定向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更大幅度的降低分数线的招考政策;对长期在法院、检察院工作,并且有一定经验的人员,在司法考试中进一步放宽条件;应着力培养双语法律翻译人员。在部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设立翻译处,聘请专业人员,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吸引汉族法律人才到这些地区工作并为其提供民族语言的培训机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继续通过培训、交流、挂职等形式提高这些地区法律职业队伍素质等等。
(三)建立统一的双语审判考核和评估体系?
随着审判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族地区采用双语审判进行绩效考评作为评价审判工作效果的手段还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助于通过科学有效的双语审判工作,有效地督促双语案件审理达到合法化、规范化,同时对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应积极进行双语审判工作绩效考评,不断提高民族法官司法工作的积极性。
(四)加强双语审判工作调研和总结
双语审判是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审判活动。审判过程中有许多方面的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和及时总结。目前,我们认为应着重进行以下三方面的研究。一是在总结现今双语审判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编《汉语词典》统一编制蒙古文法律法规翻译规范。同时针对双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把个人自学、上级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干警队伍司法能力。二是要健全完善双语审判的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可以尝试设立双语审判庭,统一规范,统一管理。三是加强调研,针对审判用语进行两种语言的对比,理顺母语和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制定影响和干扰问题的解决方法。
【第5篇】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对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新建县人民法院长堎地区法庭对涉少刑事案件进行大胆探索,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少年审判方式和帮教方面作出了可喜的成绩,先后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笔者结合xx年以来新建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开展的情况,对受理的案件及工作做法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
近四年少年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基本情况。xx年至今,该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5件238人,判处非监禁刑133人,判处非监禁刑率56%。
主要特点。
一是暴力倾向突出。从xx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审结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具有明显暴力胁迫犯罪的特点,主要为抢劫和故意伤害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匕首、弹簧刀、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成为主要作案工具,暴力倾向突出。
二是团伙性、偶发性犯罪明显。团伙作案数量较多,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审结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作案所占比例约为62%。在近四年所审理案件中,无论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还是xx等都表现为一时冲动,没有明显的预谋,偶发性明显。
因小事发生口角、争执引发的报复性犯罪突出。通过对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近四年我县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抢劫、盗窃、故意伤害、xx、抢夺、寻衅滋事、诈骗、破坏电力设施、妨碍公务、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以报复泄愤为动机的犯罪均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大多是因同学之间小事发生纠纷,事后一方觉得自己吃亏太没有面子,找另一方算帐而引发伤害行为导致犯罪。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文化程度不高,多集中在初中文化,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文化的有86人,约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2.3%。
在校学生犯罪比较突出。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34人犯罪案件中有31人为在校学生,所占比例约为26%。
未成年人犯罪以留守学生和单亲孩子居多。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上升趋势明显。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19人犯罪案件中,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数为53人,约占44.5%,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数为66人,约占55.5%。
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再次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近年来,未成年人被判处缓刑的再次犯罪或者被行政处罚被撤销缓刑的.概率上升。
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机构。新建县人民法院长堎地区法庭担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任务,选配了政治素质优秀、审判业务精通的5名法官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五位法官学历均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这为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队伍保障。同时,新建县人民法院还从县妇联、学校等单位聘请了3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挖掘审判资源,突出庭审效果。探索惩教结合新路子,把维权活动贯穿于刑事审判全过程,全方位的开展维权工作。
一是注重庭前调查。开展庭前走访被告人的学校、家长、亲友或住所地派出所民警、居委会主任,了解情况,做到了“三查明”,既查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征、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及周围生活环境;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并把这些内容均固定到《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表》中,作为第一手资料,从中把握少年犯思想脉络,摸清其犯罪的症结,确保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挽救。
二是有的放矢,搞好开庭审理。针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和个别法定代理人自我保护意识差,无钱请律师做辩护人或无视其子女的辩护权益的青少年,均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三是大胆适用非监禁刑,重视回访。在审判工作中,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一时失足的被告人,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监管条件的,大胆适用非监禁刑。xx年5月,新建县人民法院对西山文武学校的5名参与抢劫四次的未成年人学生均适用了缓刑。该5名学生脱离父母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其犯罪具有偶发性,且该五名学生均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判处缓刑后继续回学校接受教育,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着眼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罪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重视判后延伸。为了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四年来,先后共选派法律知识过硬、司法业务能力强的3名法官担任辖区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具体负责所任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巡回教育,就地以案讲法。
少年审判存在的主要难题
法定代理人出庭率低。通过对近四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显示在未成年被告人中,单亲和留守孩子的总和年均占到未成年人罪犯总数的96%,这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因在外务工不能脱身或是对子女的问题漠视麻木,致使四年来平均出庭率低于60%。
回访帮教工作受到经费等因素的制约。由于财政保障机制的缺乏,当前的回访帮教工作仅局限在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范围,并且也不能做到对全部未成年罪犯的跟踪回访;同时对少数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回访工作未能开展,对这些未成年罪犯在监禁场所的改造情况无法掌握。
与外地公安机关协调难。对被判处缓刑的外地未成年罪犯按法律规定应由罪犯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一般外地公安机关很少回执新建县人民法院。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难。新建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的暴力型犯罪,但是因其未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放纵了犯罪。
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加强缓刑适用和回访工作。加大适用缓刑的力度,便于失足青少年尽快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强化回访帮教工作,扩大回访对象的范围。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发现普遍性或需提请注意的问题,有针对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的开展。
拓展司法保护范围。增加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合理设置关押场所和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使用羁押强制措施,探索实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改进现有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庭的设置,使审判环境更具人性化。借鉴“圆桌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使之更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充分体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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