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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0-08-29 10:08:23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2016年3月,XX区法院被确定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单位,我院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在家事改革工作中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实施五项制度,推行四步工作法,形成大姐工作室、婚姻冷静期及探视室制度三大亮点,取得引领良好家风的社会效果及家事和谐法治的法律效果两项成效,确定以宣传促深入的一个着力点,在家事改革工作中,创出了具有xx法院特色的家事案件审判模式。

一、广泛构建审判改革的运行架构,以多部门联动促成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2016年3月17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xx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了改革试点范围、改革内容以及指导思想等原则性问题。根据该方案,我院将七个派出法庭列为本院改革试点法庭,同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在法庭建成“客厅家居式”家事调解室,在场景布置上,坚持以“和”为主旋律,凸显浓厚的家庭和谐氛围,配备电脑、电视、沙发、热水器等家居设施,以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设置席卡,为当事人打造了一个和睦温馨、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宽松环境,从硬件设施上舒缓了当事人矛盾冲突的对立情绪和踏入法庭的心理负担。

2017年8月,我院将x法庭进一步升级扩容,在原来客厅式调解室的基础上,装修、扩建成“一庭五室”,即家事法庭,家事调解室、司法所驻庭调解室、大姐工作室、心理辅导室、亲子互动探视室,进一步完善了家事案件多元化调解机制。2018年,我院将X法庭、X法庭确定为家事法庭,抽调业务精良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为建立专业化家事审判队伍奠定扎实基础。

在打造硬件设施的同时,我院确定了以“五项制度”为基本构架,“四步工作法”为基本运行模式的改革机制。“五项制度”是指和谐协作的程序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家事调查室制度、心理疏导制度和未成年人利益代表制度。

和谐协作的程序制度,就是全力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重点与公安、妇联、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等加强联系,建立协调机制,其次是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教育工商、房地产等部门的联动,形成家事案件以人民法院审判、调解为核心,其他部门参与、配合的审判运行机制。

财产申报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受理家事案件后,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财产、填写财产清单、书写诚信保证书,以确定案件争议的财产范围,防范恶意转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承担以及虚构债权债务等损害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

家事调查室制度,即在人民法院内设立“家事调查室”,从司法局(所)工作人员、律师、人民调解员、社区干部等人员选任数名家事调查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委托,从事家事案件的调查和调处工作,以切实维护家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妇女儿童及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心理疏导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情感治愈功能,适时引入心理疏导,化解当事人心结,缓解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平和理性地参与诉讼。采用法官劝解与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干预相结合的模式,修复亲情关系,变“以判为主”为“以调为主”。

未成年人利益代表制度,即在家事案件审判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弱势特点,既要体现法律的一般公正,又要兼顾对未成年人的绝对公正,最大程度地降低家事案件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情感创伤和物质损失,确保未成年人在家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利益最大化,特殊、优先、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所谓“四步工作法”,就是要求家事案件主办人员在处理家事纠纷过程中必须遵循“一点、二面、三访、四期”的工作运行模式。“一点”就是对家事案件找准切入点,为每一件家事案件“把脉”,找出引发矛盾的症结所在,摸清纠纷的现状,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劝解教育工作,制定出有效的调解方案,做出最符合当事人双方利益的裁判;“二面”就是扩展处理案件参与人的层面,充分发挥社会机构、相关部门的作用,建立与社区、妇联、公安等组织机构的协调机制,调动特邀调解员、特邀陪审员、家事调查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的能动作用,参与纠纷的化解,形成家事纠纷解决的有效合力;“三访”就是访当事人的近亲属、同事、朋友、社区群众及左邻右舍,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家庭关系、矛盾冲突,确保案件以最为妥当的方式处理;“四期”就是案件行将判决前在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判决法理及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在宣判前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的冷静期,冷静期满之前不予向当事人下达判决书,确保消除当事人因激情思维引发的诉讼。截至现在,通过冷静期处理后主动撤诉或调和的案件已达x余件。

我院的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开展以后,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区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下,我院逐步与公安、司法、妇联等政府机关建立了协作关系。同时,我院的家事改革进程也受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在“五项制度”和“四步工作法”的框架下,通过审判实践,我院于2016年10月制定了《xx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诉前调解暂行办法》,并于11月从高校、律师、司法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中聘任特邀诉前调解员18名。对涉及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析产等与家事相关的案件,由本院人民法庭先行诉前登记、了解案情、指导举证、征询意见,同时要求当事人填写《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登记表》,根据当事人不同需求联系特邀诉前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本院予以司法确认,调解未果的及时立案,进入家事案件的审理流程。切实将诉前调解融入到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之中。截止2017年12月我院特邀诉前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案件达300余件,诉前调解成功81件。

二、切实做好组织保障,确保家事审判改革顺利开展

我院的家事审判改革自接到试点任务之初,就确定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院党组高度重视,并在第一时间为各试点法庭配备了所需设备,抽调政策法律意识及工作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专职审理家事案件,从人力、物力上确保家事审判改革的顺利开展。同时,改革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家事案件审判改革推进会,除小组成员之外,各试点法庭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列席会议,总结上月的工作,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设想和方案。

总结两年来的试点工作,我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一是遵循民事审判程序而不拘泥于程序。家事案件有其自身独立的特性和品质,具有高度人身性、社会性、公益性的特点,因此家事案件在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应有所突破。我院要求各试点法庭及工作人员,针对家事审判,可以对诸如审理期限、开庭方式、开庭场所、送达方式、判决方式等方面不拘泥于传统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是审判速率、审判效果明显提高。家事审判通过多元化联动机制的运转及各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士的参与,审判速率和社会效果明显提高。当庭裁判率、结案均衡度、服判息诉率、调撤率等指标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家事案件的审判期限也从平均71天缩减到了56天。在妇联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等的参与下,审判效果也在逐步显现,“通过一案教育一片”的改革目标成果显著。

三是因案施策收益颇丰。家事案件又分为“人事案件”和“财产案件”。“人事案件”是指诸如婚姻、收养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而“财产案件”是指诸如继承、抚养、赡养等具有财产分割或给付内容的案件。经过两年家事审判改革的探索,我院审判人员也总结出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审判经验,针对个案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取得了非常好的审判效果。例如我院法庭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年龄均在62岁以上的三兄长状告小弟要求继承父母留下的一套五十多平方米的房产。由于在赡养、照顾、陪护父母的问题上分歧较大、积怨颇深,四人诉讼之初彼此不顾同袍之情,见面即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主办法官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将该案进行了“冷处理”,将案件“搁置”二月未联系当事人。再次调解时,法官面对四位年过六旬的原被告不谈案件,只聊起他们的童年旧事,了解他们在物资匮乏的年代是如何生活的,特别是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是怎样度过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如何相互扶持的等等往事。一个多小时后,兄弟四人老泪纵横,认为亲情不应当为金钱蒙蔽,均对自己争产的行为作出了检讨,该案最终以四兄弟握手言和,兄长放弃继承房屋的权利,小弟按房屋价格分期给付三兄长补偿款结案。

四是家事调解公众参与效果显著。我院根据制定的《家事案件诉前调解暂行办法》聘任了特邀诉前调解员,在各法庭设置家事案件诉前调解室;制作《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登记表》、《家事案件诉前调解表》和《家事案件调解结果反馈表》,并与xx区司法局联合制订《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人民法庭家事案件诉前调解暂行办法》,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驻庭参与诉前调解。目前我院聘任的诉前调解员中,有从事法学研究的大学教授,心理咨询师,情感婚姻咨询师,有司法所、村镇社区工作人员,更有热衷于法律事业的退休人员,他们在各自擅长的领域成功调解了一大批家事案件,极大提高了民众参与家事案件审理的广泛程度。

我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与特邀诉前调解员积极配合,全面推行诉前调解,大家一致追求情感修复、家庭稳定、亲情弥合以及社会和谐的共赢局面,积极构建柔性的诉讼环境,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以期达到修复亲情的目的。对诉讼来院的家室案件先行登记后,即邀请诉前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没有对簿公堂的面红耳赤,也没有敲击法槌的肃穆凛然,而是在客观事实与修复亲情关系之间找出契合点,发挥情感治愈功能,积极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辅导,引导当事人平和、理性地参加诉讼。通过柔性司法把矛盾化解在诉前。

五是以宣传促深入。响鼓还需重锤敲,在信息传递高度发展的今天,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宣传也要多措并举。两年来,我院在《日报》、《晚报》、《晨报》、《都市报》、《法制报》等多家主流媒体以及《今日头条》、《法治网》等网络媒体共发布家事审判改革案例及改革进展文章上百篇,受到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收到了很多群众和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推进了我院家事审判改革的进程。2017年2月,我院被评为2016年度新闻宣传先进单位。2017年8月,我院联合社区开展家事审判和反家暴法宣传活动,社区50余名居民积极参与、踊跃提问,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在探索中前行,创建我院家事审判特色

在改革的初步阶段完成后,我院致力于特色创建和亮点打造。

以婚姻案件为主阵地,全力创新特色审判。婚姻案件在所有家事案件中大致占比80%以上。因此,如何做好婚姻案件审判创新,使其更具特色化,是家事审判机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我院针对婚姻案件的特点,设置了一系列的规章和制度。

诉前调解制度 根据我院法庭人员配备及案件数量的要求,在配备适量诉前调解员的基础上,与xx区司法局联合制订《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人民法庭家事案件诉前调解暂行办法》,法庭所在辖区的司法所每月定期派员进驻法庭从事婚姻案件诉前调解工作,结合《xx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诉前调解员选聘、管理规定(试行)》、《xx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诉前调解登记表》、《家事案件诉前调解表》、《诉前调解结果反馈表》,在确保诉前调解功效的基础上,进一步量化了诉前调解的工作成果。目前婚姻家庭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须经诉前调解已成为我院的工作常态,2017年,诉前调解案件达到245件,其中经调解和好不再起诉的30余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达51件。仅从数字上看,似乎与家事案件实际受理案件数不成比例,但正是因为这些为数不多的成功案例,彰显了诉前调解的优点:首先,诉前调解进一步将我院四步工作法中的“一点”前移,即通过诉前调解及《诉前调解结果反馈表》,使进入诉讼程序案件的办案法官第一时间明了当事人争议焦点,可以在第一时间确定案件的切入点;其次,通过诉前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使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在很多争议问题上有了更进一步的自省认识,有利于诉讼节奏的加快;再次,诉前调解过程中对到庭参与调解的人员没有过多的限制,当事人亲属、朋友均可参加,通过亲戚朋友的劝解,更有助于消除双方的隔阂,降低当事人的怨愤程度。从另一层面上讲,每一次的诉前调解工作,也是一次范围不同的普法宣传。

婚姻冷静期制度 该制度在全国很多试点法院均有体现。但大部分是在调解无果,行将判决前的最后一项救济措施。试点之初,我院也不例外,如前所述,“四步工作法”中的“四期”就是将“冷静期”设置在“行将判决”之前。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认识到“冷静期”不但不应后置,而应前移。因此,我院逐步把“冷静期”的理念贯穿到案件处理的全部过程。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杜绝“一调结案”的现象,要求诉前调解员必须做到视当事人的不同情形进行多次反复调解,在反复中求得当事人“冷静”的效果。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审判人员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双方发放《婚姻状况调查表》,提出诸如“夫妻间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发生矛盾后,夫妻间是否积极进行交流、沟通化解矛盾”、“你是否记得配偶的生日”等问题,让当事人重温恋爱时的柔情、婚后的甜蜜以及共同经营家庭时的快乐,达到平复双方敌对心态的目的。我院还制作了《婚姻案件冷静期通知书》和《婚姻案件冷静期提示书》,在诉讼过程中,视情况及时给予当事人不低于60日的冷静期,并提示注重情感生活、塑造家庭和谐氛围、孝敬父母及亲子互动等四个方面,再拾温情,重修旧好。

截止2017年底,我院通过冷静期使双方和好的婚姻案件已有28件,双方虽然未和好但也能心平气和离婚的案件数量上升,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结语

习总书记指出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回顾两年以来的工作,虽然我院家事审判方面取得了些许成绩,但仍有很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问题。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更加注重理论探索,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调解技巧和法律素养的培训,充分发挥特邀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及特邀诉前调解员的作用,力争案件在现有的基础上更加精细化,努力在家事审判改革这一领域中创造出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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