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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2-16 07:01:0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在**区的实施情况如何?从我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可见一斑,为此,笔者就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一)刑事案件。我区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为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保护为立足点,教育为着力点,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均适用缓刑;三是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其指定辩护人;四是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五是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六是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被告人;七是坚持当庭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八是认真总结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共同做好工作。

(二)民事案件。近年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主要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继承案件及侵权案件。离婚、监护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听取有表达意愿、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处理;继承案件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保障独立的财产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及时处理、及时结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侵权案件中,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在尽快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及时主持调解,督促责任人尽快赔偿被害人,让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行政案件。主要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如某网吧因为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而受到行政处罚,网吧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四)执行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案件,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兑现。对于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则依靠联动执行机制和执行救助机制,灵活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组织开展“送法六进”活动,深入学校举办法制宣传讲座,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促使新生少年健康回归社会。法院要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判后回访、模拟法庭、电视宣传、结对帮扶等活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未成年人处处感受到社会的阳光和温暖,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成因

(一)社会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机制未建立完善。工作中,未形成系统工程,仍然呈现“八仙过海”的局面,法院、公安、司法、群团组织、关工委大多时候仍是各自为战,协调配合不足,未形成合力。亟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的联动协作机制,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二)法院少审机构不健全。就全国法院系统情况看,除试点中院、基层法院外,绝大部分基层法院还未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部附设了“少年审判庭”,机制、制度、保障不配套,不利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和综合管理。

(三)需强化家庭和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一些负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部门认识有待提高,工作中未严格依法办事,致使不时出现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一些家庭和家长不负责任,把家庭的未成年人当成“私有财产”,甚至放任自流,导致个别子女走上歧途。

(四)法制宣传教育仍需加强。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贯彻落实不够有力,致使存在“误区”、“盲区”,不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继续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按照“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字方针,推动完善少年法庭审判管理工作。及时出台完善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统一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力度。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案人员要专业化、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诉讼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使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条件。因此,法院对相关立法精神要深入进行解读,联系实际狠抓落实。

(四)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的对象不仅仅是未成年缓刑犯,还应包括其他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以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了解法院的裁决对其生活的影响,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党委、政府青少年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法院、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文化、关工委等部门联动协作,采取举办法制讲座、文艺演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论文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理解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4年3月14日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特别程序中,专门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在总结以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家庭和社

会环境,受教育程度,成长经历等因素,就未成年人犯罪后接受审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使诉讼权利,得到法律帮助,如何教育和挽救已犯罪的未成年人,从以往的普通规定,转化为特别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让失足的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和社会帮助,教育他们改过自新,为他们解决现实和今后的困难。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文关怀。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凡是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必须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就具备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理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法第二款规定了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触犯法律规定的行为,虽然行为人不满十六周岁,但因年满十四周岁,对法律规定的犯罪仍然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处罚上,该法规定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和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不得滥用。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般理解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首先,应当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到刑事审判的始终。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的联系,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最好由少年法庭或者少年合议庭具体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人员配备上,应当选拔具有熟悉和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审判人员主审或参加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尽量邀请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保护组织具有熟悉法律和少年身心特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充分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其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随案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不能通知或无法通知时,应当尽量通知他们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社区、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行使监督权。提醒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纠正侵犯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行为。经法庭同意,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帮教等工作。同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后,保障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参与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如何恰当量刑发表意见,对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第三,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发通知和邀请函等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旁听法庭审判。根据案情需要,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进行举证、质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移送审查受理至宣判前,人民法院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告诫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查阅、摘抄、复制未成年人案卷后,不得对外公开和传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应保密和不公开的规定。第四,不公开审理及公开宣判信息传播限制原则,法律以强制性的规定,公开宣布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时,一律不公开审理。只有经过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到场,到场人数和范围由人民法院决定。到场的代表经法庭同意,并可以参与法庭帮教工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则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进行。同时,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法庭应当告知其不得对外传播案情,并记录在案卷。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准备程序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准备开庭时,应当做好

以下保障工作:(一)履行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以及有关法律对该罪行的规定,告知审判程序及其法律规定,询问是否委托辩护人,如何行使辩护权,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让他们

知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征求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否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有无其他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异议,人民法院当尊重他们的意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履行通知义务,经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审查,在被告人接受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依法通知审判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为其帮助申请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在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时,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准许,近亲属可以发表看法和意见,在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时,应将情况记录附卷;(三)接收社会调查报告或自行调查,对人民检察院及其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人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等书面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列表登记。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行政、共青团等社会团体收集调查或自行调查,形成对该未成年人的综合社会调查报告。同时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必要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其进行心理测评。(四)安排会见,根据案件情况,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消除恐惧心理和体现家庭亲人的温暖,在开庭前和休庭时,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及有关组织的代表见面。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法定代理人等席位设置、戒具使用限制、拒绝辩护限制、语言表达、社会调查材料、法庭教育、法定代理人补充陈述以及判决书送达等具体事项依法落到实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席位设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人安排妥善的席位,同时,对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为未成年人设置靠椅式座位,在其旁边安放花卉等植物 以减轻未成年人接受法庭审判产生的心理负担,让未成年人在平和的环境里开庭审判。(二)戒具使用限制,对未成年人从适用强制措施开始,法律规定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在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时,都必须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和教育。法庭审理中,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只有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足以妨碍审判活动的,才使用戒具约束。待现实危险消除后,应立即解除戒具。(三)拒绝辩护限制原则的运用,若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经评议后,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若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辩护人辩护,采取了宽容和限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保护了未成年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防止了诉讼权利滥用,保证的刑事诉讼的合法有序进行。(四)语言表达平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必须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况,用简便易懂的语言向未成年被告人表达。任何时候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极端的诱供、训斥、挖苦、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的,必须有力制止。(五)社会调查参照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必须要求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说明或者介绍等材料,明确家庭和社会安全度。当然,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也许现有的材料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但进入社会考察阶段,情况会千变万化,需要社会治安综合执法部门谨慎行事。公诉机关移送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无论社会对未成年被告人作了怎样的评价,均可以作为法庭帮教和量刑参考的内容。(六)法庭教育的特殊性,对人的教育主要分为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这是生活在正常环境下的教育方式,而当一个人失足后,自然会产生在特殊环境里的教育。法庭教育是以上教育形式欠缺后的弥补性和期待性教育。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教育,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无论适用普通程序或者是简易程序,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和该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帮教,宣判时,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同时,法庭还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与。(七)法定代理人有权行使补充陈述权,在未成年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征询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是否需要补充陈述,让其行使补充陈述权。(八)判决书送达,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时,依法将判决书送达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在定期宣告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判决时,遇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庭或者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他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基层组织或者学校的代表等到场,待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法律规定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无法或者不能向其法定代理人送达时,法庭有义务向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等送达刑事判决书。

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执行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一)送达执行,人民法院在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未成年罪犯送监执行刑罚或者送交社区矫正,并将有关调查报告及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二)封存犯罪记录,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采取保密措施,特别注明并进行封存。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时,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三)加强与管教所或者社区矫正机构联系,人民法院可以与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信息联系,随时了解未成年罪犯改造情况,必要时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和回访考察,并可以督促已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去探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帮教工作,分析制定帮教管理措施,加强协作。同时,适时走访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并听取管理和教育情况,充分发挥判后释明作用,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努力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条件,改善管教环境。(四)解决后顾之忧,人民法院对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可以就有关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推荐安置。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中,应当充分认识到,从审查立案、庭审准备、开庭审理、刑罚适用、判决执行各个环节,均有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需要未成年被告人审判庭或者少年法庭乃至审判案件的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法、步骤精心准备,细致操作,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及诉讼权利,让法律的温暖和社会的帮助普照未成年被告人,最终实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

第三篇:团县委关于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工作调研报告

共青团xx县委员会关于做好有严重不良行

为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工作调研报告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事关社会的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青团xx县委员会根据《xx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请收藏本站:www.haOwoRD.com)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x关工委【2014】22号文件要求对学校各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形成如下报告。

一、近三年来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我县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不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力度,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体格局,做了积极有益的工作,大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学生打架、上网、、携带管制刀具、抽烟的情况减少了很多。

二、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通过调研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违法犯罪低龄化、暴力化日趋严重。二是盗窃、抢劫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三是多为团伙犯罪。四是虚拟网络诱发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一)、网吧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通过调研发现,网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上有漏洞。二是放任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三是放任未成年人超时消费。四是 - 1 -

放任未成年人浏览不健康网站。

总之,未成年人无节制上网,一方面直接影响了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另一方面诱发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一些色情、暴力、邪教或反动网站严重毒害青少年,致使他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有的在网吧结交了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受其影响逐渐走向犯罪。

(二)、“空白地带”的未成年人管理成为社会一大难题。 初中辍学生、初中毕业后未升学、未就工长期游荡在社会上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在管理上处于空白地带。这部分人数量很大,这些都是年龄在15-17岁的未成年人,这部分人离校后,长期处于“三不管”(家庭管不好、学校管不了、社会管不到)状态,常常盗窃、抢劫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三、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形成的原因

由于年龄和生理等方面的变化,中学生模仿、从众心理较强。调查研究时发现,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社会的不良影响

目前,社会正处在一个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社会文化五彩缤纷,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各种传媒空前发达,这对于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世界观、人生观正处于形成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防御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来讲,是极大的诱惑和严峻的考验。另外,社会贫富不均的现象也客观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

(二)、学校教育存在缺陷

首先受大教育环境的影响,有的学校重智育轻德育,不能很好地在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时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其次,有些教师对“双差生”缺乏关心、耐心和信心,有的甚至放任不管。

(三)、家庭的不良影响

现在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父母一味纵容溺爱,使他们形成以不良意识和行为习惯,对社会和家庭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尤其是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空巢家庭(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家长无力承担教育责任,给未成年人教育带来不良影响。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因耳濡目染,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易养成仇恨、冷酷、撒谎、逆反等不良性格。几乎多数家长以孩子能不能考上大学为衡量标准,而忽略了德育方面的教育。

(四)、未成年人自身的不足

青少年时期是生理和心理迅速变化的时期,是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转变的特殊时期。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改善,青少年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的反差越来越大,极易引起思想迷失和行为失范,偏离正确的人生道路。 由于中学生与社会接触较多,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习气也被带到了校园里。据一些教师反映,有的高年级学生欺负低年级学生,向弱小或富裕家庭的学生强行索要钱财;有的学生为了显示自己的“成熟”,学会了吸烟、喝酒等;有的学生讲哥们义气,参与打架斗殴。

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领导,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文明办组织协调,教体局、共青团、妇联、公安、文化等党政群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抓好日常工作落实。

(二)、加强警教共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是加强综合治理,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预防犯罪工作作为创建“平安平度”、 “平安乡村”活动的重要内容。二是开展警教共建活动,实行民警兼任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制度,并组织相关单位,有计划的深入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法制讲座。

(三)、切实加强对城乡网吧的管理

一是加大管理力度,政府牵头,协调文化、公安、执法、工商、通讯等部门,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综合执法。二是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制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四是对提供网络服务的中国网通、中国电信、铁通,按照规定,严格服务内容、严格控制时间。五是加强网络场所的安全管理。六是加大网吧管理法津法规的宣传,在社会上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网吧进行监督。

(四)、加强对“空白地带”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

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未升学毕业生思想道德教育跟踪管

理制度。一是由教育局建立初中毕业未升学学生档案,将他们的姓名、年龄、居住地、毕业后的去向等详细资料进行统计,并协调公安、村委会经常与家长、本人联系沟通,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劳动培训。三是充分发挥我们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吸引和凝聚未成年人,提高就业本领,帮助其就业。

(五)、加大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基地的资金投入 尽快在我县建立一所规模较大,设施完善、综合性、多功能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并把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活动中心为阵地,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入其中,吸引广大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四篇:会泽三中关于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工作调研报告

会泽三中关于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工作

调研报告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事关社会的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会泽三中根据《云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云关工委【2014】22号文件要求对学校各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形成如下报告。

一、近三年来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我校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不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力度,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体格局,做了积极有益的工作,大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学生打架、上网、、携带管制刀具、抽烟的情况减少了很多,近三年来我校先后处分了60多人,受处分的学生行为习惯大都有所好转,9个屡教不改的学生已被欠其转学。

二、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通过调研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违法犯罪低龄化、暴力化日趋严重。二是盗窃、抢劫成 1

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三是多为团伙犯罪。四是虚拟网络诱发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1、网吧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我镇有网吧五个,其中有四个是黑网吧。通过调研发现,网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上有漏洞。二是放任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三是放任未成年人超时消费。四是放任未成年人浏览不健康网站。

总之,未成年人无节制上网,一方面直接影响了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另一方面诱发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一些色情、暴力、邪教或反动网站严重毒害青少年,致使他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有的在网吧结交了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受其影响逐渐走向犯罪。

2、“空白地带”的未成年人管理成为社会一大难题 初中辍学生、初中毕业后未升学、未就工长期游荡在社会上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在管理上处于空白地带。这部分人数量很大,这些都是年龄在15-17岁的未成年人,这部分人离校后,长期处于“三不管”(家庭管不好、学校管不了、社会管不到)状态,常常盗窃、抢劫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三、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形成的原因

由于年龄和生理等方面的变化,中学生模仿、从众心理

较强。记者调查时发现,在校园里,中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还存在不少原因。

三、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因

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因很多,但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社会的不良影响

目前,社会正处在一个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社会文化五彩缤纷,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各种传媒空前发达,这对于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世界观、人生观正处于形成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防御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来讲,是极大的诱惑和严峻的考验。另外,社会贫富不均的现象也客观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

2、学校教育存在缺陷

首先受大教育环境的影响,有的学校重智育轻德育,不能很好地在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时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其次,有些教师对“双差生”缺乏关心、耐心和信心,有的甚至放任不管。

3、家庭的不良影响

现在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父母一味纵容溺爱,使他们形成以不良意识和行为习惯,对社会和家庭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尤其是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空巢家庭(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家长无力承担教育责任,给未成年人教

育带来不良影响。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因耳濡目染,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易养成仇恨、冷酷、撒谎、逆反等不良性格。几乎多数家长以孩子能不能考上大学为衡量标准,而忽略了德育方面的教育。

4、未成年人自身的不足

青少年时期是生理和心理迅速变化的时期,是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转变的特殊时期。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改善,青少年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的反差越来越大,极易引起思想迷失和行为失范,偏离正确的人生道路。 由于中学生与社会接触较多,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习气也被带到了校园里。据一些教师反映,有的高年级学生欺负低年级学生,向弱小或富裕家庭的学生强行索要钱财;有的学生为了显示自己的“成熟”,学会了吸烟、喝酒等;有的学生讲哥们义气,参与打架斗殴。一位校学生为了一盆洗脚水用一把小刀伤及另一名学生内脏。伤者送往医院不治身亡,而这名学生则被公安机关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了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用。

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1、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领导,要形

成党委统一领导,文明办组织协调,教体局、共青团、妇联、公安、文化等党政群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抓好日常工作落实。

2、加强警教共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是加强综合治理,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预防犯罪工作作为创建“平安平度”、 “平安乡村”活动的重要内容。二是开展警教共建活动,实行民警兼任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制度,并组织相关单位,有计划的深入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法制讲座。

3、切实加强对城乡网吧的管理

一是加大管理力度,政府牵头,协调文化、公安、执法、工商、通讯等部门,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综合执法。二是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制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四是对提供网络服务的中国网通、中国电信、铁通,按照规定,严格服务内容、严格控制时间。五是加强网络场所的安全管理。六是加大网吧管理法津法规的宣传,在社会上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网吧进行监督。

4、加强对“空白地带”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

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未升学毕业生思想道德教育跟踪管理制度。一是由教育局建立初中毕业未升学学生档案,

将他们的姓名、年龄、居住地、毕业后的去向等详细资料进行统计,并协调公安、村庄经常与家长、本人联系沟通,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劳动培训。三是充分发挥共青团、妇女、社区、“五老”组织的作用,吸引和凝聚未成年人,提高就业本领,帮助其就业。

5、加大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基地的资金投入 尽快在我镇建立一所规模较大,设施完善、综合性、多功能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并把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活动中心为阵地,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入其中,吸引广大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五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祖国的希望所在,他们能否健康成长与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近年来,由于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没有跟上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步伐,未成年人犯罪逐步成为社会上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在我区法院、检察院、关工委的协助下,对近两年全区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做了专题调查。根据调查,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上,一直以非无锡籍外来人员犯罪为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仍然面临严峻的形势,任务仍十分艰巨。现将我区近两年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分析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

1.外来青少年犯罪仍居高不下

外来青少年犯罪率高,是社会的一大问题。由于外来青少年大多因父母来锡打工而流动,因此他们大多缺少家长监管,也得不到高质量的教育,甚至有的因过早失学、辍学而游荡在社会上。外来青少年道德修养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使他们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依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各个街道的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中外来人员占据大多数,造成了社区完成“创建零犯罪社区”目标的巨大压力和挑战,急需走出当前工作窘境。

例如:唐某某、周某某等6人,他们常年闲散在社会上,参加了被告人张俭峰(34岁、公司法定代表)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共15名人员被判处刑罚,其中包括上述6名未成年人在内共10名是闲散未成年人。

2.犯罪组织形式呈团伙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年龄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该部分人群由于年龄较小,生理和心理均未发育完全,意志不坚定,实施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时,身薄体弱,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倾向于三五成群结成团伙犯罪,以虚张声势,互相壮胆。例如:闫某晚上在某迪吧跳舞,见到宋某与女友跳舞又唱又跳,看不顺眼,便纠集刘某等5人,手持棒球棍、钢管等作案工具,对宋某头部猛打,致使其头部5处创伤,创口最长一处达7.5厘米。其中闫某等5人是未成年人,均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成长于我国改革开放飞速发展的时代,一方面受到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和良好社会环境的影响,能够在“中国梦”的指引下全面发展,成为栋梁之才;另一方面又受到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影响,有些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经过调查,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原因。目前我国实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只能保证小学、初中阶段的学习教育,初中以后升不上高中的学生大有人在,这些孩子书读不了,也工作不了,在这个教育“空白”的成长阶段,未成年人浪迹社会,容易学坏,造成犯罪,危害社会。

2、 学校原因。学校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负有重大的责任。而目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学校教育中重智轻德现象较为普遍。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二是部分教师教育观念落后,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三是法制教育不健全。很少有学校制定专门计划来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学生,加剧校园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发生。

3、家庭原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孕育着社会的成长和发展,是未成年人初及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通过教养子女来塑造其行为规范,引导其融入社会。而随着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的变化,家庭不再是所有未成年人的避风港,父母也不再是孩子们眼里崇拜的英雄,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父母作为负担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其次家庭稳定性的弱化。各种离异家庭等“问题家庭”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而且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4、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期,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走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未成年人的社会阅历浅,缺少必要的是非观念,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朋友健康的友谊,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不知不觉就造成了违法犯罪。二是易冲动。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5、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份未成年人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浓缩人生、 老实吃亏、法不责众等错误的价值观,而互助友爱、无私奉献却被他们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影响我国治安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全社会各界人士都应该来关心这项系统工程:

(一)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政领导,应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要性、迫切性的战略性认识。要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协调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二)拓宽教育思路,让初中毕业生都有书可读

法国著名作家雨果说过:“多一所学校,就少一所监狱”。为此,我们可以考虑把城市义务教育提高到高中阶段,同时,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规模,拓宽办学思路,国家和地方在宏观指导下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降低办学门槛,让各种性质的学校遍地开花,我们大可不必担心教育质量下降的问题,最坏的学校也胜过最好的监狱,只有在数量上放开,让各种性质的学校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样一方面让适龄青少年有书可读,不致过早流入社会,增加犯罪机率,另一方面,也可形成竞争,优胜劣汰,逐渐产生一大批有质量的好学校。

(三)加强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

未成年人犯罪以盗、抢案居多,犯罪手段从语言威胁发展到暴力殴打甚至持刀伤人。暴露了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时的薄弱点,学校应将法制教育作为专门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对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法制教育。要推行从政法机关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做法,协助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对流失社会的辍学生、双差生,要在了解和掌握辍学原因的基础上,主动配合学生家长有针对性的做好规劝工作,动员和帮助他们重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心理辅导岗位,在思想上进行诱导,情绪上进行疏导,学习上进行辅导,行为上进行督导,有力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总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键在教育。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国家一个系统工程。有的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解决的办法也只有采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党全社会要形成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都来做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党抓教育,全民齐参与的局面,做好青少年的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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