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公安局
涉嫌抢劫和故意伤害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黄×,男,28岁,××省××市人,无业,家住××市××路××里14号。201×年曾因涉嫌盗窃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居民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文化程度:
202×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抢劫和故意伤害被××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日被××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抢劫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黄×骑乘雅迪电动自行车×型经过××市××区××路中国××银行××路储蓄所,看见被害人林××手持一黑色皮包步出银行大门,断定林××刚刚从银行取款,心生抢劫歹念,遂驾车尾随林××,伺机作案。
202×年5月10日上午10时15分左右,黄×尾随林××至××市××区××路××××公司大院后院围墙边,见左右无人,遂用随身携带胶带贴住车牌,随即驾车冲上前,撞倒林××,从林××手中抢夺皮包,夺路逃窜。
案发后,经银行出示存取款凭证、受害人林××自我陈述,被抢皮包为广东省××市××皮具厂所产××牌仿皮公文包,内装人民币现金十万六千元。
案发后,经××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鉴定:林××右腿遭撞击,小腿骨粉碎性骨折;头部着地受损,为中度脑震荡;体表多处擦伤。
黄×抢劫得逞后,将所抢皮包藏匿于自家衣柜(现已起获),所抢十万六元人民币赃款,五万元被其存入中国××银行××市分行××路储蓄所,现已被起获。剩余五万六千元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将犯罪嫌疑人黄某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年xx月xx日
(公安局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