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
(2015)xx起字第01号
犯罪嫌疑人xxx,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71326199411xxxx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山东省平邑县汴桥镇西荆埠村638号。2013年5月31日因抢劫、盗窃罪被xxx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8月20日转入xxx监狱服刑改造。
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xxx于2014年12月27日晚18时20分许在xxx监狱生活区一号监舍楼四楼多功能厅,因琐事与罪犯xxx发生口角,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xxx将季犯推倒在其身后的座位上,随后犯罪嫌疑人上前连续用拳头击打季犯后颈部,并用脚踹了季犯臀部一脚,再此过程中季犯的面部猛撞座位上的铁板,造成季犯右眼眶至鼻梁处形成“T”字形伤口。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在服刑期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罪犯xxx的人身造成伤害,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xxx司法鉴定为:罪犯xxx面部损伤为皮肤挫裂创,挫裂创形状符合面部磕碰在凳子的铁质拐角处形成的特征,致面部遗留单条瘢痕长度6.5厘米,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xxx供认不讳,并记录在卷。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特提请贵院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xx省xx市xx、人民检察院
xx省xx监狱
2015年5月22日
附:
1、犯罪嫌疑人xxx重新犯罪卷宗卷页。
2、犯罪嫌疑人xxx现押于xxx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