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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再审律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1-12-12 10:49:2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故意伤害案再审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青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黄xx的委托后,指派我为其担任辩护人。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被害人贾xx死亡原因为头部的0.3×3mm擦伤伤口(钝器木棍击打所致擦伤伤口)。

该介入因素对被害人死亡的作用力大,但本案公诉机关无法证明其存在的擦伤伤口是在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打耳光的伤害行为后,还是在打耳光的行为前。若认为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被告人黄xx、黄xx对被害人实施打耳光的伤害行为在介入因素(木棍击打所致擦伤伤口)之前,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加速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贡献力,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责。

若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打耳光的伤害行为在介入因素(木棍击打所致擦伤伤口)之后,其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打耳光的伤害行为不会必然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且依据湟中县公安局刑事科技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湟)公(法)鉴(病)字【2015】078号)论证中指出“依据病程发展,头顶部偏左侧一斜长3.0公分*0.3公分头皮擦伤(已结痂),推断此处为头部直接受外力作用部位。”也就是说,头顶部擦伤是导致**重伤的直接重要的原因。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受害人头顶部擦伤是由**或者**的危害行为造成的。

公诉机关指控**与**的行为成立,“多因一果”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基础是建立在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打耳光的伤害行为在介入因素(木棍击打所致擦伤伤口)之前,但公诉机关无法证明被害人存在的擦伤伤口是在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打耳光的伤害行为后,还是在打耳光的行为前。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死亡结果是由被告人被告人**、**打耳光的伤害行为造成的,且公诉机关对此没有做出合理解释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来佐证。检察院指控**与**的行为成立多因一果的理由不成立。

故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应认为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抗诉意见不能成立。谢谢。

**辩护人:xx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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