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镇及涉农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建议
我区镇及涉农街道(以下简称“镇街”)财政管理体制已执行多年,已不适应目前镇街财政管理实际情况,建议对我区现行镇街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一、目前镇街财政体制执行情况
为理顺区和镇街财政分配关系,调动镇街培植财源的积极性,2007年,区政府印发了《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阿城区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哈阿政发〔2007〕27号),我区现行镇街财政管理体制仍参照该文件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镇街收入构成
1、镇街本级收入
镇街收入范围包括原镇街管理范围内的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镇街区域范围内的个体非煤矿山企业以及镇街新招办的招商引资企业形成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各税种镇街具体分成比例如下:
增值税:2010年市对区调整了财政管理体制,增值税区级分成比例由25%调整为12.5%,区财政以2010年各镇街全口径增值税收入为基数,基数以内的收入镇街分成比例为25%,超过基数的收入镇街分成比例为12.5%。
企业所得税:以2010年各镇街全口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基数,基数以内的收入镇街分成比例为40%,超过基数的收入镇街分成比例为20%。
房产税和印花税:镇街分成比例均为100%。
另外考虑新利街园区建设主要由区财政投入以及支持秋林里道斯发展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的因素,新利街道收入不含秋林里道斯税收,区财政对超过2010年财力基数收入的50%部分予以上解。
2、区级补助收入
体制补助:按照各镇街2005年和2006年两年收入平均数增长10%计算收入基数;以2007年镇街支出数确定支出基数,收支相抵后确定对各镇街的补助或上解基数,每年补助镇街1402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费补助:按照2010年以前镇街城市维护费收入规模补助各镇街,年补助金额847万元。
社区及村级经费补助: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工资性补助:对于国家普调工资以及职工取暖费等增资支出给予镇街补助。
其他支出:对于超出镇街财政承受能力的一次性支出事项,区政府决策后区财政给予补助。
(二)支出范围
镇街支出包括镇街政府、所属社区及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镇街城市维护经费、乡村路桥建设维护、安全及信访维稳等支出。
(三)2020年和2021年镇街财政体制实际执行情况
按照以上财政体制计算,2020年和2021年区财政分别应拨镇街经费(不含镇街人员经费、社区及村级经费、党建经费)2167万元、2548万元。考虑到镇街资金需求和我区财政困难情况,经请示区政府同意,2020年和2021年对拨付镇街经费进行了调整,对应拨经费少于100万元的镇街,按照与100万元差额部分的50%给予补助;对于应经费超过100万元的镇街,拨付经费100万元;新利街因需对工业园区进行管护拨付经费200万元;玉泉街因街道规模较大拨付经费200万元。2020年和2021年实际拨付各镇街经费比按原财政体制计算少拨546万元和922万元。
二、建议调整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因
原财政管理体制对镇街招商引资、培植财源,增加我区财政收入具有积极意义,但近些年来由于受镇街区位、土地等方面的制约,镇街新引进的企业数量较少、规模较小,对镇街财政收入的贡献较低。同时由于近些年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断上调工资,镇街承担信访维稳、环保、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社会事务的支出也不断增加,镇街可用财力已不能满足支出需要,需要区级财政给予补助才能保障支出需要。由于镇街收入规模较小,可用财力不足,镇街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不断增加,镇街财政愈发困难。经我局向哈市其他区县了解,乡镇均没有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对乡镇均按照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定额给予经费补助。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参照哈市其他区县对乡镇的管理办法,取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对镇街经费给予定额补助。
三、财政体制调整后对镇街经费保障的建议
财政体制调整后,区财政每年对镇街经费(不含镇街人员经费、社区和村级经费、党建经费,下同)予以保障。每年分别拨付新利街和玉泉街经费190万元,其他各镇街经费80万元。同时为调动各镇街招商引资、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区财政每年安排镇街地方级税收增长奖励资金200万元,用于奖励地方级税收收入完成较好的镇街,奖励资金用于补充镇街经费、化解隐性债务、支持企业发展等支出。体制调整后镇街支出均由区财政承担,对不属于镇街支出范围的项目,由镇街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予以拨付。镇街财政体制调整后,不允许镇街有新的债务发生。
附:镇街地方级税收收入增长奖励资金分配办法
哈尔滨市阿城区财政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