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县国有林管理的建议
我县在创建省级森林城市过程中,县财政投资、县城投公司投资建设了一批林业重点工程,为我县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打下坚实基础。为管理好这些重点工程林,为今后做好县级重点林业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县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范围
1、重要通道:县级以上公路、一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以及县政府确定的重要通道。
2、江河沿岸:县域内长江及其支流堤防禁脚范围内宜林地段、外滩用于生态林建设的宜林地段。
3、其他县政府确定用于建设生态林的宜林地段。
二、建设主体及建设方式
1、建设主体
部门实施的林业重点工程由部门负责(河道局公安分局、荆南四河堤防管理总段、荆管局、交通局等),也可由县政府指定由县城投公司负责。现有公路林比较复杂,有个人投资的,也有政府、集体投资的,个人承包投资造林的,建议到期收回承包权,由县城投公司投资造林;集体投资造林的,一个成材周期到期后,建议由县投公司投资造林。
部门管理之外的县级林业重点工程由县城投公司负责。
2、建设方式
重要通道。以公益林为主,兼顾商品林。
江河沿岸。以商品林为主,兼顾公益林。
其他地段,以公益林为主,兼顾商品林。
3、树种选择
以乡土树种、县树为主,以乔木树种为主。通道造林选择冠大根深的高大乔木树种,江河沿岸造林选择速生丰产用材林以及用材绿化兼用树种,其他地段造林选择用材绿化兼用树种。树种选择应多样化,提倡混交方式造林,保持生物多样性。堤防造林,以一个主要树种造林时,每间隔1-2公里应更换树种建200米长隔离带;通道绿化每间隔3-5公里应更换树种;其他地段重点工程造林也应多树种设计。
三、林木权属及管理责任
部门管理的森林由部门行使林权。现有堤防林由河道局公安分局、荆南四河堤防管理总段、荆管局各自所有。黄山林场的森林由黄山林场所有。堤防林中由县城投公司投资造林的由县城投公司所有。政府投资的公路林等林木划拨给县城投公司经营管理。
部门管理之外的,县城投公司投资造林的由县城投公司所有。
森林经营单位必须承担起森林资源的管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第四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的规定,森工林业局有限公司、国有林场、农(牧)场有限公司等森林经营单位在依法经营的同时,必须切实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加大巡护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森林经营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
按照责权一致原则,河道局公安分局负责管护自己的堤防林,荆南四河堤防管理总段负责管护荆南四河堤防林,荆管局负责管护自己所有的林木,黄山林场管护自己所有的林木,县城投公司负责管护自己投资所造林木。
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行政辖区内的国有林场、部门、单位管理的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各国有林木资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依法接受监督。
四、国有林木资产培育、管护及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国有林木资产坚持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国有林木资产,维护生态安全。
国有林木资产经营单位每年要制定下一年度国有林木资产培育规划,规划包括造林、补植、抚育、施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内容,并负责组织实施。
国有林木资产经营单位要履行森林资源保护主体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对国有林木资产进行常年管护,切实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加强国有林木资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确保国有林木资产安全。
部门管理的国有林木资产由部门单位的负有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牵头,与基层段、所、指挥部等形成林木管护网络,基层段、所、指挥部等单位要落实管护责任人、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各部门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管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由县城投公司管理的林木,按照企业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可以由其成立的专业经营公司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公司管理。
五、资金来源
根据《森林法》第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县政府每年应将森林管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区别公益林、商品林实行分类投资。通道林、森林公园等重要生态区域,按公益林进行管理,其管护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应全额由县财政负担,对其他国有林木的管护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可以适当补贴。
县城投公司、河道局公安分局、荆南四河堤防管理总段、荆管局等单位要安排专项经费用林木管护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