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石岭猪场用药管理制度
1、设立专用药房由专人管理,药物出入库选用登记领取药物时经手人签字。
2、药品采购计划由猪场场长签字后实行专人采购。
3、采购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兽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药质量准标》《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符《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5、允许使用的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检合和器具进行消毒。
6、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规定的用于猪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中成药。
7、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贪血药,维生素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 药和助化药。
8、慎用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10、治疗药应凭兽医处方购买,还注意以下几点: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严格遵守规定的休药期。
11、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经药途径、剂量疗程时间等,预防或促长混合料给药记录全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
12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3禁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