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成立十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文件精神及县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成立十五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强 县农林牧渔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决定成立 县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具体开展农林牧渔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报告如下:
一、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副县长
副主任: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日常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协调工作,夯实工作责任,检查阶段性工作落实情况,扎实有序推进农林牧渔安全生产工作。
二、共性职责
主要负责农业、林业、草原、畜牧、农机、渔业水产等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围绕农林牧渔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健全完善责任制和责任清单。
(四)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农林牧渔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五)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加强农林牧渔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六)按照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按时报送工作情况,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本领域安全生产。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农林牧渔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农林牧渔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渔业水产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机安全行业管理、牌证核发、安全检验、安全检查、安全宣传、事故处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指导沼气工程规范建设和安全使用;负责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县林业局:依法履行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县林区、草原、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和森林防火工作,配合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3.县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全县涉及农机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指导和依法处理。
4.县财政局:负责防灾救灾资金保障。
5.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水体、土壤污染检测,提供水质、土壤等监测数据及污染状况分析,参与应急处置。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渔业生产船舶检验监督。
7.县水务局:负责提供和发布水情、汛情信息,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开展灾害会商;负责涉水工程突发事件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协调及处置。
8.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牵头组织农林牧渔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参与协调农林牧渔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
9.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开展灾害会商。
四、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形势,完善措施,协调解决农林牧渔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学习中、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传达县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农林牧渔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查督办制度。专业委员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查指导各成员单位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根据需要对成员单位落实专业委员会决策部署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办。
(三)隐患整治制度。各成员单位对本行业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容易引发事故的环节部位实施安全监督和检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切实减少农林牧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信息报送制度。认真落实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月20日前,各成员单位书面报告本月农林牧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个月工作安排及措施。遇到重大问题、重大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向专业委员会报告,及时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