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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14 14:39:4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关于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

为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美丽乡村建设基础,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浙委办〔2012〕79 号)精神,现就实施“五年强村计划”,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村富民目标,坚持自力更生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集体经济欠发达村为重点,以发展村级物业经济为主要形式,以强化要素配置为基本保障,积极创新发展模式、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持续较快增收,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按照“消除欠发达村、壮大一般村、提升富裕村”的发展思路,通过5年努力,力争到2017年底努力实现两个目标:

一是基本消除村级集体经济经常性收入在15万元以下且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集体经济欠发达村。

二是村级集体经济经常性收入15万元至30万元的村由2011年的30%减少到20%;30万元以上的村由2011年的40%增加到80%,其中,50万元以上的村由2011年的20%增加到60%,100万元以上的村由2011年的8%增加到20%。

二、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路子

(一)大力发展物业经济

1.创新发展模式。在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农贸市场、商铺店面、写字楼、仓储设施等,通过租赁增加收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通过发包获取租金收入。引导和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各类生产、生活资料市场和农家乐经营点、农家乐管理服务中心、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业,增加集体物业和服务收入。

2.创新开发方式。城镇规划区内土地被征用村要利用村级留用地,采取各种方式兴办集体物业项目。二三产业较发达且有规划用地空间的村,要积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积极兴办集体物业项目。对一些偏远或受规划限制、村内资源匮乏、发展空间较小的村,由县(区)、乡镇(街道)统筹,若干个村联合,在城镇、工业功能区异地兴建或购置物业。

3.创新运作机制。鼓励采取镇村合作、村村合作、村民合作、村企合作等形式,整合各方土地、资金、人才等资源要素,折算股份,签订联合投资协议,明晰产权和收益分配,共同开发物业项目。多村联建项目可通过组建村级物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统一开发经营、统一收益分配,组团式开发经营物业项目。各地新农村建设投资公司开发的物业项目,优先按成本价销售给区域内集体经济欠发达村。探索在城镇经营性用地公开拍卖时,明确一定数量的营业用房,以建筑成本回收,用于村级物业项目建设。

(二)合理开发土地资源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委托流转或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流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现代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山、水、林、田、乡村景观等,以资源入股、保底分红的方式参与现代农业、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生态旅游业开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高速公路、国道沿线的村优先取得广告位设置权,开展广告位租赁。探索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在保障住房困难户和民主决策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招标方式对部分宅基地实行有偿选位。积极稳妥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

(三)积极发展服务经济

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村,可以通过为企业提供绿化保洁、物业管理、产品检测、污水处理等生产经营配套服务,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村,可通过牵头成立劳务合作社,在为企业用工服务中增收。农业产业特色明显的村,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服务中获取收入。

三、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建立村级发展用地机制

1.完善村级留用地政策。扩大村级留用地政策范围,城镇规划区外征用农村土地的,参照规划区内享受村级留用地政策。留用地政策可通过建设业主带征或折价在城镇购买物业用房的办法落实。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根据规划征地范围,在尊重村级意愿的前提下,按集中统一的原则做好村级留用地的布局规划。对一时无法开发利用的村级留用地,可由政府向村回购留用地指标,回购资金由村直接购置收益稳定的资产,不得分配到户。对于被征用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未落实村级留用地政策的村,参照留用地收益,由征地收益主体每年给予村补偿。市、县区根据上述要求,出台村级留用地政策实施办法。

2.优先落实用地空间及指标。各地应确保将当年度可用建设用地指标的10%用于新农村建设,并专门列出一定面积专项用于村级物业项目,同时明确责任部门,确保落实到位。2013年起,市本级每年从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50亩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市本级集体经济欠发达村的物业项目建设(市、区农办、农业局根据项目提出具体意见,发改、国土、建设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应在优先满足农民建房、公共设施、村集体物业建设后,才能调剂用于城镇建设;涉及林地的,在征占用林地的定额上予以支持。城镇规划区外征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征用单位要通过物业用房安排等途径给予补偿。

3.依规办理用地手续。村集体物业项目用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对发展农业和生产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生产设施配套用地报批。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强化村级物业项目的扶持。各地要专门制定财政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集体经济欠发达村集体增收项目的资金补助。2013年至2017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市本级集体经济欠发达村发展物业经济。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列入市扶持计划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区、乡镇按一定标准进行补助。

2.健全村干部基本报酬财政补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劳均收入,合理确定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人员,下同)基本报酬。健全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市、区、乡镇(街道)按照各承担基本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分担。统筹考虑、妥善解决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

3.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做法,逐步加大资金保障,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意识。

(三)实行费税优惠政策

利用村级集体土地兴办的村级物业项目,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项目,除省以上规定不能免收的情况外,原则上免收。对村级物业项目中有成本支出的电力、供排水、电信、广电等经营性项目,物价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按成本价收费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村级物业项目,村级建设留用地的出让金除按规定缴纳税费外,全额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市本级集体经济欠发达村物业经营上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探索推进以依法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

(五)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对村级物业项目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减少办理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市相关部门要出台指导性意见,规范项目审批环节中涉及的中介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分别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由党政领导牵头,经常性研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尤其是集体经济欠发达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党委要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作为党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专项述职的重要内容。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农办要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并负责牵头抓好集体经济欠发达村物业项目的指导、管理和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级建设部门负责村级物业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各级国土部门负责落实用地保障政策;各级发改、规划、税务、人防等部门负责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供服务支撑。乡镇(街道)要切实抓好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配强村级班子。注重把具有经济头脑、奉献精神、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经济能人选入村级班子,尤其要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发挥其在发展集体经济和带领群众致富中的作用。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提高村级组织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能力和本领。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考核激励机制,将村干部报酬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积累情况挂钩,对集体经济发展不力甚至萎缩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对一些特别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选拨进乡镇领导班子。

(三)深化结对帮扶。认真开展“村企同心同行共建美丽乡村”活动,发挥企业优势帮助结对村实施好村级集体增收项目。继续组织开展市、县区领导、部门联系结对集体经济欠发达村制度,切实帮助解决联系结对村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区、乡镇党政领导至少确定一个集体经济欠发达村作为联系点。

(四)加强运行管理。市、县区要按照项目可行、程序到位、建设规范、效益明显的原则,对财政扶持的集体经济发展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及验收,做到全程监督、公开透明。全面落实《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建立财政扶持村级物业资产由县(区)农业部门备案制度,村集体不得随意处置,不得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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