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体会
文律运周日新其业时运交移质文代变——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体会
口王安应 李会平
2014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4]14号)(下简称新《条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它的出台,既是公文工作发展的需要,也是时代社会变化的必然要求,正所谓“文律运周,日新其业”,“时运交移,质文代变”。可以说,新《条例》是公文学界和广大公文工作者期盼已久的一个重要法规,是将党政两大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合二为一,推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标准化、现代化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规。
一、新《条例》的发布意义重大
目前,党的机关沿用的公文处理法规是已施行了16年之久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下简称原《条例》),行政机关沿用的是已施行了12年之久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无论是从发布的时间、公文法规建设的需要来看,还是机关公文管理工作的发展变化对改革公文处理法规的需求来看,都存在着修订、调整、完善甚至重新发布的要求。尽管新《条例》姗姗来迟,但它对规范党政机关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这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党政职能重叠或交叉行文困惑的需要。近些年来,诸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本着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将原来的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合二为一,这样一来,工作效率是提高了,但由于受传统的党政分开行文的要求和影响,在具体行文时不知该遵循《条例》还是《办法》,因为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思想上的困惑,造成了实际行文的混乱:或者在确定文种、版头、发文名义时无所适从,或者在选择用纸、设定文头、排列段落、安排字数行数、标注页码等时自行其是。新绦例》的发布,以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出台,将彻底解决人们行文中这方面的困惑。
2.这是克服行文中党政不分顽症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纯属行政主抓的工作错误地由党委行文,党的机关公文主送行政各部门,行政公文主送党委或党委各部门,或者党政混杂一并主送等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十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行文秩序。多年来,尽管公文学界一直在呼吁,但一些基层单位尤其是企事业单位这方面的问题仍十分突出。新绦例》的发布,将帮助人们理清思路、把握规范,减少乃至消除行文中的党政不分现象。
3.这是实现公文工作标准化的需要。党政机关公文工作中有许多重复出现和反复使用的概念和事物,如公文格式、公文的构成要素、文种、公文术语与代码,公文工作中使用的设备、工具和装具,以及周而复始的公文处理程序等,而这正是制定标准的对象。而要实现公文工作的标准化,就要简化党政机关公文的内容、格式、种类、发文数量和处理程序,统一相关的概念术语、构成要素和载体材料,从内部和外部协调有关要素和标准,就要制定适用于不同系统和机关的统一的规章制度和规格式样。而新《条例》正是这一需要的产物。我们有理由相信,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有了统一的法规和式样,必将大大减少和简化公文、节省人力物力,消除混乱,提高公文质量和管理水平,并最终实现公文工作的标准化、现代化,真正与国际实现接轨。
二、新《条例》在保持原有体例的基础上有所调整和完善
相比原《条例》和原《办法》,新《条例》在体例上的变化并不大,但它在结构上、表达上和规范性方面均有所调整、加强和完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更加严谨、科学。从总体上来看,原《条例》共12章40条,原《办法》共9章57条,而新《条例》经过合并、压缩、删除、调整、补充,仅有8章42条。具体来说,变化有四:一是将原绦例》中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签发三章合并为“公文拟制”一章,显得既紧凑又与行政机关的规定趋于一致;二是将原公文立卷归档(公文归档)部分并入“公文办理”一章,显得更科学,更合乎实际;三是原《条例》和原《办法》,将公文处理分为公文办理、公文管理、整理(立卷)和归档四部分,而新《条例》将之调整为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和公文管理三部分;四是大大简化了原来的收文和发文处理程序,将公文的起草、审核和签发单独置于“公文的拟制”一章,而将收文办理程序调整为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和答复,将发文办理程序调整为复核、登记、印制和核发几道程序。
2.表述更加准确、规范。作为指导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在语言表达、概念判断、逻辑推理、语法规范等方面做到了准确、简明、规范、严谨。可以说,新绦例》在这方面的变化十分突出:一是变原标题中的“处理条例”为“处理工作条例”;二是变原章名“公文起草”为“公文拟制”;三是变原文种“会议纪要”为“纪要”(每一个会议名称中都有“会议”二字);四是去掉了原通知中“任免.人员”的职能(通知适用于任免干部和人员,这种表述既不合语法规范,也不合干部任免的实际,通知只是发布相关任免结果而已);五是变原“公报”中的“事件”为“事项”,变原“请示”中的请求“批准”为请求“批准事项”,变原“批复”中的答复“请示”为答复“请示事项”;六是变原“通报”中的“交流重要情况”(党的机关)、“传达重要情况”(行政机关)为“告知重要情况”;七是变原收文办理程序中的“审批”为“初审”;八是变原来的“圈阅的视为同意”为“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九是将原来的“越级请示或报告”改为“越级行文”。诸如此类的变化,不仅使表述更为简洁、准确,而且更合乎规范,更易于让人接受。
3.条文更加实用,操作性更强。作为一份行业指导性文件,是否实用,操作性强不强,可以说是衡量其效用大小的一项重要指标。相比原《条例》和原《办法》,新《条例》这方面的表现十分突出。一是在总则部分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中,增加了“规范”二字,这可以说是抓住了公文工作的“牛鼻子”。二是将原党的机关的14个文种、行政机关的13个文种,取其共有的9个文种和使用频率较高的6个文种
组成法定文种,而去掉了条例、规定、指示3个文种。三是将“份号”单独作为一个项目加以阐述,增加了“页码”这一构成要素,简化了有关发文机关标识内容的表述,明确了用印的相关要求。四是在行文规则部分将向上级机关行文和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的规则分别列出;同时规定,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还规定,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并提出了对不合规公文的处理要求。五是明确了对审核未通过公文的处理方式。六是删掉了公文中有关项目该使用阿拉伯数字还是小写汉字、结构层次序数该如何标注等繁琐规定,而强调了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与有关行业标准衔接一致。七是将“承办”公文分为阅知性、批办性和紧急公文几类,分别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八是增加了“回复”这一环节。这些要求的提出和内容的细化,无疑会大大增强新《条例》的执行性和实际效用。
三、学习领会新《条例》精神需注意几个问题
长久以来,人们习惯于按党政分开原则处理公文。新《条例》的发布,多少可能会造成人们认识上、操作上的混乱。所以,在学习领会新《条例》精神的时候,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以免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1.对“党政合一”的理解。新《条例》确实是一个党政合一的公文处理法规,但它只是表明在以后的党政公文处理实践中,党政机关将遵循统一的规范、统一的标准和格式行文,并不代表现有的党政机关的体系会被彻底打破。可以说,只要国家的政治制度没有改变,这种党政分开的体制就不会有太大变化,行文中党政分开的局面就依然存在。今后在行文中依然不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胡乱行文。
2.对文种的选择和使用。新《条例》确定的法定文种有15个,那是不是说党政机关在以后的工作中这15个文种可以随便使用呢?显然不是。每个文种都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我们应当按照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选择和使用。比如,命令这个文种,只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才可以使用,党的机关是从来不使用的。又如议案这个文种,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才可以使用,其他组织和个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另外,新绦例》去掉了“通知”适用范围中“任免和聘用干部”的职能,那是否以后通知就没有这个职能了呢?否。通知本身并不能任免和聘用干部,它只是发布干部任免事项而已,所以这一职能是包含在“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的事项”中的,并不是彻底取消了。
3.对公文处理程序的把握。新《条例》在公文处理程序方面的调整和变化比较大,总的来说是程序更简化、操作性更强。这方面要注意的是,有些环节和程序在新《条例》中没有出现或单独列出,并不表明这些环节和程序就不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就可以跳过或者忽略,比如拟办和批办这两道程序,直接关系到公文该如何处理,是千万不能省略的。新《条例)中,它们只是融入到了承办环节而已。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第二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请您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
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14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权威解读
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4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持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
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泸州市地税局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8月2日,泸州市地税局召开文秘人员学习培训会,各区(县)地税局,市局直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文秘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组织学习新《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办公室各项工作,并对做好下一步办公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认真学习,及时贯彻,做好公文处理工作。该局明确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中,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掌握好公文种类、行文规则、处理要求,公文格式等各方面内容,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二是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大力推行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要看到系统运行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多于问题。各单位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借鉴优秀工作经验,在全系统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系统能顺利平稳运行,推动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有序开展。三是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加强信息和调研文章报送工作。从内容针对性、报送时效性、对外宣传性等方面进一步强调做好报送工作的重要性,以信息、调研工作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借助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外加强宣传,树立地税系统良好形象。四是扎实推进,突出重点,明确2014年目标考核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考核项目的各项要求做好全年工作,通过目标考核,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确保政令畅通及各项税收任务圆满完成。
南溪区地税四举措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一是认真贯彻学习。举办专题培训会,由办公室主任领学《条列》,对公文文种、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七大模块着重进行讲解,将《条列》中变化、新增的内容与停止执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比照讲解,深化对《条例》的理解、运用。
二是提高文件质量。将文字精炼、文风流畅、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语言规范、装订整齐、用印规范等作为好公文的衡量标准,力求短新实、杜绝假大空。同时,转发了部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公文报送情况的通报文件,要求各文秘人员认真研读省局办公室通报的不合格公文存在的问题、杜绝不规范公文出现。
三是严格公文审核。从严落实公文审核把关人员,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各税务所、各股室的公文审核工作,以“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原则把好公文行文关、政策法规关、内容文字关、体例格式关、程序关和定密关,确保公文审核不流于形式,努力把每一份公文做成精品。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运用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的“退文处理”功能,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对错误明显、层次不清的公文坚决实行退文处理。同时,对公文的报送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好公文,并印发给机关各股室、基层税务所学习借鉴;定期通报不合格的公文,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相关人员对照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全面提高公文处理水平。
广安市地税局五条措施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省局贯彻中央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座谈会结束后,广安市地税局赓即召开会议,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神,并联系广安地税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五条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神。
一是加强学习贯彻。将《条例》原文置于市局内网,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的重要意义、创新亮点和落实要求,通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工作实际,真学真用、边学边用。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公文、信息、会务和督办工作质量,增强管理、协调和服务能力,提高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二是强化公文应用。根据新《条例》要求,及时对照修改新的《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中相关模块设置,力争与新《条例》相互对应,衔接统一。切实加强公文管理,提高公文拟制、办理和管理效率和水平,提高公文办理的时效性。
三是提高文件质量。加强公文归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文及简报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公文和简报数量,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性。大力倡行开短会、办短文、干实事、重实效。积极推进局收发文件、简报资料网上查询和办理。
四是提升政务信息编报水平。加强局政务信息网络体系和信息员工作队伍建设,加大政务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执行和奖惩考核工作力度,提高政务信息采集、汇总、综合、提炼和加工能力,提高政务信息的报送量和采用量。
五是强化督促检查。强化局办公室督办工作职能,加大工作督办力度,重点推进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建立公文退文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退回不合格公文并按季通报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保障机关公文的特定效力。(办公室)
第四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又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投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由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投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xx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2014年4月l6日印发
第五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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