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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后的看法和心得体会 篇一
__月31日下午,本人参加在局机关举办的《民法典》专题讲座,主讲人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熊浩老师。熊浩老师从民法典编纂的历程、地位、颁布的意义以及各编的热点来深入浅出的讲解民法典的内容,讲解中穿插各种案列加深了我们对条文的理解。听完讲座后我获益良多。
民法典的编纂历程,可以说是千雕万琢。回顾新中国立法史,编纂民法典最早开始于1954年,到今年5月28日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编纂之路走了整整66年,几乎贯穿了迄今为止的整个新中国的历史。编纂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民法典编纂的历程之久、工程之大,这是因为民法典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人民的生活有着根本性的影响,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不得不慎之又慎。
民法典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就将民法典定位为一部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具有重大意义,王晨副委员长在民法典草案说明中提到:“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看看外国的民法典,最早是《法国民法典》1804年颁布,又被称为《拿破仑法典》。该法典一扫法国的封建制度,确认和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开启了法国的近代化道路。其次是《德国民法典》1896年颁布,当时德国统一不久,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典为民族铸魂、为国家筑基、为统一的市场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德国民法典》开启了德国强盛的道路。而离我们最近的日本《日本民法典》1898年颁布,是明治维新中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日本民法典》全面学习西方的民法制度,开启了日本近代化的强国之路。可以说民法典常常是一个国家在历史的上升拐点处立下的一座里程碑。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恰逢其时。
民法典的内容“接地气”。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这1260个条文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无疑就是一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换一种说法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熊浩老师在讲解的热点中就有物权编中对住宅使用权70年后自动续期的明文规定;对小区公共区域收益归属问题的确认强化了小区业主权利保护;在人格编中加强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婚姻家庭编新增加了30天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的两次起诉间隔由6个月改为一年;在侵权责任编中把时下争议的高空抛物问题也纳入其中;等等一系列的社会热点问题在这部民法典中都能找到,民法典实实在在的做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总而言之民法典是一部能让社会更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生活的法典;是一部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的法典;是一部值得我们每一位公民认真去学懂它、尊重它、并用好它来维护我们切身利益的法典。
学习民法典后的看法和心得体会 篇二
20__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一经公布,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作为基层干部,就要蹭这个热点,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同时,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带头人和老实人,让民法典根植于心、笃于行。
以人民为中心,问计于民、服务于民,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因涉及面广,涵盖面深,对每一个人的言行具有很强的约束意义。作为基层干部,是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的,是人民群众身边的知心人,一切工作都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始终做到人民群众在哪里、干部的心就在哪里,人民群众需要什么、干部就要去想什么,人民群众盼什么、干部就要干什么。只要时时处处想着人民群众,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忧,化人民群众之困,人民群众就会把干部的实干精神藏在心头、放在嘴上,干群关系就十分融洽,人民群众就会把干部当亲人,有什么心里话都会跟干部讲,还处处夸奖干部的好,把干部当成无话不说的亲人,大家共同携手为小康生活齐心奋斗。
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党纪国法的带头人。民法典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基层干部,是离人民群众最近的人,也是跟人民群众经常打交道的人,在日常的工作中,就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在服务人民群众领域内的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熟记,还要落实在行动上,时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等调解化解中,要公平公正依法做好人民群众的调解员,在体现法律的公信力的同时,也是体现基层干部带头学习党纪国法、应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也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在基层人民群众中,大力开展学法普法宣法活动,基层干部更要时刻以党纪国法规范言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学法用法的典范。
以典型为榜样,学有成效、行有标准,做甘于奉献的老实人。身处基层就要为基层人民群众谋事干事,首先要讲奉献,奉献是指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利益至上等甘于奉献,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要甘于奉献乃至生命。在新冠肺炎救治中的白衣天使、“直播带货”的县长、深藏功名60多年的老英雄张富清、排雷英雄杜国富、奋战在脱贫攻坚付出宝贵生命的黄文秀等都是大家学习的榜样。“人不率,顺不从;身不先,则不信。”作为基层干部,在学习榜样中、汲取榜样的力量的同时,要在实际的工作中修身做表率,才能做到学有成效、行有标准、做有样子,就有人民群众的“口碑”,干部所做的事业就会芝麻开花——节节高。
学习民法典后的看法和心得体会 篇三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以“民”命名,充分反映人民利益诉求,全面保障人民权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同样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秉持的理念,无论是正风肃纪、拍“蝇”破“伞”,还是开展民生领域专项问题整治,都是为了给人民带来更多更直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民法典与纪检监察工作不仅秉持着相同理念,具体规定也相互呼应。翻开民法典,可以看到党纪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等法规中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关要求,在民法典中也有所体现。
用好民法典,树立法治意识,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理应以保障人民权利为目的;同时,作为公权力的监督者,其职责在于监督公权力在纪律和法律的轨道上运行,不得侵害人民利益。民法典为行使公权力机关划出更加清晰的范围与界限。如在查询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账户的时候,不能随意扩大范围,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审查调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证其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等等。民法典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保护民事权利树立更明确的参照。
用好民法典,严格依纪依法,规范行使公权力。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运用好公私法、把握用权边界,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也提出更高要求。如一些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往往与民事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就需要严格区分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问题。可以看到,精准运用民法典,了解法律法规规则适用范围,做好纪法衔接、法法衔接,是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要求。
作为纪检监察工作者,我们应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角度出发,学好用好民法典,提高依规依纪依法的工作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的民事权利。
学习民法典后的看法和心得体会 篇四
医疗险和法典当中重要法条的关系。
一、医疗险的基本概念
医疗保险它是起源于西欧的,可以追溯到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业取代,出现了近代产业队伍。由于工作环境恶劣,流行疾病,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人要求相应的医疗照顾, 可是他们的工资较低,个人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于是许多地方的工人便自发组织起来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生病的开支,但这种形式并不是很稳定,而且小范围抵御⻛险的能力很低。18世纪末19世纪初,民间保险在西欧发展起来,并且成为国家筹集医疗经费的重要途径。所以随着医疗险的发展,最后它形成了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以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的这样的一个个人可以购买的医疗保险制度。所以从这个⻆度而言,医疗保险的基本性质是补偿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通过这段历史,大家一定要关注两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是生产力。
因为医疗保险是产业队伍发展过程中是工人的医疗照顾的一种补充。所以,医疗保险是生产力因病患丧失的一种风险覆盖。
第二个关键词是补偿。
医疗保险是对医疗费的一种补偿性的支出。所以从这个⻆度而言,我们发现事实上医疗险主要是在解决两个⻛险的覆盖,一个是人的⻛险覆盖,一个是金钱的⻛险覆盖,有了基本思考之后,我们来看看这次刚颁布的民法典当中有哪几条跟此性质有关。
二、民法典中关于医疗险的条文解读
首先我们关注到民法典当中有一个重要的条款——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 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面对夫妻风险的案例诊断当中,很多高净值客户和普通家庭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到底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今天重点讲一讲和医疗险密切相关的就是第1063条当中的第二项:一方因身体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刚刚我们关注到医疗保险有一个重要的属性,就是一种补偿性,所以补偿这个词在民法典当中的条款项当中也有充分明确的记载,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在走入婚姻之后,其实都应当为自己去配置充足的医疗险, 一旦夫妻一方人体受到损害,所获得的医疗补偿属于一方财产。
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在家庭生活当中遭遇疾病,遭遇医疗的问题,它会产生什么样的天平倾斜呢?
第一、夫妻一方失去劳动力的风险。主动提供劳动力的一方,会因为丧失劳动力,使家庭的经济收入失去、中断乃至终止。其实,在大部分家庭中,丈夫往往是主要的劳动力,丧失劳动力风险的概率是比较大的。
第二、如果丈夫作为主动劳动力丧失了,妻子就不能再失去自己的主动劳动力,因为妻子不仅要获得主动收入补充家庭开销,同时他还需要去照顾在医疗期内的丈夫,这个时候整个家庭的天平就会被打破,反之亦然。所以从这个⻆度而言,一个人在婚内配置医疗险,它的本质是一 种爱的表现,我拿什么爱来对得起我的爱人,那就是我给我自己配置充分额度的医疗险。因为一旦我受到了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补偿是一方财产,我把我的补偿用于我的医疗费用,从而不给另一方添负担,这就是很好的一个场景。
那么在整个医疗险配置的过程当中,如果你配置一份医疗险,甚至是高端医疗保险,我们在任何保单填写都离不开一个义务,就是如实告知的义务。
在民法典当中第1053条有这么一个条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销。
那么问题来了,在现实生活当中,两个人正在两情相悦的谈恋爱,一方怎么好意思去问另外一方,你有没有重大疾病呢?如有你有,我可以是不会和你结婚哦。
所以这个时候一份医疗险的出现就能够避免这种尴尬。因为我们都知道一个人去配置医疗险一定要做如实告知。所以在恋爱当中,一方当事人拿出了属于自己的一份医疗保险,从另外一个层面已经可以证明自己没有重大疾病,否则保险公司不会予以核保通过。所以,恋爱的双方相约去各配置一份医疗险,也许也是未来不错的场景。
其实在民法典中还有一个条文,跟我们的医疗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一般人很难觉察,那就是: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为什么跟医疗险有关呢?
这一条的本质夫妻一方必须要遵守的法律底线,就是不能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时候我们发现夫妻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配置医疗险本质,就是它不是隐藏财富的行为,这是夫妻任何一方对自己医疗补充保障性的一个安排,一旦一方出现疾病,出现医疗问题,他所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就是一方财产。所以从这个⻆度来说,我们不需要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光明正大的给自己配足足够额度的医疗保险,这个点值得我们去关注。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当中和医疗险有关的有三个条文,1063条,1053条和1092条,希望大家能够充分重视这三条。
三、医疗险在法律视⻆下的核心价值
医疗险对社会基础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它主要有四大好处:
第一、就是就医直付。部分医疗险都有一张专属的医疗卡,治疗的费用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医院,这样就不需要牵涉家庭现有积蓄。
第二、地域范围比较广。高端医疗险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乃至全球保障等,当然保障地域越全面,价格也会相对比较高。
第三、医院选择更自由,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任何一个公立医院就医都是一样的报销比例和报销方式。
第四、保障更加全面。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只要条件允许,它是可以配置足够高的保额来全面保障自己的医疗问题。从保障的⻆度来说,也是对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从这个⻆度来说,医疗保险有他特别珍贵的价值。
接下来我们举个例子去思考,那就是在夫妻关系当中,谁应该首先配置医疗险?
我们认为首先应当配置医疗险的是劳动力输出较多的,主动收入较高的人。一般来说我们会发现夫妻双方当中丈夫扮演着外出工作,获得家庭主要财富的这样的一个职责,而妻子更多的时候扮演相夫教子,稳定后方的这么一个⻆色和职责。
从这个⻆度来说,首先是丈夫作为生产力主要输出的人员,应当配置属于自己的医疗保险。同时如果说家庭的条件比较好,还可以考虑丈夫和妻子都配置这样属于自己的医疗保险,为什么?
第一、因为我们发现如果丈夫创造财富,自己出现医疗问题,他通过自己的医疗保险可以充分覆盖自己的医疗险,同时还可以尽快的恢复自己的劳动力,重新走向工作岗位。反之,妻子如果患病,医疗费用的支出,也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减损,所以妻子同样需要配置医疗保险。
第二、如果说妻子是全职在家,丈夫创造财富,妻子的安全感可能会逐渐下降,这时候妻子为丈夫买医疗险,也能增加妻子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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