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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许可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4-12-26 07:21:15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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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入境许可证明

入境许可证明

证申请人在中国国内的经济状况对于能够证明他(她)在访美之后有充足的理由回到中国,是十分重要的,然而,由于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并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定,来要求哪些有关经济实力的证明在申请签证面谈时必须提交。

要证明你的经济状况,可通过下列证明材料(我们理解,没有谁会拥有下述全部证明材(请勿抄袭好范文 网:wwW.haowOrD.cOM)料)工作单位的证明信,说明你的职务、工资及其他福利;银行存款证明和支票本;你的资本、财产证明;你拥有信用卡的证明等等。

对于你的第一个问题,存款是美元还是人民币对我们都无所谓,重要的是你掌握着存单及存单中的钱。出于此种考虑,若能够带来几个月的银行证明或是六个月以上的每月收支情况的银行证明信,通常是个不错的主意。

对于你的第二个问题,除了你在美国的花销要由你的近-亲负担这种情况之外,一般说来,我们对于你的亲属手中的存款不感兴趣。

关于出国留学存款证明

问:我即将出国留学,按外国大使馆要求,我必须到银行开具存款证明才能办理签证。请问这种存款证明该如何办理?

答:中国公民自费留学,去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可凭申请人本人在中国银行开具的存单、存折到银行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在此期间,该笔存款将被冻结。如3个月内将存款证明正本交回银行,银行就将该笔存款解冻。客户在冻结期内要求重新开具存款证明的,则时间和内容与原开具的存款证明书必须一致。存款证明书没有份数的限制,银行按一定标准收取手续费。存款证明只能按原币开立,不得将一种货币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存款人可委托他人代办存款证明,代办时请出示两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另,谨记:银行证明应显示在持续一段时间内的平均节余。为了得到银行结算单而临时集资开帐户,不是足够的资金来源的可信证据。同样,将资金放在申请人的户头上,或把钱存在学校里而未能说明资金来源,通常是没用处的。

如你持有下列任何一種證件,則不論來港目的為何,亦無須領取簽證或進入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香港身份證明書

回港證(只限由中國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返回香港的人士使用)

香港海員身份證

香港簽證身份書,但該簽證身份書必須仍然有效、或持證人在香港的居留期限仍未期滿

蓋有下列任何一款簽註的旅行證件:

「本旅行證件持有人已獲證實有資格領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本旅行證件持有人有香港入境權。(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2aaa條。)」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在香港地区,这成为民间货币兑换机构融资人民币头寸的新方式。”他表示。

即使境外企业手里的人民币没有流向地下钱庄,基于资本逐利的本能,个别境外企业也会通过香港当地银行或钱庄渠道,将人民币兑换港元,购买港元或美元计价的金融产品。

毕竟,跨境贸易结算账户属于贸易项,投资金融产品账户则属于资本投资项,不同资金项下的账户资金流动,会受到相当多政策与法规的制约,几乎难以成行。

“境外企业多半会通过关联公司或个人名义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但万一上述理财产品出现道德风险或清盘赔付,真正出资人想要获得相应赔付,颇费周折。”一位涉外业务的律师分析说。

厉兵秣马“人民币回流”

面临越来越多滞留境外的人民币,如何有效合规地引导这笔资金投资及回流境内,已被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

6月18日,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表示,7月份将开始执行修订后的《香港银行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到时在香港的个人人民币账户资金可进行跨银行转账;证券经纪、基金及保险等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开发销售人民币投资产品。

据香港金融管理局5月31日的统计,香港人民币存款在4月底创历史新高,达到809亿元人民币,较3月底增长14.3%。

中银香港研究部主管谢国梁指出,内地扩大人民币跨境贸易试点范围,将令更多企业可以考虑利用人民币为结算货币,有助在本港的人民币资金结余增大,支持本港作为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发展。他预计将来在港的人民币投资产品种类增加,料有更多企业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此前,香港媒体引述市场消息报道,内地计划扩大范围,放宽境外人民币或在港中资机构投资a股市常

第二篇:香港入境许可

香港入境许可

香港进入许可只颁发给持中国证件者

1、持中国护照者,自海外途经香港,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可在香港停留7天,免办进入许可。如超过7天需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核准,所需时间较长。

2、旅居国外工作学习的中国公民,赴香港旅游、探亲、商务考察、参加会议可向使馆申请3个月1次或2次入境许可,每次停留30天。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者访问或途经香港都需办理3个月1次或2次进入许可,每次停留7天。如超过7天需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核准,所需时间较长。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海外台胞,如确有需要,可申请1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4天的赴港进入许可。

5、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并已取得进入大陆签注、来往大陆途经香港者,可在香港停留7天,免办进入许可。

6、丢失香港护照和身份证的香港居民。

(一)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清楚逐项填写香港id821表一张(请点击这里下载表格)并粘贴2寸免冠半身近照1张。

2、中国护照、旅行证、台胞通行证资料页原件和复印件。

3、印尼长期居留证原件或复印件。

4、持公务护照者去香港开会、出差还需提供上级单位批准函。

5、丢失香港护照和身份证的香港居民还需要提供报警单、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亦可)。

(二)办理方式

1、此类申请可委托他人办理(除以上第5项者)。

2、受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3、取件时交受理费用21万印尼盾/份。如因特殊原因申办当日取件,除正常的受理费用外,另需交特急费30万印尼盾/本、第2、3个工作日取证需交加急费20万印尼盾/本。

4、丢失香港护照和身份证者需本人亲自来使馆办理。填写《入境身份陈述书》,待我馆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核实后颁发香港进入许可。我馆将电话通知申请人取证时间,取证时交受理《入境身份陈述书》30万印尼盾/份、香港进入许可21万印尼盾/份。如因特殊原因申办当日取件,除正常的受理费用外,另需交特急费30万印尼盾/本、第2、3个工作日取证需交加急费20万印尼盾/本。

*必要时,上述内容可能会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遇此,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第三篇: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二、申办对象(条件)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

(6)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三、办理程序

1、拟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市劳动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发《就业许可证》。

四、申办材料

1、 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章程;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章程;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同、章程;

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需说明聘用原因并加盖公章);

3、申请聘用外国人的意向书(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并加盖公章。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需提供意向书;

4、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教育经历及完整工作经历,外文件一律附上翻译件,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5、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提供技术技能证书,外文件一律附上翻译件加盖公章,复印件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6、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

章;

7、《外国人在浙就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

8、拟聘用的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2寸证件照片1张;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有效,20个工作日办理。

六、办理部门

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中河中路240号

七、备注

浙江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负责办理境外人员的体检和对境外体检单的认证手续,地址:杭州中河中路230号咨询电话:87852410

办理职业签证的程序:

1、用人单位凭《就业许可证》办理签证通知函电,杭州市级单位到杭州市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南大厅,电话号码85253797)办理;省级单位到浙江省外事办公室(石函路1号,电话号码87054939)办理。

2、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就业许可证》、《签证通知函电》、护照等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职业签证,凭职业签证入境工作。

3、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就业许可证、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护照等资料到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

4、已取得相应资格可直接办理《就业证》的境外人员,还需提供办理《就业证》相关资料。

《外国人就业证》核发、变更、延期、注销、迁移、年检的审批

一、办事依据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二、申办对象(条件)

1、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并已取得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

2、境外人员在职务、地址、护照号码、旅行证件号码等发生变化时,须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3、持有外国人《就业证》自签发之日起期满一年的,如需延期,应在期满前30天内办理延期手续;

4、境外人员跨地区流动转出杭州时,须办理《就业证》迁移手续;

5、当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境外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境外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6、证件有效期在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就业证,就业满1年前30日内办理;

三、办理程序

1、由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劳动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做出结论。

四、申办材料

1、《就业证》核发

(1)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可参照国内劳动合同,(须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其基本内容须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意向书一致)。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再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3)本人的有效护照及有效的工作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宾馆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加盖酒店公章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申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外国人在浙就业登记表》1份;

(7)《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8)2寸证件照片2张。

2、《就业证》内容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驻杭办事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有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原《就业证》

(5)《外国人在浙就业延期、年检、变更登记表》1份(单位公章加盖在表格左上角)。

3、《就业证》的延期

(1)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

(2)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驻杭办事处/代表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可参照国内劳动合同,(须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再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4)原《就业证》;

(5)《外国人在浙就业延期、年检、变更登记表》1份(单位公章加盖在表格左上角);

(6)外国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7)2寸证件照片1张(若就业证已无延期页面须提供照片2张)。

4、《就业证》注销、迁移手续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原件(单位盖章、本人签名);

(2)申请注销/迁移报告;

(3)原《就业证》(若原证遗失的,提交登报遗失证明代替)。

5、《就业证》年检

(1)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驻杭办事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填写年检报告;

(3)就业证原件;

(4)外国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人在浙就业延期、年检、变更登记表》1份(单位公章加盖在表格左上角)。

五、办理时限

办理《就业证》核发的,材料齐全有效,10个工作日办理;

办理其余事项的,材料齐全有效,5个工作日办理。

六、办理部门

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中河中路240号

第四篇: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许可

附件: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3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二十八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双方签字盖章),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需写明期限,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原因报告(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

6、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免提供1、2、3、4项的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免提供1、2、4项的材料,但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已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

(2)职业签证或市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就业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验原件);

(4)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免提供,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6)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2、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可免就业许可,提供以下材料办

理《外国人就业证》:

(1)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z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3、外国人在本市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重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办外国人就业证的原因报告(原件1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与在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外国人就业证》注销证明;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免提供(2)、(3)项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免提供(3)项材料,但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免提供(3)项材料,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1、《外国人就业花名册》(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需写明期限,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外国人就业证》原件(需换发新证的应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免提供第4项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四)遗失补发《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补发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五)《外国人就业证》信息变更:

1、《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原件(需换发新证的应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国人就业证》原件。

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本实

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新办:《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附表2);

(二)延期:《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三)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四)年检:《外国人就业年检登记表》(附表5)。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初次就业申请:1、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2、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或到市公安部门申领《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3、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申请人职业签证或《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外国人就业证》;4、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

(二)就业延期申请: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办《外国人就业证》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延期《外国人就业证》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

结,《外国人就业证》年检、遗失补发、变更、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申请事项即时办结。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就业申请人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或职业签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1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期前三十日内到市局涉外就业管理处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年检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就业证持有人的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执行日期:2014-4-7

颁布日期:2014-4-7

第五篇: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程序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

行政许可项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外国人就业许可)

项目编号(空):

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就业许可10个工作日;申领就业证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 申请

(一)申请条件

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及国内个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除外)。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 申请方式

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带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查询特色专栏-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栏目并下载

申请表)

1、申办就业许可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复印件;

(2) 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 聘用意向书(聘用副总以上职位,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

(4) 外国人的中文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需大学学历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 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

(6) 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贴表上。

注:内资公司聘用外籍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并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办就业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正本);

(2) 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3)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与被聘用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 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5) 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2张。

3、申办就业证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就业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效护照(正本);

(3)《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4)就业延期申请表(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申办就业证延期需3个工作日;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 受理

(一)受理(条件)标准

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 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 受理岗位

1、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

2、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四)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五)受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对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要求

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高级技术、管理层次,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的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岗位。即:一是在本行业系统内部没有适合

该岗位的人员;二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招不到的合适人员。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本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

3、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根据北京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审查聘用数量。

(二)审查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条;《涉外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手册》第四部分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款。

(三)审查岗位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主管主任

(四)岗位职权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查合格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对审查不合格的,报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进行复查,根据经办人员的意见提出复查意见。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审查时限

就业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业证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日。

四、 决定

(一)审定标准

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定岗位及职权

经办人员:对材料审查合格的,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

主管主任:对材料审查不合格的,提出复查意见。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 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经办人领取。

五、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就业许可办理完毕的外国人因故不能来京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将就业许可证书交回市职介中心,并说明理由。

(二)外国人就业期满终止雇佣关系、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外国人的就业证交还,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职介中心。

(三)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或由外地迁入本市工作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在外地工作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注销证明及其它相关手续重新申办就业手续。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724

行风监督举报:12333

公告查询网址:

七、 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五章

(二)日常监督和管理。

(三)举报查处。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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