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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深化分税制改革(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2-05 07:48:4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转移深化分税制改革

*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经过10年的发展,显示出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导致了基层财政困难和地区间差距的日益扩大。其中转移支付制度的薄弱和不规范则是导致地区间差距拉大的因素之一。目前改革的任务,除了缓解基层政府的收支矛盾外,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一个具有自律机制的能有效运行的基层财政体制

分税制导致的问题之一:基层政府财政陷入困境

1. 分税制使基层政府财源缩减,只能把筹资目光集中于农业

分税制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就是把一些原来由地方财政支配的收入划归中央政府所有,从而改变了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结构。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基层政府为了自身收入的稳定,就把筹集收入的关注点由*年以前的偏向工业,部分地转向了农业。这种行为的改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特别是可以减少当时地方政府争投资、忙于上短线项目的短期化扭曲行为。

但是,规范的农业各税数量是有限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健全,因此难以提供基层政府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特别是处于财政级次最低层的乡镇财政,在巨大的支出压力下,为了弥补财政收支缺口,不得不在制度外采取非规范的筹资行为,形成了“费大于税”的局面。

继之而来的农村税费改革,堵住了基层政府的乱收费渠道。农村税费改革的宗旨是对基层政府的收入来源,以及征集方式进行规范,同时降低农民负担。

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因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大大降低了的基层政府收入来源的进一步枯竭,使乡镇政府机关的运作只能依靠上级的转移支付。特别是对于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取消农业税对基层财政的影响很大。在一些以农业为主的区县,国、地税收入所占比重很低,农业税占到当地财政收入的1/3以上,有些县甚至高达70%-80%。调查显示,中西部贫困地区,一些镇的地税和国税收入占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只有5.5%。

2. 其它导致基层政府财政陷入困境的体制因素

(1) 过多的财政层次导致处于分税体制末端的基层财政收入来源有限。现行《预算法》含有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规定。*年分税制改革,基本确立了中央和各省之间分税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决定了各省对下进行财力分配的资金总量。在中央与省,省与地市,地市与县,县与乡镇的财政关系中,基本是财力集中在上一级政府,支出放在下一级政府,这样的安排是符合公共财政理论的成本效益原则的。但是,过多的政府级次带来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复杂,导致了基层财政收入来源的不稳定。一方面导致基层政府缺乏自有的主体税种,另一方面给转移支付、特别是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带来困难。

*年的分税改革,允许省以下的财政体制随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许多地区的基层财政体制是过去的财政包干制和现行的分税制的结合。省以下,特别是县乡两级处于政府级次的末端,转移支付链条过长,在经过了多级次财政的缺少透明度的转移后,尽管有专项拨款,到政府级次末端已所剩无几。

(2) 基层政府职能转换导致政府资金缺口加大。在财力集中的同时,按照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基层政府职能逐步调整,县乡财政支出更多地集中在提供教育和行政事业费、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性公共物品开支部分。另外,省以下地方政府还要承担额外职责,如工资调整须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等。职能范围的扩大加剧了基层政府的收支矛盾。

(3) 机构臃肿、冗员过多也是乡镇财政紧张的重要原因。虽然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农村基层政府的乡镇政府,其机构不要求与上级政府的部门进行对口设置,但对乡镇政府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没有严格规定,造成机构设置随意性大,机构和人员不断膨胀。据国家统计局对1030个小城镇的调查,每个镇的机构一般都在30-40个,其中镇属机构的干部人数平均为158名,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干部人数为290名,每40个农民就养一个乡镇干部。减免农业税将会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但如果不能尽快解决基层政(请收藏好范文 网wWW.HAOWOrd.coM)府的收入来源,政府机构维持不下去,农民负担还会反弹。

分税制导致的问题之二:区域间不平等

地区差距的存在,导致基层政府收入来源的不平等;在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的条件下,基层政府收入的不平等反过来又加剧了地区间的差距。基层政府收入不平等带来的重要危害之一,是导致了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平等。资料表明,东、中、西部地区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水平上存在严重差距,同时各省内的教育投入也存在不均衡。另有资料表明,中国的健康不平等也是地域性的,富裕省份的平均健康结果更好。

1. 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税制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已经具备充裕的财政自给能力,征收的收入除了满足本级支出外,有相当一部分可以用于对地方政府实施转移支付。虽然中央财政具备了向地方财政实施大规模转移支付的财力基础,但直至目前为止,转移支付仍存在很多问题:

(1) 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总量仍然偏小。1995年实施的过渡期转移支付首次引入了因素分析法,利用公式计算中央对各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度,但绝对数量十分有限。1995-1999年分别只占当年中央补助地方支出总额(财政口径,下同)的0.82%、1.27%、1.76%、1.81%和1.83%。2014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额61.65亿元,加上民族政策优惠转移支付额23.8亿元,占全部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补助支出的1.83%。

省级、地市级财政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明显不足。据统计,全国县乡级财政供养人员占地方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约70%,但县乡财力却仅占全国地方财力的40%。不少县乡拖欠工资问题,不仅与其机构冗员有关,也是县乡财政困难的真实反映。

(2) 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虽然根据国际经验,专项转移支付对于实施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发挥中央财政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地方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使用方向明确、见效快、便于监督等特点。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影响了专项转移支付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一些困难地区存在专款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二是要求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三是专项转移支付的立项审批不规范,也缺乏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手段。

2. 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对地区差异的影响

(1) 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改革以来业已出台的一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寻求逃避税收的保护伞,投资向有优惠政策的地区转移,形成了各地区间、各级政府间横向和纵向的税收竞争。地方政府一方面积极游说中央政府出台有利于本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积极运用业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税收资源,不仅减少了总体的税收收入,也导致了地区间差距的拉大。事实证明,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对地区差距拉大的作用是明显的。

(2) 税法的漏洞。现行税法存在漏洞和相互矛盾之处,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造成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征管方面争抢税源。如征收地问题,税收实体法中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各执一词,各地的税务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征管决定,经常出现争夺税源现象。

(3) 改革措施对地方税收收入的侵蚀。一些改革措施,如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启动房地产市场的优惠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等,都会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与地方收入密切相关的税种,影响基层财政收入。

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1. 减少财政级次,解决基层财政困境

一般认为,基层财政体制改革应该在政府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但事实上,基层财政体制的改革,也可以为未来的简化政府级次的政体改革提供有力的前提条件和改革经验。*年的分税财政体制改革,已经为建立规范的分级财政体制奠定了基础,目前的任务是构建一个可以有效运行,并具有自律机制的基层财政体制,而不仅仅只是为了缓解当前的收支矛盾。

三级政府体制在国际上较为通行。不仅联邦制国家的政府体制是三级,单一制国家中也不是单纯的两级政府。中国目前政府体制下的分税财政体制,要求每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种和稳定的税收收入是不可能的,从中央政府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基层政府时的数量也已经极为有限,现行预算法又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这些因素导致了基层政府获取稳定财政收入的困难。一些省份针对财政级次问题进行了若干试点性改革。

(1) 乡财县管:安徽省的经验。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乡财政一直不甚完备,各地的情况也有不同。从目前的收入情况看,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以及取消农业各税的改革后,乡镇一级已经没有了自己的收入来源。从支出的角度看,原来乡镇支出一半以上的教师工资,已经由县级政府统一发放,公共卫生等其他支出的改革,也在进行中。从其它经济管理系统看,金融、工商的基层己经按照经济区域设置,而不再按行政区划。因此,乡镇一级的财政工作实际上已经减少了很多。由县财政代管乡级财政是可行的。

安徽省是最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省份,在两年前又开始推行乡镇财政由县级财政代管,并建立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规章。在进行乡财县管之前,进行了并镇改革,减少了乡镇数量。但不可否认的是,乡镇政府的职能仍然是存在的,特别是在一些交通和通讯设施较差的山区。

(2) 省直管市、县财政的思路。地区一级政府原先曾规定为省级的派出机构,近年一些省份的地市合并后,有很多市级政府是由地区行署转化而来的,可以取消。然后,地级市、县级市、县等,作为同级单位,都由省级财政直接管理。

在浙江、安徽等地,省和县之间的体制联系较多,市是一种过渡的形式。浙江市和县的财政都和省财政对话,即在财政体制上,市与县实际是“平级”的地位。但在省份,如吉林省,则各级次的依次管理仍然很强。

在目前市县行政不同级的情况下,可以先实行财政同级的改革。

(3) 三级财政体制的设想。中间层次的政府,是联系中央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必要桥梁,特别是对于大国更是如此。但中间层次的政府级次太多必然增加交易费用,降低效率。如果能把财政体制缩减到三级,对于解决基层财政问题可能是一个相对简单的体制框架。当然,为了切实解决基层财政问题,还需要继续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先考虑实行乡财县管的财政体制,然后推开市县财政同级的改革。

与此同时,分级财政体制中的基层政府具有了解当地居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的信息优势,出于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的考虑,凡是一级政府可以有效提供、有效管理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应赋予该级政府相应的职能,逐步完善多级财政体制。

2. 构建地方税体系

地方政府存在的基本经济理由,是由于它能够有效率地提供满足本辖区居民需要的公共服务。设置地方税的意义即在于使地方政府能够具有一部分较为稳定的收入以便提供这种公共服务。因此,在分税财政体制中,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收能力是应该首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 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来源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一般说来,间接税不宜作为地方税收的稳定收入来源。特别是一旦进行增值税扩大范围的改革,会大大缩小营业税的税基。企业所得税因其不稳定性,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也有缺陷。虽然个人所得税由地方政府管理成本较低,但出于税制公平的考虑,其主要部分应放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作分率的加成征收,这是世界各国的惯例。

第二, 财产税(或称不动产税)是最适宜成为基层政府地方税的税种。一是因为财产税的非流动性,使其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随着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这一税基会越来越大。二是因为财产税是一种受益税,财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当地公共服务的受益者,因而较易推广。目前中国有关财产方面的税收,只占税收总量的不足5%,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资源税基于同样原因,也是地方政府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三, 关于分税财政体制中的共享税,应该采用国际通行的税基分享、分率计征的办法,即中央政府统一确定税基,不同层次政府分率计征。这种办法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收入都能随经济发展而自动稳定增长,使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

第四, 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也要逐步规范化。一是取消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将其纳入征税范围,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和监督。二是对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正确定价,合理收取使用者付费,弥补其投资成本,作为正税的必要补充。

3. 税权的适当下放

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是实现地方公共服务自主权的保障。税收管辖的分权,包括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权在不同级次立法机构间的配置,特别是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机构之间的合理划分,不仅有利于税收法制化建设,也有利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以中央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建立两级立法相辅相成的立法格局。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可按不同税种分别处理。

值得指出的是,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限,需要有其他方面改革的配合,例如减少财政级次,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体制;同时进行不同级次政府事权的改革和界定等。

4. 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改革的设计原则,是在收入划分适度集权,政府支出适度分权的前提下,建立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考虑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调整既得利益,实现地区间财力水平相对均衡。多级政府财政体制中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平衡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并对存在有跨区溢出效应的地区财政支出(如环保和教育)做出补偿。同时,要配合进行预算管理的法治化、透明化合公开化,以及外部环境的改善。

其次,作为大国,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的同时,也应注重省对以下政府的转移政府制度的完善,逐步缩小辖区内地区间财力差距,才能确保全国地区间差距的本质缩小。

第三,简化转移支付的方式,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力争使转移支付的社会收益大于政府间资金上划下拨的成本。

最后,调整现行转移支付的结构,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数量,完善计算公式,增大其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作用力度。同时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通过建立严格的项目准入机制,减少项目设立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并加强监管,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分税制的确立和改进

从制度层面看,*年开始的分税财政体制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对中国的多级财政体制的建设也产生了正面影响。

但是10年来,实行分税财政体制后的基层财政逐步陷入财政困境:划分税种后基层政府收入结构改变——基层政府更为依赖自有的农业税收——规范的农业各税数量不足,且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基层政府不得已采取非规范的筹资行为——解决农民负担的税费改革堵住了基层政府的乱收费渠道——取消农业税后基层政府收入来源更少。

1. 分税财政体制的开始

*年开始实行的分税财政体制,其主要内容是将94税改后的18个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同时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此外,关税是中央收入,而农业各税属于地方。这项改革的直接结果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2%上升到1995年的52.2%,2014年54.93%,*年为57.47%。从地方政府的不同级次看,省、市级政府也在不断加大财政资金的集中力度,省级政府资金占地方各级总资金的比重,从*年的16.8%提高到2014年的28.8%,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

2. 转移支付制度的逐步建立

在划分税种的同时,实行了中央对地方的两税(指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这一政策在当时也被列为转移支付的内容之一,但其实税收返还只是一种激励地方税收努力的政策。*年开始着手建立中央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在其后的几年间逐步建立起包括公式化的“过渡期转移支付”、专项拨款等5种转移支付手段。

截至*底,按财政口径计算的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三大部分。

3. 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各不相同

在*年中央和省级政府实行分税财政体制改革、以及1995年开始构建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后,赋予了省级政府自行确定其省以下财政体制形式的权力。因此,目前在不同省区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不是统一的。

4. 所得税分享政策

*年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在国、地税局之间分别征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为此,2014年开始实行“所得税共享”办法,企业所得税(除了少数行业或企业外)和个人所得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这项改革重新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关系,调整后中央政府多集中的资金全部用于西部发展。

《2014年转移深化分税制改革》来源于,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欢迎阅读2014年转移深化分税制改革。

第二篇: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

为什么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

在中国即将启动新一轮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关键时期,财税改革再次成为研讨和推进配套改革的切入点。近些年因现实运行中所出现的诸如县乡财政困难、地方隐性负债、土地财政和以专项补助为代表的“跑部钱进”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次又一次地将分税制的评判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分税制改革必须“全覆盖”

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这是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不约而同形成的体制共性与基本实践模式。在举国“迎接三中全会”的当下,我们有必要按照基本分析思路来审视:为什么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

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机制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职能主要定位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弥补市场失灵和不足,因而政府的事权、财权主要定位在公共领域,“生产建设财政”须转型为“公共财政”,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主要目标和工作重心。所以制度安排上,必然要求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规则,而走向法治背景的分税分级体制,让企业得以无壁垒地跨隶属关系、跨行政区域兼并重组升级优化而释放潜力活力,充分公平竞争。同时在政府间关系上,也遵循规范与效率原则,由各级政府规范化地分工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将事权与财权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合理划分,配之以财力均衡机制即以资金“自上而下流动”为主的转移支付。

分税制是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简称,其体制内容,包括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支出责任)与财权(广义税基配置);按税种划分收入建立分级筹集资金与管理支出的财政预算;分级的产权管理和举债权管理问题,以及转移支付体系问题。分税制既适应了市场经济下政府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产品职能定位的内在要求,也迎合了各级政府间规范化地、可预期地分工与合作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公共需要。

一言以蔽之,分税制财政体制内洽于市场经济。在我国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全面配套改革,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向,是切不可动摇的。近些年来地方财政运行中出现的县乡财政困难、隐性负债、土地财政、“跑部钱进”等问题,绝非分税制所造成,恰恰是因为分税制改革在深化中遇阻而尚没有贯彻到位,特别是在省以下还并未成型所引致。还有一种看法,虽未在表述上全盘否定分税制方向,却从强调“因地制宜”切入而提出“中央与省之间搞分税制、省以下不搞分税制”、“非农区域搞分税制、农业区域不搞分税制”的主张。

这一设计思路看似以“实事求是”为取向,要害是未能领会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内在要求而脱离了中国经济社会转轨的基线和现实生活中的可操作性,属于一种使财政体制格局重回“条块分割”、“多种形式包干”的思维方向,未能把握深化改革的“真问题”。一个统一市场所要求的各种要素无壁垒流动的制度安排,如何能够如此“因地制宜”而横纵皆为切割状态?如果说省以下不搞分税制,那正是“94改革”以来我们看到的因深化改革受阻而业已形成、为人诟病的现实状态。如果说“农业地区不搞分税制”,那么且不说实际操作方案中如何可能合理地将我国具体划分各类大大小小、与非农地区仅一线之分的“农业地区”,只要试想一下,假如处在体制分隔、切割状态,各个区域中的企业如何形成我国目前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各地政府将如何处理各自辖区的企业所得税索取权?

因此,统一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化机制,必然要求分税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实施其制度安排的全覆盖。分税制改革的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如此,与之相联系、相呼应的管理系统创新、信息系统创新,也必然都应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全覆盖。

事权与财权相顺应

近期和未来在深化改革中健全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大思路,应是在明确政府改革中职能转变、合理定位的前提下,配合政府层级的扁平化和“大部制”取向下的整合与精简化,按照中央、省、市县三级框架和“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配之以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和地区间横向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内洽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事权与财权相顺应、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根据“94改革”以来分税制深化改革不尽如人意的突出矛盾和真实问题,今后改革的重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最小一揽子”配套改革中积极、渐进推进省以下分税制的贯彻落实,通过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在大面上将我国原来的五个政府层级扁平化为中央、省、市县三个层级(不同地区可有先有后)。

第二,在顶层规划下调整、理顺中央与地方三层级事权划分,进而按照政府事务的属性和逻辑原理,合理和力求清晰地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尽快启动由粗到细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事权与支出责任明细单的工作,并在其后动态优化和加强绩效考评约束。地方政府应退出一般竞争项目投资领域,经济案件司法审判权应集中于中央层级等。

第三,以税制改革为配合,积极完善以税种配置为主的各级收入划分制度。大力推进资源税改革(以“从价征收”机制覆盖到煤炭为重头戏)和积极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部分税目的消费税征收环节,将部分消费税税目收入划归地方;将车辆购置税划归为地方收入;积极推进“营改增”,将增值税中央增收部分作为中央增加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来源。

第四,按照人口、地理、服务成本、功能区定位等因素优化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公式,加强对欠发达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适当降低专项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归并、整合专项中的相似内容或可归并项目;尽量提前其具体信息到达地方层面的时间,并原则上取消其“地方配套资金”要求,以利地方预算的通盘编制与严肃执行;积极探索优化“对口支援”和“生态补偿”等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结合配套改革深化各级预算管理改革,在全口径预算前提下从中央级开始积极试编3-5年中期滚动预算;把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收付制发展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配之以“金财工程”、“金税工程”式的全套现代化信息系统建设来支持、优化预算体系所代表的全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科学决策;应加快地方阳光融资的公债、市政债制度建设步伐,逐步置换和替代透明度、规范性不足而风险防范成本高、难度大的地方融资平台等隐性负债;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也需结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而积极推进。

第六,在“渐进改革”路径依赖和“建设法治国家”、“强化公众知情与参与”多重约束条件和逻辑取向下,逐步而积极、理性地推进财税法制建设,掌握好服务全局大前提下“在创新、发展中规范”与“在规范中创新、发展”的权衡点,强化优化顶层规划和继续鼓励先行先试,在经济社会转轨历史时期内,不断及时地把可以看准的稳定规则形成立法。

税种 现行情况

纳税人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归属

增值税 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加值(小规为销售额) 0、13%、17%(小规为3%) 中央地方75:25;进口环节归中央

消费税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部分商品销售额、销售数量 比例税率(1%-56%,共14档);定额税率 中央独享

营业税 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 3%、5%和20% 地方独享(部分行业企业除外)

企业所得税 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免征额 10%、15%、20%、25% 中央地方60:40;部分央企归中央

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项,扣除免征额 工资、薪金5%-45%九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5%-35%五级;其余20% 中央地方60:40

资源税 境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原油、天然气的销售额;煤炭、盐等5类矿产品数量 原油天然气销售额5%-10%;其余从量 中央地方共享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实用的土地面积 分大中小城市和城镇四类 地方独享

房产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 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的12% 地方独享

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按城市级别分1%、5%和7%三档 地方独享(部分行业企业除外)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耕地的面积 5元-50元/平方米 地方独享

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4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地方独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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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一盘没有下完的棋

2014年12月27日 02:4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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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到今天已近18年了,然而现行分税制可以说仍未“成年”。尽管通过分事权、分税收、分管理,打破了传统的“财政包干”模式,实现了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也使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走向规范,建立了政府间分权型财政模式。但地方税收体系至今没能成型,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比,分税制改革却是一盘没有下完的棋。

迄今,我国财税体制仍是“一国两制”。政府收入除了预算内收入,还包括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等。1994年至2014年,全国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由98.3%下降到86.9%,15年降低了11.4个百分点,不少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超过了税收收入,2014年全国地方政府性的非税收入达到了36855亿元,相当于地方税收收入的1.45倍,一些基层政府非税收入甚至超过税收收入好几倍。大量政府性非税收入游离在分税制之外,遂使分税制改革成了“半场改革”。省以上是分税制的“阳光世界”,省以下却是谁也搞不清的“灰色地带”。 因为省以下迟迟没有形成真正的分税制,省以下收入划分由省级政府根据实情自主决定,而上级政府单方面决定下级政府的收入分配模式,也使财权划分极不规范,造成了地方政府财力逐渐向省、市级财政集中,县乡财政却日益困难的局面。财权层层向上集中,上级政府的拨款又被层层截留,造成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高度不对称,不能有效履行各自的职能。

在我国现行的28个税种中,虽然划归地方的税种有18个,但这些税种大都是税源零星、征管难度高的小税种。虽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较为稳定,但企业、个人所得税已划分为共享税,不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目前仅营业税在地方税体系中一定程度起到主体税种的作用。在多数分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地方政府开征的理想税种及税基应具有非流动性,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是共同点。但目前我国财产税系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遗产税等重要税种尚在研究之中,虽然财产税税种较多,但税额较小,远不足以保证地方支出需要。

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能灵活独立地决定该级政府预算,是发挥地方政府职能的保证,而预算自主权则需要税收自治权来保证。但我国分税制改革避开了这一敏感话题,只单纯考虑税收收入的划分。我国税制微调政策措施几乎完全出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在个别税种或税目上具有有限的税额及税率的决定权,只有某些地方税的税收行政法规的部分制定权。为了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基本支出需要,地方政府不得不依靠“收费财政”和“土地财政”。

可以说,我国当下的财税体制改革,无法真正实现财政分权意义上的分税制。“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会造成一定冲击。从地方层面入手优化税收配置,继续推进分税制改革,对全国财政收入安全和经济平衡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为此提出如下设想。

首先,建立“分税”与“分成”并存体制。在中央、省、市之间实行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尽可能按税种属性和属地原则划分各级收入,而在市与县之间实行“分成制”,通过市与县、乡财力的整合,达到共担风险、水涨船高。

其次,调整政府间的收入分配结构。通过调整税种分享方式和分享比例,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分享的收入和分配的财力规模,逐步提高地方政府在政府总收入中的比重,寻求省级集中财力的最优规模。

再次,逐步完善地方政府税收体系。在可见的将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无疑还应继续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另外考虑完善现有税种,改革财产税体系,逐步建立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加快推进增值税扩围的改革。

最后,实现税收管理权限的分割。鉴于权力与责任共生并存,有必要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这不仅不会造成地方滥用税权,相反可增加地方政府依法运用权力的压力和动力,既能提高税收体制的运行效率,也能减少来自基层政府行为不当的冲击,实际上是对地方政府的一种约束和保护。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

第四篇:1994分税制改革

财政包干制度是财政管理体制中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种制度,指地方的年度预算收支指标经中央核定后,由地方包干负责完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地方自求平衡,对少数民族地区,中央予以特殊照顾,这种制度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财政模式。其具体办法在不同年度不同,财政包干的方法在1971年开始实行,在当时情况下,证明是一种传统有效的方法,它扩大了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调动了地方筹集财政基金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家财政的综合平衡。从1980年起,我国财政部门又采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这一体制的特点是: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以1979年各地方的财政收支数为基础,核定地方收支包干的基数,对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规定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对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将工商税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作为调集收入;工商税全部留给地方后仍收不抵支的,再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支出数额确定后,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可以少支,中央不再增加补助,地方财政必须自求平衡。这种办法把地方类权力结合起来,改变了吃“大锅饭”的现象,所以又被称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从1989年起,又调整基数,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质,使得财政包干制度更加完善。

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场的行程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参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在此背景下,在朱镕基总理力推下,分税制改革出台,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政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

从“财政包干”到“分税制

行政性分权的“财政包干”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主要财政模式,其要点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并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采取六种不同形式(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定额上解、定额补助)。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发[1993]85号文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原有的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所谓分税制改革就是按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1.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

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分配主要是以行使政府职能所需的支出多少为依据,即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中央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中央财政支出具体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

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由中央负责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公检法支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和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及其他支出。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应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另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2)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地产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各分享50%。

此外,还建立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制度。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回增长0.3%。如果地方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上年基数的,税收返还不予递增并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2.改革原有的工商税制

一是所得税制改革,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兰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考虑到部分企业盈利水平低的实际情况,对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增设了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

(2)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得。按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对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的国际惯例,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月扣除额定为800元,中外籍人员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对外籍人员另规定附加减除标准。同时将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统一起来,统称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负水平与企业所得税大体相同。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流转税制的改革。改革后的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取消产品税,选择少量消费品交叉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定为17%,低税率定为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基本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等。出口商品一般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计征的办法,即按不包含增值税税金的商品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主要针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改为征收增值税后,将有不少产品的税负大幅度降低而设置的。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基本保持原税赋的原则,同时考虑对一些奢侈、高档的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对少数最终消费晶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开征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有10个,主要包括烟、酒、化妆晶、贵重首饰、摩托车、小汽车、汽油、柴油等。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征收办法,税率、税额共设1l档,采用从价征收办法的,按含有消费税税金在内的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征收消费税。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5%一10%。对一些公益性较强、收入水平较低并且需要国家扶持的经营活动,如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纪念馆等,免征营业税。改革后,我国工商税制中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趋于合理并逐步实现高效和简化。工商税之外还有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实际上我国现在共有23个税种。

3.改革原有的税收征管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对工商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以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1994年后的税收征管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1)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意在形成纳税人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全民增强纳税意识。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后,对不按期申报和不据实申报的,要依法处理。

(2)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制度,为那些不懂税法、不会或无暇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提供服务。这也有利于形成纳税人、代理办税机构、税务机关三方面相互制约的机制。

(3)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过程,即推进电子税务,以提高税务征管、办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在普遍实行纳税申报和税务代理制度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将转向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查,使之形成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格局,同时辅之以对偷逃税行为进行重罚的办法。

原包干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 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体制地方上 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 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 即: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和核定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

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其次,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经拉开了帷幕,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篇: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

(一)我国分税制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二)我国分税制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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