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晨光,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甘亭镇娄敬路19号1号楼东门1楼东户。
被告:穆林林,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葛牌镇阳坡村第一村民小组9号。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西安绿地中心A座1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
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8号捷瑞智能大厦608、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76206Q。
负责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穆林林赔偿原告修车费9015元、拖车费400元。上述损失中,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2000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50%的比例支付原告3707.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等与案件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6日17:09,原告驾驶陕A20GH3号小轿车在长乐东路城东客运站附件掉头时,与沿长乐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穆林林驾驶的陕A10DF7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2018年12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作出第E005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原告与被告穆林林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陕A10DF7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维修支付修车费9015元、拖车费4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