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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推进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着力培养一支群众身边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基层法治人才保障,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范适用于乡村“法律明白人”的遴选、培训、使用、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规范所称“法律明白人”,是指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村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靠党组织统筹推进“法律明白人”遴选培训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群众。以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为导向,在群众中培养“法律明白人”、培养服务群众的“法律明白人”,聚焦解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升法治素养。
(三)坚持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力量,着力构建多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坚持分类施策、注重实效。遵循基层法治建设客观规律,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拓展延伸工作覆盖面,根据实际情况有重点、分步骤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提高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三、培养目标
到2025年,“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普遍开展,每个行政村至少培养3名“法律明白人”,基本形成培养机制规范、队伍结构合理、作用发挥明显的“法律明白人”工作体系,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乡村“法律明白人”队伍。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分布、农村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确立“法律明白人”培养数量目标,逐步实现村民小组“法律明白人”全覆盖。
四、“法律明白人”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崇尚法治、敬畏法律,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具有较好的法治素养;
(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
(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语言表达能力和接受教育能力;
(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引领带动身边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五、“法律明白人”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以及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惠民富民政策;
(四)参与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及时收集和反映群众法律需求,引导群众用好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积极带动周边群众提高法律意识;
(六)参与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七)依托村“法律之家”、“百姓说事”、“屋场会议”、“圆桌会议”等民主协商途径,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
(八)适合当地“法律明白人”承担的其他职责。
六、“法律明白人”的遴选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村民自荐或者村“两委”推荐、考核上岗程序,认定“法律明白人”。
(一)遴选对象
“法律明白人”优先从以下人员中遴选。
1.村干部;
2.村妇联执委、儿童主任;
3.人民调解员;
4.驻村辅警;
5.网格员;
6.村民小组长;
7.中共党员;
8.“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9.致富能手等各类人才;
10.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
(二)遴选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民自荐或者村“两委”推荐;
2.村“两委”汇总提出“法律明白人”初选对象并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将名单报送至乡镇司法所;
3.乡镇司法所对村“两委”报送的初选对象进行初审核实,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规范规定,经任前培训、上岗考核等程序,确定“法律明白人”名单,报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七、“法律明白人”的任前培训及上岗
(一)任前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对“法律明白人”人选进行任前培训,结合拟承担的主要职责,开展法律知识、法治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上岗考核。
(二)上岗
经考核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正式确定为“法律明白人”,颁发证书和徽章,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证书和徽章规范样式由司法部统一规定。
“法律明白人”名单应当以显著方式,在所在村公共场所公布。
八、“法律明白人”的使用
(一)引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引导“法律明白人”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依托农贸会、各类集市、圩场、家庭聚会等场合,通过走村串户等方式,积极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知识和党的政策,讲述身边法治故事,组织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二)支持参与基层依法治理
引导“法律明白人”在法治乡村建设中更好发挥作用,依法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吸纳优秀“法律明白人”成为基层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开展收集社情民意、调解矛盾纠纷、引导法律服务、辅助基层社会治理、参与法治创建等活动。
(三)鼓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法律明白人”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创建,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为“法律明白人”搭建实践服务平台
1.业务指导。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实践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2.资料查阅。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等阵地,建立法律图书柜(角),及时更新书籍,为“法律明白人”查阅法律条文提供便利。
3.实践场所。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基层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点)等资源,建立“法律明白人”法治实践工作站,为“法律明白人”学习培训、履行职责等提供支持和保障。
九、“法律明白人”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1.法律政策知识
(1)习近平法治思想;(2)宪法;(3)民法典;(4)乡村振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疫情防控、生态文明、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应急治理、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农药及种子安全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防范非法集资、防范电信诈骗等常用法律法规;(5)党的涉农政策。
2.法治实践能力
重点培养法治宣传教育能力、社情民意信息收集能力、公共法律服务引导能力、矛盾纠纷调处能力。
3.道德品格教育
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家风家训学习,教育引导“法律明白人”讲道德、守规矩、重家风。
(二)培训方式
1.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对“法律明白人”开展集中培训(轮训),确保每人每年完成不少于8课时的学习辅导。
2.在集中培训(轮训)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培训方式。
(1)网络教学。依托全国智慧普法统一平台,建设“法律明白人”网校,为“法律明白人”提供网络自主学习、法律知识在线咨询等服务;
(2)现场教学。组织“法律明白人”参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文化基地,观看法治文艺演出等,提升法治素养;
(3)法治实践观摩。组织“法律明白人”现场观摩人民调解、法院庭审、村民议事等,提升法治实践能力。
(三)培训保障
1.指导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法律明白人”示范培训班。
2.培训师资。各地要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整合普法讲师团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才资源,建立“法律明白人”培训师资库,加强师资建设。
3.编写教材。全国普法办牵头组织编写“法律明白人”普法读本,作为培训教材,同时开发数字教学资源。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编写特色培训教材。
十、“法律明白人”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法律明白人”档案,加强档案台账管理。
乡镇司法所要加强与村“两委”的衔接,及时掌握和了解“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治实践等工作情况,并予以记录归档。
(二)评价激励
实行“法律明白人”年度考核评价制度。乡镇司法所会同村“两委”提出“法律明白人”考核评价意见,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将工作表现优秀、工作成效突出的“法律明白人”,列入普法、乡村治理等工作表彰范畴;在发展和培养党员、村干部,聘用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时予以优先考虑;通过名单共享、信息增信等方式,在涉农贷款、技术帮扶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动态清退
加强对“法律明白人”的动态管理。“法律明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两委”向乡镇司法所提出清退意见,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予以清退,注销证书、收回徽章,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1.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2.不认真履职,经提醒仍不改正;
3.出现其他不符合“法律明白人”基本条件的情形。
被清退的“法律明白人”,应当及时从所在村公告的“法律明白人”名单中删除。
十一、保障实施
(一)组织领导
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纳入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作为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情况作为加强基层普法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精准有效普法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督导检查。
(二)协调联动
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列入乡村人才振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事项,定期组织研究。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加强对“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优化师资力量、落实培训任务,加强督促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作为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内容,依据职责积极推动。
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和群团组织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参与“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责任,推动“法律明白人”培养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保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为“法律明白人”履行工作职责、参与基层治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担任“法律明白人”属于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给“法律明白人”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四)选树典型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将“法律明白人”先进典型纳入普法工作表彰、表扬范围,按要求开展好表彰、表扬工作。
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培育“法律明白人”的成功经验、特色亮点,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成效,宣传“法律明白人”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各地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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