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2020年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和省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XX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小岗农村改革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构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激励各地各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强基础,补短板,加快推进我区乡村振兴步伐。
第三条 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象为各镇党委、政府和区直有关单位,主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结合各镇基础条件和工作实际,对8个镇分成两类,第一类为乌衣镇、沙河镇、腰铺镇,第二类为章广镇、施集镇、珠龙镇、大柳镇、黄泥岗镇,指标体系分别设置不同的权重。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振兴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对各镇的考核,由区振兴办牵头组织,区相关部门按分工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区振兴办复核,区统计局负责核实相关考核指标数据。
对区直有关单位的考核,由区振兴办具体负责。
第五条 对镇党委政府和区直有关单位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设区级优秀奖,其中优秀镇原则上不超过3个、优秀区直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0%,优秀镇和区直单位在当年度镇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区直机关目标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
考核对象在本考核年度内、乡村振兴工作领域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评优。
鼓励区直单位在市级考核中争先创优,凡所承担的考核指标2/3以上(含)在全市居前3位,且其余指标没有倒数后5位,也不存在“一票否优”情况的,直接确定为优秀单位。
第六条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运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等结果,坚决防止考核过程中出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实行自查自评、部门考评赋分与区振兴办复核相结合。区振兴办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调研、随机抽查、暗访,其结果作为考核计分重要依据。
第七条 考核重点:
对镇重点考核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农村改革、脱贫攻坚、工作推进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对区直有关单位重点考核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探索创新、日常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区振兴办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部署,牵头制订年度考核细则。区直相关部门应就承担的考核指标,拟提具体指标考核细则。
第九条 各镇、区直有关单位应对本年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开展自评,并于次年元月20日前报区振兴办。
承担对镇考核指标的区直有关单位,应对镇进行考核赋分,于次年2月10日前报区振兴办。
需要统计部门审核的指标,应附同级统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条 区振兴办应及时复核、汇总各镇和区直有关单位考核结果,形成最终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报区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实绩作为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镇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镇和区直单位,以及为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区委农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区效能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区直各部门在考核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给相关镇,并负责督促整改。对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已被评为优秀单位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自2020年元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