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起步比较晚,目前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并不理想,尤其是近几年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动导致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泄露案件越来越多,使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凸现出来。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产生偏差。
由于大部分企业缺乏商业秘密的法律知识,不能真正把握商业秘密的内涵,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 、似是而非,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
1、认为的企业无商业秘密。尤其是一些简单的生产型或贸易型企业,找不出哪是企业的商秘密。事实上,任何一家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个陶瓷生产企业,买同样一种陶瓷生产原料,甲以1.1万元/吨的价格进货,乙却能以1万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可以列为它的商业秘密,只要它对进货渠道加以保密。从这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2、很多企业难以总结出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些企业有商业秘密,但不知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一些公知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将真正有价值的信息不采取保密措施,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
3、有些企业认为企业所有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有些企业产生这种认识的主要原因同样是不能把握商业秘密的实质,但为了保险起见,干脆将本企业所有的技术或信息都列为商业秘密。因此,在与企业员工或其他人签订保密条款或合同时 ,很含糊或很笼统的描述其单位的商业秘密,实际上将所有信息都列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二、有些企业已经意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但不知如何才能有效保护。
面对本单位技术人员或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跳槽,带走企业关键性的技术资料或其它有用的经营信息无能为力,十分困惑。实践表明,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企业员工受高薪或其它利益的趋使,带着企业的关键资料跳槽到竞争企业或自己设立公司,反过来与原企业进行竞争。而很多企业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最后以败诉告终,使他们不能理解,也感到很迷茫。究其原因,是企业对这些自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将公有信息列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被法院否定为商业秘密而得不到保护。
三、有些企业虽建立了保密制度,采取了保护措施,但对商业秘密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 。
1、保护范围没有系统化。
仅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忽视了经营信息的保护。大多数企业都深刻的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能对技术信息加以或多或少的保护。然而,对于经营信息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或认识上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
2、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
部分企业保密工作是对外不对内,表现在对外活动中注意保密事项,但对内部员工采取保密措施不强,对商业秘密没有进行分区域、分层次、分密级、点面结合进行保护,使商业秘密保护流于形式。
分区域保护,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让不同的人员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分层次保护,就是对不同层次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也就是要区别对待;点面结合的保护,就是指企业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对于特定人员、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强化。
3、无意识地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有些企业无意识地将商业秘密发文件、论文、产品介绍、操作规程、技术推介等方式公开,使得本属商业秘密的信息得以公开的案例大有所在。一些企业将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影响经济效益的因素、产品或方法的关键参数通过书面的形式对外公开,进行交流。有些国有企业的员工和科研人员为评职称或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发表在国内外专业刊物上,因而失去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机会,从而使企业丧失本应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效益。2004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认为其某种食品的加工工艺是商业秘密,但在起诉之前,原告已将该食品的加工工艺公布于佛山日报。
由于当前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过程中存在以上问题与不足,导致如下后果产生:
1、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
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3、侵权纠纷发生后,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在诉讼阶段对采取了保密措施举证不能;对商业秘密的概括和描述不当,被认定为公知技术,都会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
对此,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刻不容缓的事情。通过商业秘密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呈现,我们大致能了解商业秘密泄露所存在的危害性。因此,除了依靠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保护外,我们也要时刻提醒自己,做好相关的商业秘密防护措施。如有需要可以联系大律师网,大律师网具有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可以为您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