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目的】规范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提高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范围】适用于医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管理工作。
【责任人】医疗、护理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内容】
一、管理组织
(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由药事委员会合理用药和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管理工作组负责。
(二)工作组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开展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处方点评,对不合理用药进行纠正。
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临床应用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具有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作用,广泛用于临床多个专科。临床使用中应当遵循《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患者情况,合理使用。
(一)严格掌握适应证,谨慎给药。不得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也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如桥本病、1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等。
(二)合理制订给药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确定使用品种、用法用量和疗程等。
1.品种选择:各种糖皮质激素的药效学和药动学特点不同,因此临床适应证各有不同。
2.给药剂量和疗程:根据不同的疾病和治疗目的选择剂量和疗程:
(1)冲击治疗多小于5天。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短程治疗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
(2)中程治疗在3个月以内。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
(3)长程治疗大于3个月。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
(4)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
(5)给药途径:包括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等全身用药,以及吸入、局部注射、点滴和涂抹等局部用药。
(三)重视疾病的综合治疗。在许多情况下,糖皮质激素治疗仅是疾病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应结合病人实际情况,联合应用其他治疗手段,如严重感染病人,在积极有效的抗感染治疗和各种支持治疗的前提下,适当使用糖皮质激素。
(四)监测不良反应。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与用药品种、剂量、疗程、剂型及用法等明显相关,在使用中应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如感染、代谢紊乱、体重增加、出血倾向、血压异常、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等,小儿应监测生长和发育情况。
(五)注意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应在严密观察病情的前提下进行减量,注意可能出现的以下现象:
1.停药反应:长期中或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样症状,轻者表现为精神萎靡、乏力、食欲减退、关节和肌肉疼痛,重者可出现发热、恶心、呕吐、低血压等,危重者甚至发生肾上腺皮质危象,需及时抢救。
2.反跳现象:在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使原发病复发或加重,应恢复糖皮质激素治疗并常需加大剂量,稳定后再慢慢减量。
(六)关注特殊人群用药
1.儿童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儿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更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合理选用治疗方案。应根据年龄、体重(体表面积更佳)、疾病严重程度和患儿对治疗的反应确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密切观察不良反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糖皮质激素对患儿生长和发育的影响。
2.妊娠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者不宜怀孕。孕妇慎用糖皮质激素。特殊情况下临床医师可根据情况决定糖皮质激素的使用,例如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及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患者妊娠期应坚持糖皮质激素的替代治疗,严重的妊娠疱疹、妊娠性类天疱疮也可考虑使用糖皮质激素。
3.哺乳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哺乳期妇女应用生理剂量或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一般无明显不良影响。但若哺乳期妇女接受中等剂量、中程治疗方案的糖皮质激素时不应哺乳,以避免经乳汁分泌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造成不良影响。
三、监督管理
(一)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
(二)严格规定由具有丰富的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经验的医师确定治疗方案。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决定。长程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制定,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需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决定。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述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三)医院应当对临床科室糖皮质激素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查分析,逐步将糖皮质激素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四)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指导医务处、药学部对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糖皮质激素相关知识进行调查,对临床科室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点评,并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