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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加工需要办哪些证件 篇一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国质检(2001)41号文,发布“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的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四、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广东托加工的需要如下手续:
委托加工的还需按《广东省食品委托生产卫生监督规定》的有关要求填写《广东省食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并附委托加工合同及公证书;原料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还需出具来源证明及卫生许可证件。 委托加工如果是属于QS管理范畴的,必须委托有QS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工,还需要在标签标明委托加工企业名称等等。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篇二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以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受托方不得再转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申请表》(附件1),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指引提交相关材料。
外省企业委托我省生产的,由受托方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同上。
二、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涵盖《广东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合同(范本)》(附件2)的全部内容。
三、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由委托方负总责;受托方必须按照委托方提供的配方、工艺、标准对原辅料检测验收,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检验合格后交付委托方。
四、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应当执行保健食品备案标准,其配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和受托方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卫生许可证号。
五、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受托方持有的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的有效期限,并与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2年。
六、在核准的期限内,双方终止委托生产关系的,双方或外托我省生产的受托方应填写《广东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注销申请表》(附件3)向省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七、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委托企业现场检查(见附件4)。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委托方重点检查:委托生产的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审核物料供应商资质、原辅料检验报告书(若原料为提取物,应审核提取工艺是否与注册工艺一致)、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成品放行;是否具有与产品经营相适应的储存及可溯源的销售台账;是否制定留样制度并对每批产品进行留样;是否 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对受托方重点检查:是否有按照保健食品GMP的规定组织生产;物料储存、检验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保健食品注册批准的配方工艺进行生产;委托方是否对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成品是否按备案标准检验合格出厂;成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规定;批生产记录是否按规定记录、保存;是否对每一批产品的留样等。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按《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监管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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