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位置
甲方将坐落在石河子市南区城南景苑13栋4单元4021号楼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个月,甲方从 年月 日起将此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 日止。
2.乙方如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3.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 元(),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租金交纳方式为年付,首期租金于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剩余租金于每年8月1日前支付次年租金;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交付房屋。
2.押金:人民币 元( ),由乙方在2023年月 日交纳给甲方。租赁期满后,若不存在乙方违约的情形,甲方将房屋租赁押金全额返还乙方。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间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暖气、物业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否则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租期起始日水表读数:,电表读数: ,燃气表读数:。
第六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
甲方应确保向乙方交付的出租房屋水电暖设施安全,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因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若发生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其他债务,由甲方负责。
如需转让或抵押房屋,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如出卖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第九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转借、转卖出租房屋的;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3.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条:合同终止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交纳年度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违约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守约方有权按月租金的10%向违约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