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基础强化笔记
事务所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
1.1事务所质量控制
Ø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针对下列要素:(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4)人力资源;(5)业务执行;(6)监控。
Ø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主任会计师承担最终责任,必须委派适当人员并授权,帮助主任会计师。
Ø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1. 事务所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独立性书面确认函。
2. 对上市公司,至多5年(定期)轮换一次项目合伙人。
3. 防范同一高级人员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而产生对独立性不利影响,(1)明确标准,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2)在规定期限届满时轮换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Ø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1. 合理保证只有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能够胜任,有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2)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要求;(3)已经考虑了用户的诚信。
2. 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时,事务所要综合考虑在本期和以前执行业务时发现的重大事项。某些信息可能导致事务所拒绝该项目。
Ø 人力资源
1. 项目组委派的总原则:合理保证整体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
2. 项目合伙人委派要求:每项业务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
3. 项目组其他人员委派要求:具有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
4. 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晋升的主要途径。
Ø 业务执行
1. 指导、监督、复核:(1)项目合伙人负债,指导(事前)、监督(事中)、复核(事后);(2)复核人员,经验多的复核经验少的。
2. 咨询:(1)事务所内部(项目组外)和事务所外部,有专门知识的人员;(2)完整记录咨询情况,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3. 意见分歧:组内有分歧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4.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1)不参与业务的人员,事务所挑选,出具报告前,复核重大判断和形成结论的评价过程;(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3)审计过程中及时复核,而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才实施复核;(4)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复核,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不应当出具报告。
5. 保持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事务所挑选);(2)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加该业务;(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4)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情形(如向复核人员进行咨询)。
6.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法:(1)与项目合伙人讨论;(2)复核信息及报告(尤其报告)是否适当;(3)复核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
Ø 业务工作底稿
1. 报告日后60天内归档。
2. 报告日起算,至少保存10年;集团审计业务中,组成部分工作底稿自集团业务报告日起算,至少保存10年。
3. 统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委托业务,多个报告,分别归档。
4. 保密。特殊情况:(1)用户授权(同意);(2)法律诉讼、仲裁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而提供证据;(3)接受协和监管机构质量检查。
5.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事务所。
Ø 监控
1. 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有效运行。
2. 检查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3. 监控人员: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
4. 监控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一个周期内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5. 对调查的监督:事务所内部不参加该项业务,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Ø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1)诚信;(2)独立性;(3)客观和公正;(4)专业胜任能力;(5)应有的关注;(6)保密;(7)良好职业行为。
Ø 主要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Ø 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事务所应采取防范措施,已消除不利影响或降低至可接受范围,或终止业务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