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税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提升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精准落实信贷支持政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贷款新规》《***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银税贷”是本行推出的,针对辖区内客户通过缴纳各项税款而确定的,用于其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其中大中型、小微型企业单户授信额度原则上在1000万元业内,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授信额度原则上在500万元以内(含)。
第二章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条“银税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合规操作的前提下,企业类客户重点支持纳税信用为A、B级的客户;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客户纳税信用等级、近一年的纳税总额、纳税起征点、合作事项、贡献度、资源等情况综合考量后单项发放。
第四条准入基本条件
(一)大中型、小微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 借款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且合法合规,财务状况较好,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 借款人成立及实际经营1年(含)以上;
4. 借款人近12个月诚信交税,无税务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情况;
5. 借款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B级;
6. 借款人应如实反映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资金活动情况,并自愿接受本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7.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8.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小微企业主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客户借款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原则上实际持续经营满12个月以上,有稳定的盈利模式和现金流;
4. 小微企业主须为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业主要股东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5. 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B级;
6. 借款人小微企业近12个月诚信交税,无税务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情况;
7. 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个体工商户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客户借款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原则上实际持续经营满12个月以上,有稳定的盈利模式和现金流;
4. 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的经营经验;
5. 借款人近12个月诚信交税,无税务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情况,没有欠缴的税款;
6. 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要素
第五条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利率
(一)授信额度
大中型、小微企业、企业主额度评定主要依据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之和的缴纳情况,纳税总额以全年的纳税额为评定基准;个体工商户以个人纳税起征点为评定基准,以下为具体额度
测算表:
1. 大中型、小微型企业授信额度测算表
税务评级 担保方式 | A 级企业 | B 级企业 | ||||
授信额度 纳税额 | 信用 | 抵质押 | 保证 | 信用 | 抵质押 | 保证 |
10000 元 (含)以内 | 0-50 万元 (含) | 0-200 万元 (含) | 0-200 万元 (含) | 0-30 万元 (含) | 0-100 万元 (含) | 0-100 万元 (含) |
10000 元 -20000 元 | 50-200 万元 (含) | 200-500万元 (含) | 200-500万元 (含) | 30-100 万元 (含) | 100-400万元 (含) | 100-400万元 (含) |
20000元以 上 | 200-300万元 (含) | 500-1000 万 元(含) | 500-1000 万 元(含) | 100-200万元 (含) | 400-700万元 (含) | 400-700万元 (含) |
2. 小微企业主授信额度测算表
税务评级 担保方式 | A 级企业主 | B 级企业主 | ||||
授信额度 纳税额 | 信用 | 抵质押 | 保证 | 信用 | 抵质押 | 保证 |
10000 元 (含)以内 | 0-30 万元 (含) | 0-100 万元 (含) | 0-100 万元 (含) | 0-20 万元 (含) | 0-50 万元 (含) | 0-50 万元 (含) |
10000 元 -20000 元 (含) | 30-100 万元 (含) | 100-200万元 (含) | 100-200万元 (含) | 20-40 万元 (含) | 50-100 万元 (含) | 50-100 万元 (含) |
20000 元以 上 | 100-200万元 (含) | 200-500万元 (含) | 200-500万元 (含) | 40-100 万元 (含) | 100-300万元 (含) | 100-300万元 (含) |
3. 个体工商户额度测算表
担保方式 授信额度 纳税起征点 | 个体工商户 | ||
信用 | 抵质押 | 保证 | |
30000 元 (含)以内 | 10-20 万元(含) | 100-200万元(含) | 100-200万元(含) |
30000-50000 元 | 20-40 万元(含) | 200-400万元(含) | 200-400万元(含) |
50000 以上 | 40-50 万元(含) | 400-500万元(含) | 400-500万元(含) |
(二)额度测算表根据纳税额度及纳税起征点测算,借款人具体授信额度可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调整。
担保方式:信用、抵质押、保证,其中抵押方式可采用不动产、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流转土地、采矿权、在建工程、存货(含 活体)等抵押均可;质押方式可采用应收账款、股权、收费权、经营权、专利权等权利质押均可;保证方式的保证企业、保证人其生产经营正常且合法合规,需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个体工商户贷款保证人还可以是本行服务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岗位人员。
(三)贷款期限:“银税贷”产品贷款授信期限原则上最长
不得超过3年,用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也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
(四)贷款利率:通过信用方式发放,执行利率区间为LPR 基准利率-5.5,通过抵质押、保证发放,执行利率为LPR基准利率-5.1,具体根据客户贡献度、业务合作种类等确定。
第四章业务资料及其他要求
第六条“银税贷”业务操作流程和所需资料遵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涉及的信贷制度执行,其中同存量客户原流动资金贷款组合使用的,无需重复提供基础资料,按照贷款用信流程上报;新增客户按照综合授信流程上报。
第七条出款方式:企业使用借据出款,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可采用富民卡或借据形式发放,需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方式出款。
第八条结息方式:采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结息分期还本。
第九条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及贷款授信期限等情况,可采取分期还本(按照中长期分期还款要求执行)、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按季付息的还款方式,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合理确定,通过借款合同加以明确。
第十条风险控制
营业部及各支行要严格按照本行信贷政策、制度规定审查借款人准入条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负债情况综合确定贷款额度,本产品须认真研判风险,在风险严控、审慎安全的情况下发放。
第十一条本产品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符合我行潜在客户、优质客户、资源型等相关利率、期限、担保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审议。
第十二条贷后和档案管理按照本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由***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