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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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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精品多篇)

中国法制史论文 篇一

关键词 :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结构、学科制度

世纪之交的时候往往是多事之秋。上个世纪末才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口号已经先后被热烈讨论过;刚刚迈入新世纪小康社会的人们又遇上中国实现加入世贸组织、北京成功申办奥运和足球闯进世界杯等一连串振奋人心的大事。然而,法律史学科却逐渐淡出人们热闹的视线,中国法律史学似乎因为未能充分提供建设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本土资源”,也无法直接与WTO等国际规则接轨,在“史学危机”之中被推挤到了学术的边缘。有学者曾承认:“法律史研究,目前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人才流失,经费不足,各个分会无法开展活动,《法律史论丛》连着好几期压在出版社许多年未能面世。”[3]进入新世纪后,“近来国家的两项举措引起了法史界的震动,一是在统一司法考试的预案中没有法律史的考核内容,一是在同等学历人员申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有关考试中取消法律史。这两项举措将对法律史的生存造成相当大的冲击。”[4]显而易见,中国法律史学的生存空间一度被压缩到令人窒息的地步。

难道法律史学真成为了“夕阳学科”?法律史学遭遇困境的问题症结到底是什么?法律史学的出路在哪里?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法律史学一直在不断反思和求索。学者们开始检讨法律史学的学术观点、研究结论等学科内容;继而回顾法律史学的发展经历,形成法律史学对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术史思潮的回应;进而发现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也需要反思和总结,这种自省精神至今还在进一步深入渗透法律史学研究中,从而催生了法律史学科意识的自觉。

然而,中国法律史学科面临的上述现象和问题,仅仅从单一的学科内在视角来观照和理解是不够的,正如方文先生指出:“学科发展史是学科理智史和学科制度史的双重动态史。”[5]基于此,本文尝试借鉴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和知识社会学的学科制度理论,以学科发展过程中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关系作为分析框架,重新审视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进程,并试图回答上述法律史学面临的问题,探寻中国法律史学在21世纪的创新之路。

一 、从学科到学科群: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历程

“学科”是西文“discipline”的汉译,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汉语系统中原本没有固定而专门对应表达的词汇。“discipline”一词经过长期的历史沿革形成了多层意思:第一层指对学生的训练,尤其是智力和品德的规范和训练;第二层是处罚与惩罚;第三层则是知识的分类。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也有三个含义:一是按照学问的性质而划分的门类;二是学校教学的科目;三是军事训练或体育训练中的各种知识性的科目。[6]对照中西不同语境对“学科”一词的理解,可以看出在西方语境中“学科”是兼有“学科制度”(而且是第一、第二层意思)与“学科结构”(第三层意思)的双重含义的,可是到了汉语语境中,学科制度的含义被遮蔽了,剩下的主要是学科结构的含义了。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说明中对学科的定义就明确为“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学科群”是本文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学科群是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一组学科。每个学科群包含了若干个分支学科。”[7]在我国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中,原则上是用学科名称,但考虑到实际应用和学科分类层次的需要,使用了“学科群”这一概念。掌握了“学科群”的概念,就会意识到法律史学发展到今天,已经不仅仅是一门学科,而是一个学科群,对于回顾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的发展史,认识法律史学的性质和地位,理解与中国法律史学相关的学科结构和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过程有着重要的帮助。

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发展史,正是从学科独立到演化为一个学科群的历程。

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制史学科初步形成阶段。

中国古代原本是没有法律史学这一专门学科的,有关历史上法律活动的研究是从属于总体历史叙事,《汉书·刑法志》为后代纪传体史书确立了它的基本存在形式。也是在世纪交替的时候,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和法律教育的兴起,中国法制的发展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向。法律知识的分类,不再沿袭传统律例体系,而开始引进西方法学学科分类方法和体系,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开设了《中国历代刑法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等课程,尽管作为一门学科应具备的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尚不成熟,但是中国法制史却以一门独立的学科面貌出现了。当时引领中国法律史学前进的带头学科是中国法制史史料学,沈家本作为晚清修律的领军人物对中国法制史的垂青,他本人所著《历代刑法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总结性著作,在学科初创之时意义不可低估。此后程树德、陈顾远、杨鸿烈、瞿同祖等大家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探索和完善,开拓了研究的领域和视野,突破了原有的学科框架和思维定式,并尝试应用新史学方法和法律史观,在中国法制史学科框架内开始酝酿着新学科。

20世纪30年代,杨鸿烈在继《中国法律发达史》之后出版《中国法律思想史》,为中国法律思想史领域的开山之作,但主要还是作为学术研究课题,他自称:“《中国法律思想史》尚是一部尝试的创作。”[8]的确,中国法律思想史那时未取得作为制度化的独立学科地位,一般将其视为中国政治思想史学科的附属部分。尽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断得到了发展,但是没有 成为制度化的专门学科,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作了“不同于其他中国法制史的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10]已开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风气之先,是举世公认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成功的经典著作。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兴起,与中国法制史并驾齐驱,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约十年间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最为突出的成就。

由于解放后中国法律史研究传统的中断,特别是经过十年**给中华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和沉痛教训,恢复和重建中国法律史学被优先提上日程。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工作者在长春会议经过广泛的讨论,确定中国法律史学为两门分支学科: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在张国华、饶鑫贤二先生的主持下,率先主编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作为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教材。不久,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均被列为大学本科课程,无疑极大的促进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各大学法律院系纷纷成立法律史教研室,由专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在司法部和教育部的支持下,全国的法律史学者携手合作,编写了《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出版)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张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两部法学教材,解决了教材建设的燃眉之急,也部分满足了当时对于中国法律史认识的“知识荒”。20多年来,以《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命名的教材约50多种。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者在长春创立了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专业学术团体:中国法律史学会,并于1986年分别成立了中国法制史研究会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北京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博士点,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尤其是多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出版,是中国法律史学学科建设的新的里程碑,标志着这两个分支学科走向 成熟。

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崛起是学术界的一道风景线,中国法律史学在学科分化与综合交互作用中演进。

在思想文化界的“文化热”中,中国法律史学尝试“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出版意味着中国法律文化史研究的兴起,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后期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获准将法律文化列为法律史的硕士、博士点专业方向,则标志着作为制度的中国法律文化史学科的产生。

中国法律史学者对各法律部门史展开了系统的研究,产生了《中国刑法史》(蔡枢衡,1983;周密,1985)、《中国民法史》(叶孝信主编,1993;孔庆明等编1996)、《中国经济法制史》(蒋晓伟,1994)、《中国古代行政立法》(蒲坚,1990)、《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沈国峰,1984)、《中国监狱史》(薛梅卿,1987)等等一批部门法律史著作。这些研究成果显示了部门法律史学科的生命力。

同时,各断代法律史研究也硕果纷呈,《西周法制史》(胡留元、冯卓慧,1988)、《秦律通论》(栗劲,1986)、《秦汉法律史》(孔庆明,1992)、《隋律研究》(倪正茂,1987)、《唐律初探》(杨廷福,1982)、《唐律研究》(乔伟,1986)、《唐律论析》(钱大群、钱元凯,1989)、《唐律新探》(王立民,1993)、《宋刑统研究》(薛梅卿,1994)《明大诰研究》(杨一凡,1988)、《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张晋藩,郭成康,1988)《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张国福,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韩延龙主编,1998)等的出版,表现了断代法律史研究的体系化。

此外,其他领域的研究也出现了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如:民族法律史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中国社科院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是一部富有开拓性的代表性著作。港澳台法律史的研究也逐渐系统化,中国社会科学院苏亦工先生《西法中用?香港适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研究》是近年来香港法律史研究中不可多见的填补空白之作。在我们法律现代化浪潮中,以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为首的法制现代化的研究也已经学科化。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的出版,则表明作为系统研究成果的中国法律教育史已经诞生。

20世纪末至今,法学史的反思为法学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成为整个法学研究的潮流,法学史成为中国法律史学的带头学科,各部门法学的研究者操刀研究本学科史成为一种时髦。李贵连主编的《中外法学》从1997年创设《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学》栏目,后来汇编为《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对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分门别类进行了梳理总结,实际上宣告一门新学科的成立。应该看到,法学史成为上世纪末至今中国法律史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带头学科。

回顾中国法律史学经过百年的发展,我们看到了一个庞大的学科群,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从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成为学科群并不断产生带头学科,从而引领中国法学研究的经验和当前法学史的兴起趋势判断,中国法律史学决不是什么“夕阳学科”,而是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充满学术生命力的开放型知识体系。

二 、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

《三国演义》有句名言:“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有学者预言,中国法律史学科将重新从分化走向综合,应该统一为《中国法律史》或《中国法律文化史》一门学科。但是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中国法律史学走上了学科新不断出现的不归路是科学研究进步的方式。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众多学科的走势如何?笔者以为我们应进一步考察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后才能够加以预测和判断。

学科结构的概念,按照科学学的理解与教育理论的解释是不一样的。教育理论的“学科结构”概念是由美国的著名的认知教育心理学家布鲁纳(J.S.Bruner)提出来的,他所谓的学科基本结构,是就单一学科的内部结构而言,指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其基本态度和方法。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则是由我国著名科学学家徐纪敏创立,在《科学的边缘》[11]一书中,他考察的是整个自然科学的总体,学科结构是指自然科学的各学科互相联系所形成的有机体。他花了两年多时间调查统计当时已有的4162门自然科学学科,研究了它们内在的逻辑结构和演化的规律。这一研究对于制订科学发展战略,进行有效的科研管理和学科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他的理论对于研究社会科学的学科结构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依据的是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来考察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

我们首先必须了解法律史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笔者以为,国家技术监督局制订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作为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它的学科分类原则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简明性原则、兼容性、扩延性等要求,国家标准中对法学的学科划分,科学地反映了法学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见附表1)与国务院学位办制订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后)中相比,尽管制订的时间较早,但因其公认的科学性和广泛使用的标准性更值得我们特别重视,应作为我们进行科学管理时确定法律史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的主要依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第一,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是将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一级学科)的重要分支学科(二级学科)看待的,比部门法学(二级学科)中的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三级学科)层次要高一级,而不是平级或如一些人错误认为的低一级。第二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考虑到了法律史学的学科群现象,在其分支学科的分类中,给新兴学科和萌芽的潜学科等亚学科群的发展留有余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等学科之外,列有“法律史学其他学科”,使法律史学呈现为一个开放型体系。

按照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科学的层次结构主要由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应用科学构成。窃以为,科学的规律总是相通的,实际上,分析中国法律史学百年历程形成的学科群和萌芽的学科群的层次结构,我们类似地可将其分成三个层次的亚学科群:

1.基础层面亚学科群:法律史学概论

法律史观

法律史学认识论

法律史学方法论 法律史学史………

2.技术层面亚学科群:法律史史料学(或文献学)

法律史考据学

法律史叙事学 法律史解释学

法律史编撰学

法律史评论学

法律史分期学

法律史分类学………

3.应用层面亚学科群:法律思想史 法律制度史 法律社会史 法律文化史 法律教育史 法律人才史 各历史阶段(朝代)法律史

各国别(区域)法律史

各民族法律史 比较法律史

各部门法律史 各法学分支学科史………

以上是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静态的逻辑分析。实际上,中国法律史的学科结构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结构,百年来中国法律史,从最初的中国法制史“一枝独秀”,到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比翼双飞“,再到中国法律文化史和中国法学史(含中国法律史学史)引领众多的分支学科群“百花齐放”,就体现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动态性。

法律史学的分支学科因为研究法律史某一特殊领域或方面的问题,才构成了学科的相对独立性。正如毛泽东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科学的对象。”[12]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中国法律史学的一级分支学科和二级分支学科将出现不断增多之势。科学学研究发现,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有学科内在动力学规律、学科相关生长规律和学科发展不平衡规律,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演化印证了这些规律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同样的科学性。如中国法律思想史从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分化出来,就是学科内在动力学规律的表现;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出现则是学科相关生长规律作用的结果;法律史学先后以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文化史作为领头学科的发展则体现了学科发展不平衡规律。

笔者认为通过借取科学学的研究成果,分析和构建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不仅能对法律史学研究起导向作用,对广大法律史学研究者起动员和鼓舞作用,能增强法律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的对话能力,扩大法律史学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而且是社会科学课题规划、学科建设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们对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这一课题的研究讨论还很不够,可供参考的成果尚不多见,以至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缺乏有效的规划、组织和指导。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年上海年会的议题聚焦为“中国法律史(学科)的体系、结构与特征”,的确是用心良苦和卓具慧眼。我们期待以此为契机,通过学者们深入的研究和坦诚的讨论,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形成一个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共识,并依据学科结构演化规律组织进行分支学科的建设,促进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创新。

三、呼唤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创新

中国法律史学作为近现代学术制度下的“学科”,其发展受到学科内外两个方面的制约和影响:从学科内部视角而言,学科研究的内容、方法和范式对法律史学发展有着直接影响,然而更为深刻的制约来自于法律史学自身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从学科外部视角观察,两个层次的外在因素影响着法律史学,一是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建设对法律史学的需求及其满足,二是法律史学之外的法学其他学科对法律史学的需求及其满足,这些需求和满足主要靠学科制度来连接和实现。

由于作为制度的学科是大学制度的产物[13],学科制度与大学制度建设息息相关。应该承认,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两次勃兴,固然是主要学者们卓绝努力的结果,但是也与学科制度的良性作用密不可分。20世纪初在中国法制史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尚未建立之时,仰赖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的课程设置,规定中国法制史为必修课,中国法制史学科才得以迅速建立起来。程树德、陈顾远、瞿同祖等正是以研究和教授中国法制史为职业,而终于成为一代大师。改革开放以来,如果没有高等院校本科法学专业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制史列为主干课程,如果没有教材建设的拉动,如果没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我们很难相信中国法律史学能够产生上述分支学科和学科群,也很难想像会有今天的人才济济。但是,我们的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并非完美无缺,现行的学科制度在某些方面给中国法律史学科深入发展造成了很多的困难,举其大端如下:

1.研究队伍的隔膜:中国法律史学是由法学和史学交叉和融合而形成的一个学科群,作为一个仍在发展之中的开放体系,学科发展的规律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由于过去我们的不觉悟,造成法学系统的研究者与史学系统的研究者的隔膜,交叉学科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14]来自于各学科的研究队伍尚未形成共同对话的平台和机制。

2.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教育部规定大学法学本科14门主干课程,只有中国法制史列为必修课。由于没有充分认识法学体系和法律史学科结构的特点,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缺乏应有的重视,以及课时、师资不足,一些高校法律院系事实上取消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

3.研究生学位学科专业设置:国务院学位办把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学位点合二为一,但是,把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合并为法律史,目前还欠条件和论证,正如有学者指出:“学科设置应以符合科学标准的学科划分为依据,这一点却往往被管理者和行政官员遗忘了。” [15]

4.学科教材建设:中国法律史学的教材目前不少,如冠名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材不下数十种,但是,能够跟上中国法律史学发展、真正称得上是精品的不多;

5.科研课题规划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有关部委的科研项目中,中国法律史学列入立项参考选题及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相对偏少。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的学术体制,有文艺学者反思之后慨叹良多:“其实这20年我们只不过是在开始寻找规范,寻找游戏规则,寻找有可能形成的前沿和构成知识增长的台阶。”“我们意识到:当前的学术体制是窒息学术发展的最大障碍。无序和杂乱无章,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式的‘指导’;因循守旧和不思进取;抱残守缺和中国式的文人相轻;自以为‘学术’而轻视思想和理论的追求;没有评判的权威机制与假冒伪劣的泛滥……我们都感到了这个学术体制的窒息性。迟至90年代后半期,以高校为龙头的学术体制的改革终于启动,我们期待着好的前景。”[16]其实,近20余年我们法律史学者对于本领域学科制度的感觉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当前的学科制度的确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法律史学深入发展的瓶颈,实际上,法律史学目前的困境很大程度是学科制度带来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决策者和管理者对法律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认识不足,对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认识模糊,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重视不够。因此,中国法律史学的创新,除了选题的创新、史料的创新、方法的创新和理论的创新[17],更亟待学科制度的创新。

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的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为我们反思和展望中国法律史学提供了一个学术史的内在视角之外的思路,对于我们检讨中国法律史学的困境,探索中国法律史学创新之路具有积极的启发作用。

法律史学要发展创新,我们法律史学者不能固步自封,作茧自缚,死守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及法律文化史的学科界限和体制藩篱,也不能对学科制度坐视不管。研究者以明确学科意识,积极引入新的学科范式,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尤其是交叉学科领域,将是法律史学自主发展和学术繁荣的希望所在。同时,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的建设,要依照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从高校课程设置、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上给法律史学留下发展空间,有关国家机构要依照学科分类的国家标准进行科学管理决策,对法律史学的研究创新予以支持并提供动力,要按照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优先发展带头学科,要鼓励新学科的出现,特别是如部门法律史、部门法学史、比较法律史等学科。

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由于我们法律史学者的大声呼吁和努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吸取了法律史学者的意见,在2003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中国法律史”又成为了必考科目,正在调整之中法律硕士的招考制体制也将中国法制史列入考试课程,即使这些细微的学科制度变化对于促进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建设,也将带来深远而有力的积极影响。

注释:

[1]黄震: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2] 汪汉卿:《中国法律史学会2000学术年会开幕词》,《法律史论丛》第八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何勤华:《法律史研究需要方法论的变革》,《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5期。

[4] 高?、林华昌等:《中国法律史学会暨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1年学术年会综述》,《光明日报》2001年12月25日。

[5] 方文:《社会心理学的演化:一种学科制度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126页。

[6]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1309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说明。

[8]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页。

[9] 参见饶鑫贤:《高等院校法学门类学科建设一见》(未刊稿,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学术讨论会发言提纲)。

[10] 参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自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 《科学的边缘》(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原为徐纪敏先生1981年提交的南京大学哲学硕士论文《自然科学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是科学结构学的主要代表作。本文思路的形成,从中获益良多。

[12]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84页。

[13] 参见韩水法:《大学制度与学科发展》(作为《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一部分),《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4] 可参见苏亦工:《法律史学研究方法问题商榷》,《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15] 蔡曙山:《科学与学科的关系及我国的学科制度建设》(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6] 许明:《作为科学的文艺学是否可能》,《文艺争鸣》2000年第1期。

中国法制史论文范文 篇二

如果说历史是人类时其以往经验的记录,则法制史便是对以往与法制度相关经验的记录。当今学界对于作为法制史重要部分的司法制度史的研究,在以往论及古代司法制度的著作中,有论及某个朝代的著作,如《宋代司法制度》,亦有就司法制度的某一方面进行论迷的著作,如《中国诉讼法史》、《中国审判制度史》,但把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系统全曲研究的尚属阔如,我国法史学者张兆凯教授编著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便具有了弥补其空白的意义: 属拓展思路,方法独特。著者采取了历史陈述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汁自原始社会至清末几千年时间跨度的司法制度作了全程回顾二将古代大致分为了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几个大的时段,将司法制度分成司法机构与职官设置、诉讼制度、审判制度、监狱管理制度、司法监察制度几大块,集中笔墨重点论述这些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同时,尽可能从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发展过程中去探索该制度发展变化的原因,使读者能够从零深的层次去思考司法制度演变的规律。这样达到了宏观描述和微观表达有机结合的双层效果:一是鸟瞰式的整体面貌的陈述。其作用在于整体的展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产生、存在、发展演变,并从中寻找出一些规律和原理。例如,著者通过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整体描述。得出了其具有循环性和反复性特。a的结论;二是解剖式的陈述。其作用在于细致地观察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局部。对具体司法制度的深入剖析,如某些条款或法典的设立、审判的运作、具体案例的分析。通过这种局部解剖,就能使我们对该具体制度进行细致的了解,并就该具体司法制度与国家社会的互动加以研究,而非泛泛之谈。 资料翔实、推陈出新该书引证资料相当广泛,涉及文敲、出土文物、考古资料等多个方面,如在讨论古代法官的起源时,就引用了《尚书》、《礼记》、《周礼》、农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以及程树德的《九朝律考》等多部古典文献和近代著作二为了增强论。点的可信度,许多出土文、考古资料都有照片为证另外,庞大的注释量也雄辩地证明了著者的材料:、陈述不等于抹杀创见和魔点,该书不但在方法、思路上有所创新,在诸多具体问题上都辫析入微。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史观。记录过去即是对以往的回顾,回顾必定出于特定视角,而视角必然包含特定时空中特定人物的情感、理性和偏见,包含着他们的希望和恐惧,风尚和欲望因此,时历史的检讨,便是一种对人类心理、思想和行为的检计_其实,在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陈述中,对资料的选择、组织和解释本身就反映了陈述者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理解和思索:历史学的规律往往是只有在准确地把握了”是什么”之后,才能对”为什么’,做出具有说服力的解答。历史陈述并非对为什么。全然回避,相反。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产生、存在、发展演变的社会背景的描述,实际上是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之”所以然”的最直接回答,如该书在汁元代诉讼制度的陈迷中,就注意到了自宋以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客观形式的变化,民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逐步增多,元朝统治者适应了客观变化的要求,注意和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出现的社会关系,从而导致诉讼制度在元朝发生了一次质的飞跃:可见,该书并未满足于对古代司法制度本身的历史陈述,而是重视运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注意考察社会环境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和司法制度汁社会的作用:正知著者在前言中所述,该书的目的志在把司法制度的演变放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以及中国古代政治、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去考察分析,力图勾勒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的特点,总结其发展演变的规律,从而为当前的司法改革以及法制建设服务。如通过对明清调解制度的研究,深刻揭示了调解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意义,其不仅是“和为贵”的儒家思想和“无讼”观念的产物,同时也起到了诉讼分类分流、减轻官府负担、减少官民对立、稳定社会、维护政权的重要作用。这些分析和结论对当前的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难道不是极具启迪意义吗? 纵横结含,源流并举。该书逻辑精密、结构合理全书共分五编,分别详尽地陈述了“司法机构和职官的设置”、“诉讼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监察制度”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起源、发展、变化,各编均可独立成章全书既高屋建饭,又条分缕析,通过横向与纵向的比较,源与流的清理,来阐发中华法系的意蕴,提示古代司法制度的特征。这种纵横结合、源流并举的叙述方式从形式上使得读者能够从更深的层次 去思考司法制度演变的规律性。 《山海经》中曾有记载道,普陀山着火了,几只鹅鹉用翅膀沾水来救火,山神笑其杯水车薪,无济于事,鹅鹉回答说:“长居此山,不忍见耳:”笔者相信,这些救火的鹦鹉直到今天也未曾停止过翅膀的扇动,思想者竖起理性的大旗之后,洛守着自己道德的操守和行为的准则,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努力地将思想的水珠汇聚成滔滔的江海去“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 当然,该书亦非白璧无瑕。首先,从体例上来说并非完整。因为古代中国历史上建立的一些少数民族政权,如西夏、辽、金的司法制度都未囊括其中,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缺:此外,作为一部完整的司法制度史,自然还应包括北洋政府时期、民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甚至文化大革命之前的司法制度,这样方可谓完整的司法制度史。其次,由于该书各个部分的研究与写作是由不同的人完成的,因而出现了风格上的不尽统一,材料取舍上的不尽完善,研究深度上的参差不齐等问题。 当然,从整体而言毕竟瑕不掩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出版,对促进对我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研究的深化以及对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无疑都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法制史论文范文 篇三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学科界限

作者简介:李燕,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22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中最为特别的课程。一方面,中国法制史课堂上讲到的法律基本都是已经失效的法律,也就是说,学生在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几乎不能直接应用于现在的司法实践。这一点就与部门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很多学生不重视中国法制史这门课,认为它是无用的,而学习部门法才有助于未来的工作。另一方面,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门槛较高,需要以较好的学养为基础。比如说,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需要阅读文言文资料,学生需具备读文言的能力。再比如,深入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需要了解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这就需要学生对历史的诸多方面有充分的了解。因此,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有一些特殊之处,在教学中就有一些特别的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

一、“中国法制史”的价值

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读法学专业就是为了将来能够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学以致用。而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上讲到的法律知识基本不能直接应用到学生未来的工作中。因此很多学生会问到,为什么学习中国法制史?学习中国法制史有什么用?如果不回答这些问题,学生就无法理解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意义,也就很难有学习的积极性。在我看来,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如下:

首先,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当今中国人的一些行为规范。尽管在纸面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多数原则、规范、概念都已经不存在了,但中国人内心的规范很多还是传统的,行事为人也常依内心的传统规范。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法律并没有完全成为过去式,而是仍部分存活於中国人的心里及日常生活中。比如,中国传统的五服制罪原则仍就与今天许多中国人内心的规则相一致。学习法制史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今天中国人的一些行为规范究竟来自哪里。

其次,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从而深入理解法律的概念。中国传统法律基本上是儒家化了的法律,这与中国近代以来从西方学来的法律有显著差别。法律背后的理念更是有深刻的差异。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法律以及传统法律转变为现代法律的过程是非常独特的。学习这些知识可以拓宽学生的眼界,了解多样的法律形态以及法律演进历程。这无疑可以帮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什么是法律,并拓展对法律的认知。

再次,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也是挖掘这门学科的新价值和新意义的过程。一门学科会随着它的研究内容的不断扩展以及深化,逐渐显现出更多新的价值。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并没有完结,还处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广泛、深入的研究可以给我们带来新的认知,而新的认知会展现这门学科新的价值。课堂教学本身也是一个研究的过程。在课堂上师生共同讨论一些问题,常会纠正已有的偏见,产生新的认知,而这些新的认知很可能会带来新的学理或实践上的价值。

总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不仅有助于学生理解当今中国人的一些行为规范以及了解中国独特的法律文化从而深入理解法律的概念,而且,教学本身也是进一步挖掘和发现中国法制史新的意义和价值的过程。

二、“中国法制史”教学中面临的问题

在我看来,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主要面临两个问题:

其一,读史料的问题。学习历史最基础的功课就是阅读、分析史料。学习法制史当然也是如此。对中国法制史的可靠认知都建立在对史料的分析上,因此,课堂教学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师生共同阅读史料,分析史料。而中国法制史的史料多用文言写成,而目前的中小学教育并不十分注重培养学生读文言的能力。因此,大多数学生会感到读史料很困难,而这一困难就成为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一大障碍。在读懂史料的基础上,如何分析史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解读史料是否要确立一个标准答案?谁能确立这个标准答案?这是在课堂教学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因为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了教师教学以及学生学习的方式。

其二,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视野问题。由于学科背景的原因,在法学院,教师教中国法制史习惯于用法学的视角来分析中国传统法律。他们往往会借助法学的概念、理论来解读传统法律,用法学的理念来评判传统法律。这样的习惯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过分看中法学视角,从而忽略了其他学科视角可能给学习中国法制史带来的帮助。研究视角越丰富,就越能帮助我们全面了解并深刻理解中国法制史。而单一的法学视角无疑是将我们的眼界限制住了,从而不利于理解传统法律。比如由于商周时期的刑罚太过久远,我们现代人对那些奇怪的刑罚,总有隔阂,法学知识无法帮我们去理解那些刑罚。而人类学的一些研究就可以帮我们更深入地理解那些刑罚。而且,由于过分看中法学视角的分析,很多学生并不十分在乎准确掌握史实,认为只要大致知道发生了什么就行,关键是用法学进行分析。由此,很多所谓分析都没有建立在全面且可靠的史实上,所以也就价值有限。而且史实的细节本来可以有助于分析,由于被忽略也就不能很好地利用起来。

其次,忽视了用法学视角分析中国传统法律带来的一些误解。在很多情况下,中国传统法律的概念、逻辑、原则与现代法律根本无法对接。用法学去阐释中国傳统法律,很多时候都没有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反倒是添了很多麻烦。比如,很多人喜欢用民法这一概念去分析中国的某些法律,花很多时间去辨析传统民法与现代民法的不同,并说明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去分析中国传统民法,但仍然没有因为用了这一概念就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及理解了所谓中国传统民法。

所以,当我们采用法学视角的时候,要十分谨慎。虽然法学院师生对法学这一视角最为熟悉,用起来也最为方便,但不能局限於这一视角,也要警惕不恰当地运用这一视角带来的问题。

三、打破学科界限以应对问题

上述两个问题,用法学专业的知识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我认为,应当从长计议,走出法学专业去寻求解决的办法。

其一,鼓励学生熟读古代文献,打好基础。很多法学院的学生认为,自己的专业是法学,不必像专门学习古代汉语的人那样具备熟练且准确理解文言文的能力,只要差不多就行。然而,没有对古代文献的准确理解,就无法准确了解传统法律,可以说,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不能因为专业的原因,而不去打好这个基础。由于培养学生读文言文的能力并不是一个学期的课程能够完成的,因此大多数时候,教师需要将文言文的字面意思直接告诉学生,也要将有争议的注释告诉学生。另外,教师需要将培养阅读能力的一些要点告诉学生。首先,要让学生了解一些文言文的基础知识。其次,我通常会告诉学生,培养阅读文言文的能力的最好方法就是反复读,应当少读但要多重复,而不是贪多。再次,给学生推荐好的工具书。一个学期中要给学生布置几次作业,即将一段文言翻译成现代汉语,以训练学生,并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这样,学生就可以自行开始培养阅读能力了。在准确理解一段文献的字面意思之后就要分析其所记之事的意涵了。对当时历史背景的全面把握是准确分析的基础。因此,法学专业的师生也不能因为自己的专业不是历史学,就在把握历史细节上打折扣。仍然要全面了解当时的历史背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

而在课堂分析史料的过程中,教师不应当垄断对史料的解读,即教师不应在阅读史料后,直接将自己对史料所记之事的看法作为知识讲给学生,并且在考试中以此为准评判学生,因为教师的解读也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教师的解读只是一家之言,不应理所当然地成为标准解读。在我看来,学生也应当参与到解读中,并应当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而且也应当告诉学生,不应当以教材或教师的解读为准,而是应当独立思考。由此,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就是师生共同解读史料,各自发表对史料的看法并一起讨论甚至是辩论。这样才能就中国法制史上的概念、规范、原则有准确的了解。同时也培养了学生解读的能力。而教师垄断解读的做法会让学生陷于单一解读,甚至被教师的不当解读而误导。而且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就很难获得独立解读的能力。在我看来,考试中的评判标准也应当与这一理念相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一般考察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础知识,主要就是史实。二是学生对历史的理解。对于前一类内容,一般是有标准答案的。可以据标准答案来评判。而第二类内容,则不应设定标准答案,因为教师不能垄断对史料的解读。对于第二类内容的考察,应当看学生是否有自己的见解,其论证有无说服力,依此做出评判。因此,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考试,教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学生共同讨论,而不是设定标准答案。

其二,鼓励学生广泛阅读拥有开阔的视野。当学生对史实的意涵有了解之后,就涉及如何评价史实的问题。如上文所述,单一的法学视角不利于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教师应当引导学生有更广泛的视角,从而对中国法制史有更丰富的认知。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介绍给学生更多的视角,而不应局限在法学视角内,并且与学生讨论,同时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视角。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师生就用多种视角看中国法制史,对其理解也就更丰富、深入。

而尝试用多视角来教中国法制史,应提醒学生广泛的阅读。因为在此基础上,学生才能更好地理解教师提出的法学之外的视角,并且自己提出新的视角。所谓广泛阅读,就是打破学科的界限,不再局限于自己的专业,广泛阅读人文社科的各类书籍,从而对人文社科的知识有全面的了解。这件事做起来,需要很久的时间,但在课上,要提醒学生有这样的意识,并着手开始广泛地阅读。尤其要提醒法学院学生,不要让自己的求知局限于自己的法学专业,广泛的阅读不仅仅是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对各门学科的学习都会有帮助。

因此,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熟练且准确理解文献,明了史实的意涵,评价史实都是法学专业的知识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鼓励学生走出法学专业,培养自己读文献的能力,广泛阅读人文社科类书籍。

参考文献:

[1]赵昆坡。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张伟仁。磨镜——法学教育论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3]刘广安。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中外法学。1997(3).

[4]田东奎。关于《中国法制史》教學的几个问题。榆林学院学报。2005(2).

[5]马小红。珍惜中国传统法——中国法律史教学和研究的反思。北方法学。2007(1).

中国法制史论文 篇四

关键词 :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结构、学科制度

世纪之交的时候往往是多事之秋。上个世纪末才提出建设主义市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口号已经先后被热烈讨论过;刚刚迈入新世纪小康社会的人们又遇上中国实现加入世贸组织、北京成功申办奥运和足球闯进世界杯等一连串振奋人心的大事。然而,法律史学科却逐渐淡出人们热闹的视线,中国法律史学似乎因为未能充分提供建设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本土资源”,也无法直接与WTO等国际规则接轨,在“史学危机”之中被推挤到了学术的边缘。有学者曾承认:“法律史,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人才流失,经费不足,各个分会无法开展活动,《法律史论丛》连着好几期压在出版社许多年未能面世。”[3]进入新世纪后,“近来国家的两项举措引起了法史界的震动,一是在统一司法的预案中没有法律史的考核内容,一是在同等学历人员申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有关考试中取消法律史。这两项举措将对法律史的生存造成相当大的冲击。”[4]显而易见,中国法律史学的生存空间一度被压缩到令人窒息的地步。

难道法律史学真成为了“夕阳学科”?法律史学遭遇困境的症结到底是什么?法律史学的出路在哪里?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法律史学一直在不断反思和求索。学者们开始检讨法律史学的学术观点、研究结论等学科内容;继而回顾法律史学的经历,形成法律史学对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术史思潮的回应;进而发现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也需要反思和,这种自省精神至今还在进一步深入渗透法律史学研究中,从而催生了法律史学科意识的自觉。

然而,中国法律史学科面临的上述现象和问题,仅仅从单一的学科内在视角来观照和理解是不够的,正如方文先生指出:“学科发展史是学科理智史和学科制度史的双重动态史。”[5]基于此,本文尝试借鉴学的学科结构理论和知识社会学的学科制度理论,以学科发展过程中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关系作为框架,重新审视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进程,并试图回答上述法律史学面临的问题,探寻中国法律史学在21世纪的创新之路。

一 、从学科到学科群: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历程

“学科”是西文“discipline”的汉译,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汉语系统中原本没有固定而专门对应表达的词汇。“discipline”一词经过长期的沿革形成了多层意思:第一层指对学生的训练,尤其是智力和品德的规范和训练;第二层是处罚与惩罚;第三层则是知识的分类。我国《汉语词典》的解释也有三个含义:一是按照学问的性质而划分的门类;二是学校教学的科目;三是军事训练或训练中的各种知识性的科目。[6]对照中西不同语境对“学科”一词的理解,可以看出在西方语境中“学科”是兼有“学科制度”(而且是第一、第二层意思)与“学科结构”(第三层意思)的双重含义的,可是到了汉语语境中,学科制度的含义被遮蔽了,剩下的主要是学科结构的含义了。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说明中对学科的定义就明确为“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学科群”是本文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学科群是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一组学科。每个学科群包含了若干个分支学科。”[7]在我国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中,原则上是用学科名称,但考虑到实际和学科分类层次的需要,使用了“学科群”这一概念。掌握了“学科群”的概念,就会意识到法律史学发展到今天,已经不仅仅是一门学科,而是一个学科群,对于回顾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的发展史,认识法律史学的性质和地位,理解与中国法律史学相关的学科结构和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过程有着重要的帮助。

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发展史,正是从学科独立到演化为一个学科群的历程。

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制史学科初步形成阶段。

中国古代原本是没有法律史学这一专门学科的,有关历史上法律活动的研究是从属于总体历史叙事,《汉书·刑法志》为后代纪传体史书确立了它的基本存在形式。也是在世纪交替的时候,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和法律的兴起,中国法制的发展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向。法律知识的分类,不再沿袭传统律例体系,而开始引进西方法学学科分类方法和体系,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开设了《中国历代刑法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等课程,尽管作为一门学科应具备的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尚不成熟,但是中国法制史却以一门独立的学科面貌出现了。当时引领中国法律史学前进的带头学科是中国法制史史料学,沈家本作为晚清修律的领军人物对中国法制史的垂青,他本人所著《历代刑法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总结性著作,在学科初创之时意义不可低估。此后程树德、陈顾远、杨鸿烈、瞿同祖等大家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探索和完善,开拓了研究的领域和视野,突破了原有的学科框架和思维定式,并尝试应用新史学方法和法律史观,在中国法制史学科框架内开始酝酿着新学科。

20世纪30年代,杨鸿烈在继《中国法律发达史》之后出版《中国法律思想史》,为中国法律思想史领域的开山之作,但主要还是作为学术研究课题,他自称:“《中国法律思想史》尚是一部尝试的创作。”[8]的确,中国法律思想史那时未取得作为制度化的独立学科地位,一般将其视为中国思想史学科的附属部分。尽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断得到了发展,但是没有 成为制度化的专门学科,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作了“不同于其他中国法制史的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10]已开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风气之先,是举世公认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成功的经典著作。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兴起,与中国法制史并驾齐驱,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约十年间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最为突出的成就。

由于解放后中国法律史研究传统的中断,特别是经过十年**给中华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和沉痛教训,恢复和重建中国法律史学被优先提上日程。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工作者在长春会议经过广泛的讨论,确定中国法律史学为两门分支学科: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在张国华、饶鑫贤二先生的主持下,率先主编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作为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教材。不久,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均被列为大学本科课程,无疑极大的促进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各大学法律院系纷纷成立法律史教研室,由专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在司法部和教育部的支持下,全国的法律史学者携手合作,编写了《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出版)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张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两部法学教材,解决了教材建设的燃眉之急,也部分满足了当时对于中国法律史认识的“知识荒”。20多年来,以《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命名的教材约50多种。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者在长春创立了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专业学术团体:中国法律史学会,并于1986年分别成立了中国法制史研究会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北京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博士点,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尤其是多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出版,是中国法律史学学科建设的新的里程碑,标志着这两个分支学科走向 成熟。

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崛起是学术界的一道风景线,中国法律史学在学科分化与综合交互作用中演进。

在思想文化界的“文化热”中,中国法律史学尝试“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梁治平《寻求秩序中的和谐》、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出版意味着中国法律文化史研究的兴起,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20世纪90年代后期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获准将法律文化列为法律史的硕士、博士点专业方向,则标志着作为制度的中国法律文化史学科的产生。

中国法律史学者对各法律部门史展开了系统的研究,产生了《中国刑法史》(蔡枢衡,1983;周密,1985)、《中国民法史》(叶孝信主编,1993;孔庆明等编1996)、《中国经济法制史》(蒋晓伟,1994)、《中国古代行政立法》(蒲坚,1990)、《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沈国峰,1984)、《中国监狱史》(薛梅卿,1987)等等一批部门法律史著作。这些研究成果显示了部门法律史学科的生命力。

同时,各断代法律史研究也硕果纷呈,《西周法制史》(胡留元、冯卓慧,1988)、《秦律通论》(栗劲,1986)、《秦汉法律史》(孔庆明,1992)、《隋律研究》(倪正茂,1987)、《唐律初探》(杨廷福,1982)、《唐律研究》(乔伟,1986)、《唐律论析》(钱大群、钱元凯,1989)、《唐律新探》(王立民,1993)、《宋刑统研究》(薛梅卿,1994)《明大诰研究》(杨一凡,1988)、《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张晋藩,郭成康,1988)《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张国福,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韩延龙主编,1998)等的出版,表现了断代法律史研究的体系化。

此外,其他领域的研究也出现了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如:民族法律史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中国社科院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是一部富有开拓性的代表性著作。港澳台法律史的研究也逐渐系统化,中国社会科学院苏亦工先生《西法中用――香港适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研究》是近年来香港法律史研究中不可多见的填补空白之作。在我们法律现代化浪潮中,以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为首的法制现代化的研究也已经学科化。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的出版,则表明作为系统研究成果的中国法律教育史已经诞生。

20世纪末至今,法学史的反思为法学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成为整个法学研究的潮流,法学史成为中国法律史学的带头学科,各部门法学的研究者操刀研究本学科史成为一种时髦。李贵连主编的《中外法学》从1997年创设《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学》栏目,后来汇编为《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对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分门别类进行了梳理总结,实际上宣告一门新学科的成立。应该看到,法学史成为上世纪末至今中国法律史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带头学科。

回顾中国法律史学经过百年的发展,我们看到了一个庞大的学科群,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从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成为学科群并不断产生带头学科,从而引领中国法学研究的经验和当前法学史的兴起趋势判断,中国法律史学决不是什么“夕阳学科”,而是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充满学术生命力的开放型知识体系。

二 、史学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

《三国演义》有句名言:“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有学者预言,中国法律史学科将重新从分化走向综合,应该统一为《中国法律史》或《中国法律文化史》一门学科。但是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中国法律史学走上了学科新不断出现的不归路是进步的方式。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众多学科的走势如何?笔者以为我们应进一步考察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后才能够加以预测和判断。

学科结构的概念,按照科学学的理解与的解释是不一样的。教育理论的“学科结构”概念是由美国的著名的认知教育心家布鲁纳(J.S.Bruner)提出来的,他所谓的学科基本结构,是就单一学科的内部结构而言,指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其基本态度和。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则是由我国著名科学学家徐纪敏创立,在《科学的边缘》[11]一书中,他考察的是整个科学的总体,学科结构是指自然科学的各学科互相联系所形成的有机体。他花了两年多时间调查统计当时已有的4162门自然科学学科,研究了它们内在的逻辑结构和演化的规律。这一研究对于制订科学战略,进行有效的科研管理和学科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他的理论对于研究科学的学科结构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依据的是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来考察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

我们首先必须了解法律史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笔者以为,国家技术监督局制订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作为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它的学科分类原则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简明性原则、兼容性、扩延性等要求,国家标准中对法学的学科划分,科学地反映了法学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见附表1)与国务院学位办制订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后)中相比,尽管制订的时间较早,但因其公认的科学性和广泛使用的标准性更值得我们特别重视,应作为我们进行科学管理时确定法律史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的主要依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第一,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是将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一级学科)的重要分支学科(二级学科)看待的,比部门法学(二级学科)中的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三级学科)层次要高一级,而不是平级或如一些人错误认为的低一级。第二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考虑到了法律史学的学科群现象,在其分支学科的分类中,给新兴学科和萌芽的潜学科等亚学科群的发展留有余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等学科之外,列有“法律史学其他学科”,使法律史学呈现为一个开放型体系。

按照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科学的层次结构主要由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科学构成。窃以为,科学的规律总是相通的,实际上,中国法律史学百年历程形成的学科群和萌芽的学科群的层次结构,我们类似地可将其分成三个层次的亚学科群:

1.基础层面亚学科群:法律史学概论

法律史观

法律史学认识论

法律史学方法论 法律史学史………

2.技术层面亚学科群:法律史史料学(或学)

法律史考据学

法律史叙事学 法律史解释学

法律史编撰学

法律史评论学

法律史分期学

法律史分类学………

3.应用层面亚学科群:法律思想史 法律制度史 法律社会史 法律文化史 法律教育史 法律人才史 各阶段(朝代)法律史

各国别(区域)法律史

各民族法律史 比较法律史

各部门法律史 各法学分支学科史………

以上是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静态的逻辑分析。实际上,中国法律史的学科结构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结构,百年来中国法律史,从最初的中国法制史“一枝独秀”,到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比翼双飞“,再到中国法律文化史和中国法学史(含中国法律史学史)引领众多的分支学科群“百花齐放”,就体现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动态性。

法律史学的分支学科因为研究法律史某一特殊领域或方面的,才构成了学科的相对独立性。正如毛泽东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科学的对象。”[12]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中国法律史学的一级分支学科和二级分支学科将出现不断增多之势。科学学研究发现,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有学科内在动力学规律、学科相关生长规律和学科发展不平衡规律,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演化印证了这些规律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同样的科学性。如中国法律思想史从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分化出来,就是学科内在动力学规律的表现;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出现则是学科相关生长规律作用的结果;法律史学先后以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文化史作为领头学科的发展则体现了学科发展不平衡规律。

笔者认为通过借取科学学的研究成果,分析和构建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不仅能对法律史学研究起导向作用,对广大法律史学研究者起动员和鼓舞作用,能增强法律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的对话能力,扩大法律史学的学术和社会影响,而且是社会科学课题规划、学科建设的重要依据。

,我们对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这一课题的研究讨论还很不够,可供的成果尚不多见,以至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缺乏有效的规划、组织和指导。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年上海年会的议题聚焦为“中国法律史(学科)的体系、结构与特征”,的确是用心良苦和卓具慧眼。我们期待以此为契机,通过学者们深入的研究和坦诚的讨论,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形成一个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共识,并依据学科结构演化规律组织进行分支学科的建设,促进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创新。

三、呼唤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创新

中国法律史学作为近学术制度下的“学科”,其发展受到学科内外两个方面的制约和影响:从学科内部视角而言,学科研究的、方法和范式对法律史学发展有着直接影响,然而更为深刻的制约来自于法律史学自身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从学科外部视角观察,两个层次的外在因素影响着法律史学,一是社会、、法律和文化建设对法律史学的需求及其满足,二是法律史学之外的法学其他学科对法律史学的需求及其满足,这些需求和满足主要靠学科制度来连接和实现。

由于作为制度的学科是大学制度的产物[13],学科制度与大学制度建设息息相关。应该承认,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两次勃兴,固然是主要学者们卓绝努力的结果,但是也与学科制度的良性作用密不可分。20世纪初在中国法制史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尚未建立之时,仰赖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的课程设置,规定中国法制史为必修课,中国法制史学科才得以迅速建立起来。程树德、陈顾远、瞿同祖等正是以研究和教授中国法制史为职业,而终于成为一代大师。改革开放以来,如果没有高等院校本科法学专业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制史列为主干课程,如果没有教材建设的拉动,如果没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我们很难相信中国法律史学能够产生上述分支学科和学科群,也很难想像会有今天的人才济济。但是,我们的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并非完美无缺,现行的学科制度在某些方面给中国法律史学科深入发展造成了很多的困难,举其大端如下:

1.研究队伍的隔膜:中国法律史学是由法学和史学交叉和融合而形成的一个学科群,作为一个仍在发展之中的开放体系,学科发展的规律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由于过去我们的不觉悟,造成法学系统的研究者与史学系统的研究者的隔膜,交叉学科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14]来自于各学科的研究队伍尚未形成共同对话的平台和机制。

2.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教育部规定大学法学本科14门主干课程,只有中国法制史列为必修课。由于没有充分认识法学体系和法律史学科结构的特点,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缺乏应有的重视,以及课时、师资不足,一些高校法律院系事实上取消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

3.研究生学位学科专业设置:国务院学位办把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学位点合二为一,但是,把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合并为法律史,目前还欠条件和论证,正如有学者指出:“学科设置应以符合科学标准的学科划分为依据,这一点却往往被管理者和行政官员遗忘了。” [15]

4.学科教材建设:中国法律史学的教材目前不少,如冠名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材不下数十种,但是,能够跟上中国法律史学发展、真正称得上是精品的不多;

5.科研课题规划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有关部委的科研项目中,中国法律史学列入立项参考选题及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相对偏少。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的学术体制,有文艺学者反思之后慨叹良多:“其实这20年我们只不过是在开始寻找规范,寻找游戏规则,寻找有可能形成的前沿和构成知识增长的台阶。”“我们意识到:当前的学术体制是窒息学术发展的最大障碍。无序和杂乱无章,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式的‘指导’;因循守旧和不思进取;抱残守缺和中国式的文人相轻;自以为‘学术’而轻视思想和理论的追求;没有评判的权威机制与假冒伪劣的泛滥……我们都感到了这个学术体制的窒息性。迟至90年代后半期,以高校为龙头的学术体制的改革终于启动,我们期待着好的前景。”[16]其实,近20余年我们法律史学者对于本领域学科制度的感觉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当前的学科制度的确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法律史学深入发展的瓶颈,实际上,法律史学目前的困境很大程度是学科制度带来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决策者和管理者对法律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认识不足,对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认识模糊,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重视不够。因此,中国法律史学的创新,除了选题的创新、史料的创新、方法的创新和理论的创新[17],更亟待学科制度的创新。

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的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为我们反思和展望中国法律史学提供了一个学术史的内在视角之外的思路,对于我们检讨中国法律史学的困境,探索中国法律史学创新之路具有积极的启发作用。

法律史学要发展创新,我们法律史学者不能固步自封,作茧自缚,死守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及法律文化史的学科界限和体制藩篱,也不能对学科制度坐视不管。研究者以明确学科意识,积极引入新的学科范式,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尤其是交叉学科领域,将是法律史学自主发展和学术繁荣的希望所在。同时,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的建设,要依照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从高校课程设置、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上给法律史学留下发展空间,有关国家机构要依照学科分类的国家标准进行科学管理决策,对法律史学的研究创新予以支持并提供动力,要按照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优先发展带头学科,要鼓励新学科的出现,特别是如部门法律史、部门法学史、比较法律史等学科。

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由于我们法律史学者的大声呼吁和努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吸取了法律史学者的意见,在2003年的国家司法中“中国法律史”又成为了必考科目,正在调整之中法律硕士的招考制体制也将中国法制史列入考试课程,即使这些细微的学科制度变化对于促进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建设,也将带来深远而有力的积极影响。

注释:

[1]黄震: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系副教授。

[2] 汪汉卿:《法律史学会2000学术年会开幕词》,《法律史论丛》第八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何勤华:《法律史需要论的变革》,《与法律》1995年第5期。

[4] 高珣、林华昌等:《中国法律史学会暨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1年学术年会综述》,《光明日报》2001年12月25日。

[5] 方文:《心的演化:一种学科制度视角》,《中国社会》2001年第6期,第126页。

[6] 参见:《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1309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说明。

[8]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页。

[9] 参见饶鑫贤:《高等院校法学门类学科建设一见》(未刊稿,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学术讨论会发言提纲)。

[10] 参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自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 《科学的边缘》(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原为徐纪敏先生1981年提交的南京大学硕士论文《科学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是科学结构学的主要代表作。本文思路的形成,从中获益良多。

[12]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84页。

[13] 参见韩水法:《大学制度与学科》(作为《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一部分),《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4] 可参见苏亦工:《法律史学研究方法商榷》,《北方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15] 蔡曙山:《科学与学科的关系及我国的学科制度建设》(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中国法制史论文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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