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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三农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农村干部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但由于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化公为私,大肆捞钱。有的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各种手段,变法捞钱。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村干部利用经手现金的机会,将土地、宅基、税费、计生款隐瞒收入不入账,直接装入自己腰包;二是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冒领公款;三是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公共财产;四是利用采购物资、土地承包或建学校、修公路等工程发包的机会吃“回扣”,从中索取收受贿赂
2、假公济私、混水摸鱼。一是有的干部会计、出纳一身兼,故意制造财务混乱现象,一任糊涂官,一本糊涂帐,收支账目不向群众交底,下台后人走帐烂,公款不交下任,直接归己;二是公私不分,用公款配汽车、手机、给个人上保险、公款随“份礼”,该自己支付的费用,用公款报销;三是巧立名目、公款消费。有的村干部以招待来客,为村跑项目,争资金为由,在招待费上做文章,把自己的吃喝费用记在公家帐上,甚至少支多报,从中渔利,以吃喝为名行贪污之实。
3、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有的村干部将本村的土地补偿费、农业开发资金、抗旱防汛、建学校扶贫等专项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他非法利益;或视公款为“摇钱树”直接挪用,自己搞营利性活动,从中牟利。
4、同谋造假、合伙侵吞。一些村干部与财会人员串通一气,唆使其伪造单据做假帐,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有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怕打击报复,不敢坚持原则,或奉行利益均沾、好人主义,只要对自己有利,甘愿做假帐,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二)农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是犯罪主体集中。从查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情况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是犯罪案件最主要的主体。在所查处的21人中,这类主体有18人,占总数的85%。这些人权力集中,有经手现金的机会,作案条件方便。
2、是侵犯对象集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的对象比较集中,大部分是上级下拨的开发扶贫、防汛抗旱、土地补偿等专款,以及受委托征收的税款、宅基地款和计划生育罚款。这些资金一般与有关部门相关,在资金往来和使用上监督管理不到位,使一些村干部有机可乘。
3、是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由于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管理不严格,人人手里有钱,使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虚支瞒报,自报自批,直接侵吞、挪用,打公款的主意。
4、是犯罪金额不大,但后果严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引发村民集体上访,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犯罪的农村干部政治素质低,缺乏职业责任和廉洁自律意识,特权思想严重是一个普遍现象。任职期间不注重学习、放弃世界观的改造,工作中民主意识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一旦手中有权,不想如何发展本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而是把当干部做为谋取私利的捷径,置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大肆侵吞公共财产。
2、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给违法犯罪者提供可乘之机。村制度不健帐目不清是个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的村“一把手”直接兼任会计、出纳,财权主要掌握在村支书和村主任手中,收支全凭“一枝笔”、“一张嘴”。有些村经手财务的人员分散,人人收钱,人人花钱,各自为政,一手拿条子,一手拿票子,常年不报帐。有的村财务收支没有专人审批把关,村干部人人自报自批,开支随意,项目、标准、限额没有明文规定,责权不清,管理上的漏洞为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3、财会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发挥管理作用。的有村在财务人员的任用上不是看其业务素质高低,而是任人唯亲,找关系户,拉私情网,看其是否听话,否则就随意撤换,“顶的住的站不住,站的住的顶不住”,财务队伍不稳定。而一些财会人员文化水平低,没有受过专门培训,没有财会基础知识,不懂帐理,胡乱下帐,形成“抽屈帐”,“包袱帐”、“口袋帐”。在财务管理环节上,不坚持原则,不严格把关,对村财务主管言听计从,对违法犯罪现象不抵制甚至同流合污,根本起不到当家理财的作用。
4、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农村基层政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权力的行使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有些村大事小事个别人说了算,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缺少民主监督;有些村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实,村干部暗箱操作,不愿接受群众监督;有些村对村财乡管制度落实不认真,流于形式;有关部门对农村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村级财务管理缺乏监督制约,客观上使违法犯罪现象得以滋生和蔓延。
三、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农村由于条件所限,党员干部学习机会不多,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这样势必造成他们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放松对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一旦走上领导岗位,政治上的不成熟,法律意识欠缺就显现出来。为此,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组织、宣传、党校等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任前培训、定期轮训、农闲整训等形式,加大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其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需要。
2、面向农村,开展法制宣传,发挥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检察机关要利用检务公开,送法下乡,入户走访等项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把法律交给群众,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用法律武装群众头脑,提高群众的法律水平,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分子,让广大群众监督农村干部的言行,使之时刻想到法律的威严,不敢擅越雷池。
3、加强农村财务人员管理工作,提高业务素质。
各村要配齐财会人员,杜绝村支书、村主任兼任会计、出纳的现象。要保持财会队伍的稳定和财务工作的连续性,改变“干部换、会计变”的用人现象。财务人员要理直气壮地参与财务管理和决策,发挥好管理监督职责。有关部门要把农村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纳入工作计划,通过学法规、学业务,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培训一支业务精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农村财会队伍。
4、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各乡镇要发挥对农村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对农村财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指导农村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上级有关财务管理的法规,逐步推行农村会计委派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逐级审批制度、村民理财小组制度、各种费用的标准限额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财乡管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各项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5、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摸查案件线索,对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职务犯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视情节给于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发挥法律法规的警戒和威慑作用,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2篇】2022年11月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三农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农村干部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但由于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化公为私,大肆捞钱。有的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各种手段,变法捞钱。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村干部利用经手现金的机会,将土地、宅基、税费、计生款隐瞒收入不入账,直接装入自己腰包;二是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冒领公款;三是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公共财产;四是利用采购物资、土地承包或建学校、修公路等工程发包的机会吃“回扣”,从中索取收受贿赂
2、假公济私、混水摸鱼。一是有的干部会计、出纳一身兼,故意制造财务混乱现象,一任糊涂官,一本糊涂帐,收支账目不向群众交底,下台后人走帐烂,公款不交下任,直接归己;二是公私不分,用公款配汽车、手机、给个人上保险、公款随“份礼”,该自己支付的费用,用公款报销;三是巧立名目、公款消费。有的村干部以招待来客,为村跑项目,争资金为由,在招待费上做文章,把自己的吃喝费用记在公家帐上,甚至少支多报,从中渔利,以吃喝为名行贪污之实。
3、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有的村干部将本村的土地补偿费、农业开发资金、抗旱防汛、建学校扶贫等专项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他非法利益;或视公款为“摇钱树”直接挪用,自己搞营利性活动,从中牟利。
4、同谋造假、合伙侵吞。一些村干部与财会人员串通一气,唆使其伪造单据做假帐,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有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怕打击报复,不敢坚持原则,或奉行利益均沾、好人主义,只要对自己有利,甘愿做假帐,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二)农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是犯罪主体集中。从查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情况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是犯罪案件最主要的主体。在所查处的21人中,这类主体有18人,占总数的85%。这些人权力集中,有经手现金的机会,作案条件方便。
2、是侵犯对象集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的对象比较集中,大部分是上级下拨的开发扶贫、防汛抗旱、土地补偿等专款,以及受委托征收的税款、宅基地款和计划生育罚款。这些资金一般与有关部门相关,在资金往来和使用上监督管理不到位,使一些村干部有机可乘。
3、是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由于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管理不严格,人人手里有钱,使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虚支瞒报,自报自批,直接侵吞、挪用,打公款的主意。
4、是犯罪金额不大,但后果严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引发村民集体上访,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犯罪的农村干部政治素质低,缺乏职业责任和廉洁自律意识,特权思想严重是一个普遍现象。任职期间不注重学习、放弃世界观的改造,工作中民主意识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一旦手中有权,不想如何发展本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而是把当干部做为谋取私利的捷径,置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大肆侵吞公共财产。
【第3篇】2022年12月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三农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农村干部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但由于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化公为私,大肆捞钱。有的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各种手段,变法捞钱。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村干部利用经手现金的机会,将土地、宅基、税费、计生款隐瞒收入不入账,直接装入自己腰包;二是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冒领公款;三是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公共财产;四是利用采购物资、土地承包或建学校、修公路等工程发包的机会吃“回扣”,从中索取收受贿赂
2、假公济私、混水摸鱼。一是有的干部会计、出纳一身兼,故意制造财务混乱现象,一任糊涂官,一本糊涂帐,收支账目不向群众交底,下台后人走帐烂,公款不交下任,直接归己;二是公私不分,用公款配汽车、手机、给个人上保险、公款随“份礼”,该自己支付的费用,用公款报销;三是巧立名目、公款消费。有的村干部以招待来客,为村跑项目,争资金为由,在招待费上做文章,把自己的吃喝费用记在公家帐上,甚至少支多报,从中渔利,以吃喝为名行贪污之实。
3、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有的村干部将本村的土地补偿费、农业开发资金、抗旱防汛、建学校扶贫等专项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他非法利益;或视公款为“摇钱树”直接挪用,自己搞营利性活动,从中牟利。
4、同谋造假、合伙侵吞。一些村干部与财会人员串通一气,唆使其伪造单据做假帐,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有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怕打击报复,不敢坚持原则,或奉行利益均沾、好人主义,只要对自己有利,甘愿做假帐,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二)农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是犯罪主体集中。从查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情况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是犯罪案件最主要的主体。在所查处的21人中,这类主体有18人,占总数的85%。这些人权力集中,有经手现金的机会,作案条件方便。
2、是侵犯对象集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的对象比较集中,大部分是上级下拨的开发扶贫、防汛抗旱、土地补偿等专款,以及受委托征收的税款、宅基地款和计划生育罚款。这些资金一般与有关部门相关,在资金往来和使用上监督管理不到位,使一些村干部有机可乘。
3、是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由于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管理不严格,人人手里有钱,使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虚支瞒报,自报自批,直接侵吞、挪用,打公款的主意。
4、是犯罪金额不大,但后果严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引发村民集体上访,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犯罪的农村干部政治素质低,缺乏职业责任和廉洁自律意识,特权思想严重是一个普遍现象。任职期间不注重学习、放弃世界观的改造,工作中民主意识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一旦手中有权,不想如何发展本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而是把当干部做为谋取私利的捷径,置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大肆侵吞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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