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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三农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农村干部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但由于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化公为私,大肆捞钱。有的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各种手段,变法捞钱。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村干部利用经手现金的机会,将土地、宅基、税费、计生款隐瞒收入不入账,直接装入自己腰包;二是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冒领公款;三是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公共财产;四是利用采购物资、土地承包或建学校、修公路等工程发包的机会吃“回扣”,从中索取收受贿赂
2、假公济私、混水摸鱼。一是有的干部会计、出纳一身兼,故意制造财务混乱现象,一任糊涂官,一本糊涂帐,收支账目不向群众交底,下台后人走帐烂,公款不交下任,直接归己;二是公私不分,用公款配汽车、手机、给个人上保险、公款随“份礼”,该自己支付的费用,用公款报销;三是巧立名目、公款消费。有的村干部以招待来客,为村跑项目,争资金为由,在招待费上做文章,把自己的吃喝费用记在公家帐上,甚至少支多报,从中渔利,以吃喝为名行贪污之实。
3、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有的村干部将本村的土地补偿费、农业开发资金、抗旱防汛、建学校扶贫等专项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他非法利益;或视公款为“摇钱树”直接挪用,自己搞营利性活动,从中牟利。
4、同谋造假、合伙侵吞。一些村干部与财会人员串通一气,唆使其伪造单据做假帐,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有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怕打击报复,不敢坚持原则,或奉行利益均沾、好人主义,只要对自己有利,甘愿做假帐,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二)农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是犯罪主体集中。从查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情况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是犯罪案件最主要的主体。在所查处的21人中,这类主体有18人,占总数的85%。这些人权力集中,有经手现金的机会,作案条件方便。
2、是侵犯对象集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的对象比较集中,大部分是上级下拨的开发扶贫、防汛抗旱、土地补偿等专款,以及受委托征收的税款、宅基地款和计划生育罚款。这些资金一般与有关部门相关,在资金往来和使用上监督管理不到位,使一些村干部有机可乘。
3、是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由于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管理不严格,人人手里有钱,使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虚支瞒报,自报自批,直接侵吞、挪用,打公款的主意。
4、是犯罪金额不大,但后果严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引发村民集体上访,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犯罪的农村干部政治素质低,缺乏职业责任和廉洁自律意识,特权思想严重是一个普遍现象。任职期间不注重学习、放弃世界观的改造,工作中民主意识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一旦手中有权,不想如何发展本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而是把当干部做为谋取私利的捷径,置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大肆侵吞公共财产。
2、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给违法犯罪者提供可乘之机。村制度不健帐目不清是个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的村“一把手”直接兼任会计、出纳,财权主要掌握在村支书和村主任手中,收支全凭“一枝笔”、“一张嘴”。有些村经手财务的人员分散,人人收钱,人人花钱,各自为政,一手拿条子,一手拿票子,常年不报帐。有的村财务收支没有专人审批把关,村干部人人自报自批,开支随意,项目、标准、限额没有明文规定,责权不清,管理上的漏洞为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3、财会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发挥管理作用。的有村在财务人员的任用上不是看其业务素质高低,而是任人唯亲,找关系户,拉私情网,看其是否听话,否则就随意撤换,“顶的住的站不住,站的住的顶不住”,财务队伍不稳定。而一些财会人员文化水平低,没有受过专门培训,没有财会基础知识,不懂帐理,胡乱下帐,形成“抽屈帐”,“包袱帐”、“口袋帐”。在财务管理环节上,不坚持原则,不严格把关,对村财务主管言听计从,对违法犯罪现象不抵制甚至同流合污,根本起不到当家理财的作用。
4、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农村基层政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权力的行使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有些村大事小事个别人说了算,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缺少民主监督;有些村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实,村干部暗箱操作,不愿接受群众监督;有些村对村财乡管制度落实不认真,流于形式;有关部门对农村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村级财务管理缺乏监督制约,客观上使违法犯罪现象得以滋生和蔓延。
三、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农村由于条件所限,党员干部学习机会不多,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这样势必造成他们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放松对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一旦走上领导岗位,政治上的不成熟,法律意识欠缺就显现出来。为此,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组织、宣传、党校等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任前培训、定期轮训、农闲整训等形式,加大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其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需要。
2、面向农村,开展法制宣传,发挥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检察机关要利用检务公开,送法下乡,入户走访等项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把法律交给群众,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用法律武装群众头脑,提高群众的法律水平,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分子,让广大群众监督农村干部的言行,使之时刻想到法律的威严,不敢擅越雷池。
3、加强农村财务人员管理工作,提高业务素质。
各村要配齐财会人员,杜绝村支书、村主任兼任会计、出纳的现象。要保持财会队伍的稳定和财务工作的连续性,改变“干部换、会计变”的用人现象。财务人员要理直气壮地参与财务管理和决策,发挥好管理监督职责。有关部门要把农村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纳入工作计划,通过学法规、学业务,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培训一支业务精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农村财会队伍。
4、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各乡镇要发挥对农村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对农村财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指导农村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上级有关财务管理的法规,逐步推行农村会计委派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逐级审批制度、村民理财小组制度、各种费用的标准限额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财乡管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各项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5、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摸查案件线索,对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职务犯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视情节给于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发挥法律法规的警戒和威慑作用,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2篇】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检查机关党支部工作总结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检查机关党支部工作总结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的法制力量.这里就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新农村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以下阐述。
一、坚持和贯彻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
在检察工作中坚持和贯彻服务大局,就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实施“十一五”规划等重大部署,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务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共同致力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检察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重要的实践者和推动力量,必须坚持法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的方向,自觉为完成社会主义法治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而不懈努力,保障服务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与工作,为国家、为人民掌好用好执法权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主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检察工作和广大干警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二、立足检察职能,找准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
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而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目标,就必须依耐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农民利益、农业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但是要尽可能好地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必须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这就要求我们不能闭门造车,而必须深入农村去调查、去走访、去研究农村的实际情况,从发现的问题入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帮助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解决突出的难点、热点问题,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当前农村普通存在的现象有:1、农村是民事、刑事案件的多发区;2、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村务公开没有得到真正执行;3、村干部及村民法制观念淡薄;4、坑农、害农案件不断,查处不力;5、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力。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大,如在通路、农网改造、通水、学校等建设,涉及土地搬迁补偿费、育苗费等问题,从而引起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的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损害了干群关系,挫伤了农民兄弟的积极性。上述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找准存在问题的根源,如何帮助解决问题,这就是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三、强化三种意识,严查“四类”案件
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首要任务是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强化三种意识,严查“四类”案件。
三种意识:一是强化保障人权意识。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公诉权、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每一项权力都与人权息息相关,其运用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意识,充分尊重农民的人格,依法维护其权益,坚决禁止权力的滥用。
二是强化执法为民意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长期坚持的执法观,是政法工作指导方针“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把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作为根本宗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农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妥善处理好涉及农民群众的利益问题,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三是强化依法办案意识。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要强化依法办案的意识,认真遵守《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九条卡死》、《四条禁令》等硬性规定,一切按法律程序办事,严格公正执法,规范文明办案。
四类案件:一要严查涉农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严厉查处发生在农村的乡霸、村霸、地霸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深挖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特别是对那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刑事犯罪,要不遗余力予以严打,保证农 民安居乐业。与此同时,对轻微的刑事案件,要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教化的教化,愿和解的和解,尽量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要严查坑农、害农的犯罪案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加大对查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假农资坑农、害农案件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监督立案。对于造成农民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坑农、害农案件,检察机关要适时提前介入。加强与国土、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农民耕地、破坏水利设施和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保护基本农田不受侵犯,水利、电力设施不遭破坏,努力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要严查发生在农村的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建设资金的投入,大大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环境和生活条件。但一些掌握着这些资金管理、审批、发放权的领导干部,又打起了这些资金的注意,想方设法贪污挪用。肩负着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要严厉查处贪污、挪用退耕还林补贴、扶贫、救灾、救济资金等国家扶持农业、救助农民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案件;发生在农村土地以及矿山等承包、征用、拍卖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利用职务之便,在农村建设道路、饮水工程、征地拆迁、农业生产等重点工程建设中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依法监督和查办金融、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机构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依法合理使用,确保国家支农政策的落实。
四要严查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案件。主要是严厉查办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剥夺农民选举权利,采取贿选等方法影响农民正常行使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案件,确保农村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正确实现。
四、坚持立检为公,建设和谐新农村
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方面,也是农村发展的最终目标。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重视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涉农控告申诉工作,充分运用刑事、民事等手段,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和谐因素,营造农村的和谐氛围。
(一)情理结合,化解信访难题
要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的“窗口”作用,建立健全处理涉农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通过深入乡镇流动接访、开通网上举报等便民措施,让广大农民真切地体验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和便利。要坚持情理并用,无论是无理缠诉的还是上访有理的,无论是检察机关管辖的还是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都要反复、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人的法律讲解、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坚持实行检察长接待制度,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特别对于接访中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决不能简单推诿,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依靠多种手段解决,扎实做好全方位、社会化息诉罢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和投诉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
(二)宽严相济,化解邻里矛盾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正确区分发生在农村的情节较严重的犯罪与恶性犯罪,对因亲朋好友、乡里乡亲之间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基层检察机关应坚持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
(三)恩威并重,化解民事纠纷
要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诉讼主体为农民和诉讼内容在农村的各类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处理不公、适用法律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审查,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纠正。对审查后没有错误和不宜抗诉的案件要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第3篇】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总结
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总结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我们就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如何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新时期检察工作独特的功能和优势,把检察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从检察工作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中,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检察工作新的内涵。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检察机关要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而且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执法为民的宗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涉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在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中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一时代主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通过创建清廉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要结合农村治安环境,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1、以维护农村稳定为着力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两抢一盗”以及“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坚决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以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为载体,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安全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发展环境。二是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如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征用、拍卖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贪污、挪用农村和农业经济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案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农民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三是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开展对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发生。四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确立捕、诉、防综合整治的工作体系,坚决打击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以促进经济发展为落脚点,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农民增收、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可靠的司法保障。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加强与涉农工作部门的联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领域的犯罪,确保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利益。二是正确运用批捕、起诉等手段,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稳、准、狠地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坚决制止和打击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犯罪行为,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工作中,要始终保持对危害群众安全的多发性重点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态势,切实做到“惩治一人,震慑一片,教育一方”。三是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涉农案件,要及时通过立案监督进行纠正,对涉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通过其它法律程序予以纠正,积极拓宽监督渠道,保证每起案件跟踪监督到位。
3、以提高农民素质为切入点,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农村的稳定、发展关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普及农村 法律知识,加强农民法制教育,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既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职责。一是要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开展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服务连心等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以案释法;二是要举办一些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进行普法宣传,增强群众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促进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三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举办专题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班进行普法宣传;四是通过编印资料、办墙报等进行宣传教育。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不仅知法、懂法、守法,而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与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进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
4、以强化检察职能为支撑点,积极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环境。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履行检察职能与做好服务工作的统一,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法律监督,明确执法指导思想,落实执法为民措施,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执法改革等,营造安农的治安环境,富农的发展环境,惠农的政策环境,护农的法治环境,使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涉及各项检察业务、与社会各界关系密切、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全局性工作,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
1、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是转变执法理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和集体企业负责人的职务犯罪,要坚决查办,及时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而对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有贡献的基层组织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职务犯罪,情节较轻的,要加以保护,采取警示和戒勉谈话的方式进行教育。二是对农村中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依法不应逮捕、不应起诉的嫌疑人,及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情节较重的,也要与社会上的恶性犯罪区别对待,在处理上充分体现人性化,积极营造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属、邻里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激发广大农民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2、要在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强化综合治理上下功夫。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加强农村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综合治理措施。一是紧紧围绕“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研究“三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二是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开展社会治安大清查、矛盾纠纷大排查、安全隐患大检查、侵害群众利益大调查等专项治理活动。三是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处理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抓好文明疏导,排解矛盾纠纷,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问题解决在基层。四是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听取反映要耐心,接受意见要虚心,处理问题要细心,尽量使来访群众的问题得到解决,疙瘩能解开,委曲能慰籍,冤情能伸张。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分流得当,落实到位,反馈及时,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3、要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要根据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性质、特点,采用科学、简便、实用的形式,建立体系严密、操作性强的工作运行机制,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是建立起各项工作严格的监督保障机制。三是要不断加强素质兴检、文化育检和科技强检工作,妥善处理好三者关系,为规范化建设的长足发展和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持续进步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四是加强队伍素质教育,煅造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队伍,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水平。
4、要不断改革创新检察机制。加快推进检察机制的改革创新,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工作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应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针对农民群众对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况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建立完善对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针对民事行政案件会不断上升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制约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实质问题等。其次,完善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完善查处刑讯逼供行为的工作机制,建立对渎职司法人员进行严查的办案机制和渎职案件移送查处机制。最后,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约束能力。
【第4篇】2022年11月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三农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农村干部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但由于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化公为私,大肆捞钱。有的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各种手段,变法捞钱。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村干部利用经手现金的机会,将土地、宅基、税费、计生款隐瞒收入不入账,直接装入自己腰包;二是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冒领公款;三是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公共财产;四是利用采购物资、土地承包或建学校、修公路等工程发包的机会吃“回扣”,从中索取收受贿赂
2、假公济私、混水摸鱼。一是有的干部会计、出纳一身兼,故意制造财务混乱现象,一任糊涂官,一本糊涂帐,收支账目不向群众交底,下台后人走帐烂,公款不交下任,直接归己;二是公私不分,用公款配汽车、手机、给个人上保险、公款随“份礼”,该自己支付的费用,用公款报销;三是巧立名目、公款消费。有的村干部以招待来客,为村跑项目,争资金为由,在招待费上做文章,把自己的吃喝费用记在公家帐上,甚至少支多报,从中渔利,以吃喝为名行贪污之实。
3、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有的村干部将本村的土地补偿费、农业开发资金、抗旱防汛、建学校扶贫等专项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他非法利益;或视公款为“摇钱树”直接挪用,自己搞营利性活动,从中牟利。
4、同谋造假、合伙侵吞。一些村干部与财会人员串通一气,唆使其伪造单据做假帐,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有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怕打击报复,不敢坚持原则,或奉行利益均沾、好人主义,只要对自己有利,甘愿做假帐,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二)农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是犯罪主体集中。从查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情况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是犯罪案件最主要的主体。在所查处的21人中,这类主体有18人,占总数的85%。这些人权力集中,有经手现金的机会,作案条件方便。
2、是侵犯对象集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的对象比较集中,大部分是上级下拨的开发扶贫、防汛抗旱、土地补偿等专款,以及受委托征收的税款、宅基地款和计划生育罚款。这些资金一般与有关部门相关,在资金往来和使用上监督管理不到位,使一些村干部有机可乘。
3、是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由于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管理不严格,人人手里有钱,使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虚支瞒报,自报自批,直接侵吞、挪用,打公款的主意。
4、是犯罪金额不大,但后果严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引发村民集体上访,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犯罪的农村干部政治素质低,缺乏职业责任和廉洁自律意识,特权思想严重是一个普遍现象。任职期间不注重学习、放弃世界观的改造,工作中民主意识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一旦手中有权,不想如何发展本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而是把当干部做为谋取私利的捷径,置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大肆侵吞公共财产。
【第5篇】2022年12月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三农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农村干部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但由于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化公为私,大肆捞钱。有的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各种手段,变法捞钱。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村干部利用经手现金的机会,将土地、宅基、税费、计生款隐瞒收入不入账,直接装入自己腰包;二是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冒领公款;三是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公共财产;四是利用采购物资、土地承包或建学校、修公路等工程发包的机会吃“回扣”,从中索取收受贿赂
2、假公济私、混水摸鱼。一是有的干部会计、出纳一身兼,故意制造财务混乱现象,一任糊涂官,一本糊涂帐,收支账目不向群众交底,下台后人走帐烂,公款不交下任,直接归己;二是公私不分,用公款配汽车、手机、给个人上保险、公款随“份礼”,该自己支付的费用,用公款报销;三是巧立名目、公款消费。有的村干部以招待来客,为村跑项目,争资金为由,在招待费上做文章,把自己的吃喝费用记在公家帐上,甚至少支多报,从中渔利,以吃喝为名行贪污之实。
3、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有的村干部将本村的土地补偿费、农业开发资金、抗旱防汛、建学校扶贫等专项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他非法利益;或视公款为“摇钱树”直接挪用,自己搞营利性活动,从中牟利。
4、同谋造假、合伙侵吞。一些村干部与财会人员串通一气,唆使其伪造单据做假帐,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有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怕打击报复,不敢坚持原则,或奉行利益均沾、好人主义,只要对自己有利,甘愿做假帐,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二)农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是犯罪主体集中。从查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情况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是犯罪案件最主要的主体。在所查处的21人中,这类主体有18人,占总数的85%。这些人权力集中,有经手现金的机会,作案条件方便。
2、是侵犯对象集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的对象比较集中,大部分是上级下拨的开发扶贫、防汛抗旱、土地补偿等专款,以及受委托征收的税款、宅基地款和计划生育罚款。这些资金一般与有关部门相关,在资金往来和使用上监督管理不到位,使一些村干部有机可乘。
3、是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由于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管理不严格,人人手里有钱,使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虚支瞒报,自报自批,直接侵吞、挪用,打公款的主意。
4、是犯罪金额不大,但后果严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引发村民集体上访,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犯罪的农村干部政治素质低,缺乏职业责任和廉洁自律意识,特权思想严重是一个普遍现象。任职期间不注重学习、放弃世界观的改造,工作中民主意识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一旦手中有权,不想如何发展本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而是把当干部做为谋取私利的捷径,置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大肆侵吞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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