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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尊崇,事关和法律的全面实施,也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淇县人民法院围绕影响和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现报告如下:
当前,涉诉信访可以说是各级人民法院谈之色变的老大难问题。随着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信访、上访人员也在不断的增加。混迹在这些人员中的无理闹访、缠访者,动辄举条幅、呼口号公然诋毁法院裁判或法官声誉。本次调研结果,也表明涉诉信访问题是影响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屏障。
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不仅会影响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增加他们对法院裁判的不信任,还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近几年来,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一系列措施,如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法院微博在线答疑等推行“阳光审判”。尽管这些举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人们对法院印象还停留在“很神秘”的阶段。
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理念,赋予法官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客观需要,也是由法律的局限性所决定的。但是由于这种自由裁量权过大,必然会为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提供温床。
排除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与政策相冲突等客观因素外,个案的实体不公正、程序不规范和办案效率低下,也是制约司法公信力的一个主要因素。
“官官相护,清官少”、“人不和天斗,民不和官斗”这种在历史中存活若干年的糟粕法律思想仍然富有活力,甚至还发展演绎出了“大个帽两头翘”“有理无理,先送礼”等这样的谚语,在社会上流行。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长期、系统、浩大的工程,不仅需要我们一代又一代的法院人为之不懈的努力和奋斗,还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想进一步扩大司法诉讼程序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那么就必须设置涉法、涉诉信访一次性终结机制,完善信访流程管理,否则,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就无从谈起。
人民法院必须切实转变司法作风,以提高案件质效为抓手,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才能真正赢得公信。
在原有司法公开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公开方式,扩大公民的司法参与度,保障司法的公开透明性,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的普法宣传还停留在“以案说法”、“漫画说法”“法制标语”、“宣传板块”等一维宣传的层面上,可以说是法官、法院的独角戏,缺少互动性、及时性和灵动性,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法治宣传的需求。建议在下一步的宣传工作中能够利用新型载体,融入现代精神,不断创新宣传载体,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针对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积极进行回应,解答疑问,寻求认同。
2、与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联系开办“法官、法学专家、公众大辩论”栏目,邀请知名法学家、社会学者、公众代表,参与对争议法条、热点案件、典型案例进行大辩论,宣传法律,解读诉讼。
3、谱写旋律优美、易于上口的法院歌、法官歌;拍摄以法院、法官为正面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务求立意新、情节引人;不断吸收现代新闻炒作方法,应用于法制宣传和树立司法权威,从而努力达到司法有公信、法律受尊重、人人都守法的社会新气象。
【第2篇】以科学发展观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
以科学发展观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对现阶段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权威是与公信力相联系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来自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尊崇、认同和服从。这种“尊崇、认同和服从”就是司法公信力的一般特征,指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普遍奉行的道德标准和主流价值观的导引下,根据自身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了解和认同形成的一种综合评价体系。当前,由于受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如何努力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我们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迫切而现实的问题。本文以海原县法院为参照,就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制约因素,提高途径等方面作一分析,以期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所禅益。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人民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对法官应该是最信赖、最认同的。中国的老百姓因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往往“厌诉”,不到万不得已,往往不会走进衙门。一旦涉入诉讼,既意味着他已作出了最后的选择,并且在其心目中已不得不求助于法官这一“最后的守护神”了。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许多群众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保护权益这种合理渠道持怀疑态度,宁可信访,也不信诉,宁可信官,也不信法,宁可选择其他救助也不愿选择司法救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群众不愿采取司法救助,而采取私力救助,甚至求助于黑恶势力等非法组织。如我院在审理车辆买卖、民间借贷等案件中发现,有一部分车辆数次转买,债务数次转让,都是在当事人预期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时,将权利转移给一些社会混混等,以此减少自己的损失等。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出人民群众对司法信任度不高。“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而对法院依法送达的有关告知其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不予重视,漠然视之。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接触到这样一些当事人,他们往往寻找一些与办案法官熟悉的人来法院说情,但当问他们是否阅读了法院送达的有关文书时,大部分回答是没有。这说明他们宁可相信人情,也不相信人民法院送达的文书对具诉讼的指导作用。
(三)上诉率高,甚至明知无理仍坚持上诉,说明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信任度低。近两年来,海原县法院的上诉率,发改率持续下降,这与我们加强法官队伍素质,提高审判质量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然而,有一部分案件在我们看来原本不应上诉,或者当事人对上诉的结果也不报极高期望,但仍坚持上诉,其根本原因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因言行不当,或者判后答疑不到位,令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降低了对法官的信任度。
(四)被告出庭率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在行政、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出庭率低,部分被告对法官能否保护其合法权益持怀疑态度,既不答辩,也不提交证据,有理也不到法庭上讲。
(五)生效裁判主动履行意识差,漠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甚至逃避执行,暴力抗法。执行难难在何处?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自治区高院、_____市中院先后采取了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有效执行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压力。但执行难的问题尚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扭转,我认为主要原因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差,没有主动履行的意识,漠视司法的权威。
(六)信访不信诉,信官不信法。当前涉法涉诉上访大致分两类,一类是群众开始就不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保护权益,解决问题,一味认准上访这条路;二是通过诉讼程序后仍对法院的裁决不满,并且在二审、再审等程序后仍上访缠访。在一个社会中,上访信访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社会文明、和谐的程度。涉法涉诉上访居高不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社会司法运行不畅,人民群众的需求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切实满足,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七)旧观念未从根本上根除,消极影响潜移默化。老百姓自古就有“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传统观念,这些封建黑暗司法制度的遗害至今仍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判断和认识。加之我们在具体工作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和现象,更加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诸如“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要想官司赢,就得先托人”、“不吃不喝,官司莫说”等等民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老百姓对法院的认识,这些认识和观念虽有失偏颇,但也确实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内心看法,其影响力不容忽视。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客观因素
在我国,司法公信力问题从来就有。新形势,新阶段,司法公信力更是困挠人民法院的一个主要问题。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 既有外部因素,也有法院内部原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我们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查找制约和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才能为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提供更具科学性、更有针对性的思路。
(一)法院体制上的因素。现阶段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管理行政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公认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加之个别地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和地方保护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更是社会公认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尤其一些涉及政府部门案件,老百姓往往对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和判决心存疑虑。
(二)社会风气、传统观念及人民群众心理因素的影响。如前所述,由于受儒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加之封建黑暗司法制度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的老百姓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对司法的公信力抱着一种怀疑的态度。尤其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法院的判决总不能实现双赢的情况下,找领导、托关系、寻人情,给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造成一种不走后门官司就不能打赢的错觉,给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造成许多负面影响。
(三)法官自身因素的原因。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需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以及对各种复杂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不可否认,我们仍有一部分法官存在着业务不强,能力不足,形象欠佳,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急需提高。另外,法官职业化与当前普遍存在的法官高龄、断层,以及对法官实行公务员管理也是影响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原因。拿海原法院来讲,现有的29名法官中,一线办案的只有24名,其中50岁以上的5名,40岁至50岁之间16名,40岁以下的仅占3名。法官职业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丰富的职业经历和生活阅历。在国外,50多岁才能当法官。而在我国,50多岁的法官已退居二线,既不被组织重用,其自身也认为退党将至,得过且过,不愿在做踏实、艰苦的工作,而年轻一代司法经验尚且不足,更缺乏老法官的指导和帮助。因此,法官老龄化及断层问题就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给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造成许多困难。同时,个别法官也确实存在接受吃请、接待当事人态度蛮横、耐心不够等问题,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产生抵触和不满情绪,也是导致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主要原因。
(四)社会法律文化教育滞后,司法认知与司法规律脱节,各种偏见和错误认识在社会各种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流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举步维艰,难以立足。因为司法自有的规律性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间不协调、不吻合而产生许多负面的效应。法官讲证据,因为事实不具有再现性,法官只有通过证据的链条最大限度地证明案件事实,而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真实事实之间往往是有差距的。但是由于受法律教育水平,文化素质法律认知等因素的影响,老百姓所认可的事实只是来自他们亲身经历的事实,存在内心的事实,不知道通过举证来证明案件事实,往往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对此,当事人十分不理解,怨气很大。如我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许多债务人对借款事实不否认,但认为其已部分或全部偿还了借款,债权人起诉无理。但总提供不出偿还债务的证据,一旦败诉,既认为是法官裁判不公,从而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三、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保持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真正做到“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有学习好了,掌握好了,才能贯彻好,落实好,才能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要主动将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下,坚持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多向党委汇报,争取支持。三是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在服务大局中体现科学发展观。教育干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力戒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被动办案。
(二)坚持司法为民方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价值追求的客观要求。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关注民生,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时刻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第一要务。海原县人民法院为了落实“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建院方针,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为民措施,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如针对当事人不了解诉讼知识,不懂法的问题,我们加强了诉讼指导、释明工作;为了减少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怀疑,我们制定了判后答疑制度;为了减少因执行不能而影响困难当事人的生活,我们采取了执行救助措施,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为了避免金融危机给我县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我们出台了审理涉农案件的七项措施和加强巡回审理的十二条意见,为了掌握和监督法官的司法廉洁,我们加大了对案件回访的力度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我们法院具体工作中的体现。今后,我们还要进一步探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人法院司法为民的本色。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党和政府权威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党凝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的。司法没有权威何谈法律的权威,何谈党和政府的权威?长此下去,必然会“亡党亡国”,这是任何一个执政党都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不符合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司法权威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必须遵从司法权威,模范遵守法律。同时,树立司法权威必须从人民法院自身做起,保证我们的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才能让外界感受到司法权威,才能让当事人自觉服从司法裁判结果。
(四)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司法腐败,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保证。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具有全局性。当前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体制因素为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司法不独立,权威难树立,法官职业的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这是一个大问题,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而有慎重地探索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体制和机制。要加大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力度,严查各种司法腐败案件,把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降到最低。
(五)提高司法公信力,既要提升法官的素质,也要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
一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虽然我们经过开展“五五普法”的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提高,但是很多知识和观念都是粗浅的、表面的,不符合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对公民法律素质的要求。一些地方普法教育流于形式、走过场,效果不明显。因此,普法教育不仅仅是对公民法律知识的灌输,还要进行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培育,在知法的前提下如何教育他们守法,遵从法律,认同法律。
二要提升法官的素质。法官素质不仅指法官精通多少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提高他们分析判断事物的能力,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能力,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能力,感知社会主导价值的能力等等。只有法官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认可,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才有了基础和条件。
(六)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和媒体的关系
在处理人民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上,既不能让媒体舆论左右和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也不能漠视、排斥新闻舆论的作用和存在,二者应该有一个良性、理性的互动关系。毫无疑问,接受舆论监督是人民法院的应有之义,但司法的相对独立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下降与一些媒体的不当监督、越位监督、越前监督不无关系。我们往往看到一些成为热点的案件还未进入法院,媒体就以自己的视角大量发表评论,将社会公众引导到一个他们所认可或者追求的判断中,孰不知,一个案件在未被法院裁判前,社会公众甚至媒体所能掌握的信息并不是翔实的和全面的,其所做出的判断往往并不客观、真实,因此,媒体的过渡炒作往往会给人民法院的独立裁判造成不必要的压力。一旦人民法院所做出判决与社会公众的期待落差较大时,人们何时检讨过媒体的过失呢?最终的结论可能就是“法官裁判不公”,如此恶性循环,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就难以提高。因此,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与媒体的关系,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其提高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的长期努力。我们要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认真查找影响我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提高我院的司法公信力。
【第3篇】县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尊崇,事关宪法和法律的全面实施,也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x县人民法院围绕影响和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影响公正司法、司法公信力提高的突出问题
(一)涉诉信访、上访是最大的屏障
当前,涉诉信访可以说是各级人民法院谈之色变的老大难问题。随着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信访、上访人员也在不断的增加。混迹在这些人员中的无理闹访、缠访者,动辄举条幅、呼口号公然诋毁法院裁判或法官声誉。本次调研结果,也表明涉诉信访问题是影响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屏障。
1、涉诉信访制度与司法权威之间存在冲突。信访制度本来是为当事人提供一条表达诉求的合法渠道,但由于从上到下实施“信访一票否决制”,部分领导只关心信访、上访问题是否解决,而不关心信访途径、信访理由是否正当。部分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只要来访就给登记、下批件,甚至出现一起案件多头下批件、重复下批件的情况,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2、对无理闹访、缠访打击力度不够。在信访大军中,有一部分人利用法院害怕信访的心理,通过闹访、缠访或在交通要道、政府党委门前举条幅、呼口号等方式,恶意诋毁法院裁判、诬陷法官,以达到其非法目的或利益。目前,由于缺乏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已在社会上引起了蝴蝶效应频频上演。还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扩大信访功能,传授缠访、闹访的方法,指引上访路径,散播相关领导住址及联系电话,怂恿当事人不进诉讼程序,不走合法途径,煽动群众到相关部门集体上访,严重影响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审判公信力。
(二)执行难是明显短板
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不仅会影响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增加他们对法院裁判的不信任,还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1、案多人少影响执结率。本院执行局现有执行人员六人(含一名临时聘用人员)每年都要受理大量的执行案件,人人都倍感疲惫,很少能拿出耐心和精力规劝当事人主动履行和组织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由于长时间的高负荷工作和精神极度紧张,消极怠工思想逐渐滋生,面对不断增加的案件缺少勇气和“杀气”。
2、执行标的范围扩大增加了执行难度。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的今天,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来说,也迎来了巨大的挑战。案件执行标的从过去钱款执行为主,向动产交付、不动产变更登记、子女抚养权交付为主转变,而执行这些类型的案件,往往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财力,有时还要在执行过程中处理好各种诉讼程序,如举行听证会、联系座谈会等,为及时、全面地执结案件造成障碍。
3、当事人缺少对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支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败诉当事人都已经做好了应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准备,规避执行手段层出不穷,如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举家搬迁、外出打工逃避执行,寻找借口推脱执行,甚至公开肆意对抗执行。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善前,申请人很难提供出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加之,现有的常规执行手段已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求。想具体完善细化各种执行措施,又缺少相应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以至于执行工作处在申请人情绪激愤、社会舆论强压、承办法官作难的尴尬境地。
(三)司法公开力度不能满足群众的期盼
近几年来,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一系列措施,如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法院微博在线答疑等推行“阳光审判”。尽管这些举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人们对法院印象还停留在“很神秘”的阶段。
1、公开裁判结果不如公开裁判过程。裁判过程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机密,尤其是合议过程和审委会讨论过程。可能是基于“密之所存、奇之所在”的原因,人民群众、法学专家、新闻媒体对裁判过程的兴趣远远大于裁判结果。而探究、揣测裁判过程中,“暗箱操作”、“司法不廉洁”、“徇私舞弊”等等这些妄语应运而生,并在以讹传讹中,破坏了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
2、卷宗内容不愿公开引发诟病。法院的各类卷宗材料是当事人起诉、应诉、举证、参加庭审,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中的记录凭证。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可以查阅、复印相关卷宗材料,但法院卷宗是否应向社会公众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在面对新闻媒体采访、专家学者采集案例而请求阅卷时,法院总是遮遮掩掩,引起他们的不满。
(四)裁量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
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理念,赋予法官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客观需要,也是由法律的局限性所决定的。但是由于这种自由裁量权过大,必然会为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提供温床。
1、法律自身不完备。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不允许法官造法,案例仅有指导审判的作用,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而成文法相对原则性和滞后性,导致法官在具体裁判中适用法律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目前,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进法院,法官往往只能依据法律原则和相似法条进行裁判,同案不同判也就显得正常不过了。
2、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上存在差别。司法诉讼讲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对同一案情的案件,如没有证据支持,别说同案同判了,恐怕输赢都很难保障。
3、法官个体素质不同。由于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经历、思维方式、价值取向、思考习惯,造成法官个体对法律的熟知程度、运用方法、审理模式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反映在同一问题甚至同一案件上,就是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
(五)案件质效有待提升
排除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与政策相冲突等客观因素外,个案的实体不公正、程序不规范和办案效率低下,也是制约司法公信力的一个主要因素。
1、重实体轻程序,引起当事人的不必要误会。只关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忽视程序的作用,久拖不决、久调不决、不按期送达、接见当事人不规范、简易审合议判、合议庭成员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等诉讼瑕疵,使法院裁判公正性遭受不必要的怀疑。
2、法官业务素质、宗旨意识、责任心有待提高。有些法官在工作中缺乏进取心,不注重学习新颁法律和探究立法精神,缺乏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遇到有点难度的案件就拿不准,判不明;还有一些法官心中存在官本主义思想,宗旨意识不强,只看领导脸色行事,对群众生、冷、推;个别法官对工作缺少责任心,对待当事人提供信息不果断采取措施,错失结案良机,对待审判流程管理不屑一顾,总是致使案件超审限。
3、对行政权制约力度不够。权力需要制衡和监督,这里的“权力”还包括相关领导。群众打官司时都会在心理对诉讼走势做一个预判,如果对方是权力机关或相关领导的话,他们就会对司法的公正性持有怀疑,当裁判结果正好印证了他们的猜测,裁判不公正就会在社会上传播,司法公信就会遭到质疑。
(六)影响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其他因素
1、针对民众存在疑问的社会热点问题,缺少积极地回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资讯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法院审判的案件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由于社会大众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对他们存在的疑问(如“李昌奎案”和“药家鑫案”为什么不同判?又如,这个官员贪污几十万被判无期,那个贪污上亿元才判几十年,为什么?)承办案件的法院没有站出来进行解答,以正视听,而是放任他们利用媒体一再炒作,蚕食了民众对法院裁判信任和尊崇。
2、糟粕文化仍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官官相护,清官少”、“人不和天斗,民不和官斗”这种在历史中存活若干年的糟粕法律思想仍然富有活力,甚至还发展演绎出了“大个帽两头翘”“有理无理,先送礼”等这样的谚语,在社会上流行。
二、提升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的途径和建议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长期、系统、浩大的工程,不仅需要我们一代又一代的法院人为之不懈的努力和奋斗,还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一)建立信访终结程序、完善信访案件流程管理,树公信。
如果想进一步扩大司法诉讼程序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那么就必须设置涉法、涉诉信访一次性终结机制,完善信访流程管理,否则,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就无从谈起。
1、建立信访一次性终结程序。所谓信访一次性终结程序就是指信访案件在经过办理、复查与处理后,信访问题中的合理诉求已妥善解决、信访理由不成立已得确认的,信访人不得再次信访,如仍然缠访、闹访,各级信访部门将不再受理登记和签批交办,对于涉及犯罪的和恶意煽动群众集体上访、信访的,还要主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
2、完善与诉讼程序相衔接信访流程管理制度。信访部门应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建立实质审查制度,甄别案件性质分别作出处理。如正在诉讼中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信访部门坚决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转向诉讼程序;对已经走完了所有的救济程序仍然不服的,经审查确因裁判错误而导致信访人的信访,则应依法交由具体司法机关处理。
(二)转变司法作风、提高案件质效,赢公信。
人民法院必须切实转变司法作风,以提高案件质效为抓手,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才能真正赢得公信。
1、积极改变司法工作作风。人民法院要不断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干警的服务意识。一是要变被动司法为主动司法,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定期到辖区乡村、社区,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法律、解答疑惑、引导人民群众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正确表达自己的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教育干警学会与当事人换位思考,在接待、询问时杜绝冷、横、硬、推的现象;三是强化巡回审判,督促干警走出办公室,走进田间地头,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不断延伸审判职能作用,深入到百姓家中,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了解群众的所需、所想、所求,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2、努力提高审判质效。“努力让每一个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和公正”。公平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如果不能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司法权威也就无从谈起,更不要说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一是建立完善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如建立“月案件质量评查”、“发回、改判案件评析”、“疑难案件讨论”等;二是加强干警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三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案件归类,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当地裁判标准。
3、坚持强化队伍建设。只有把司法价值凝聚到法院队伍建设中去,作为核心内容来抓,才能为公正司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是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干警政治素质,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思想保障;二是组织干警学习新颁法律、法规,提高干警业务素质;三是强化廉政教育,加强对正反典型的学习,使广大干警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时刻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四是全面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要不断满足一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物质装备和生活文化需求,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拼搏争优、勇作“铁项法官”的良好工作氛围。
4、不断完善便民措施。在细节上下功夫,不断完善、增设便民新举措,重塑法院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一是结合“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活动,督促干警定期到企业、村镇“大下访”“大排查”,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指导他们正确签订合同、及时处理排查出的潜在问题,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二是在立案阶段,对下岗工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困难群众、企业缓减免诉讼费,让他们打得起官司,不因经济困难而将他们拒之法庭大门之外,确保他们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地维护;三是审理过程中,要做好接待和审理工作,要耐心倾听、悉心释法、费心调解、贴心服务,公正裁判,让当事人无时无刻都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四是在判后答疑时,注重以情释法,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帮助他们理解法律规定,纠正他们的错误认识,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扩大司法公开,提公信。
在原有司法公开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公开方式,扩大公民的司法参与度,保障司法的公开透明性,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1、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力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证人保护、有碍法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外,其他有关案卷信息,只要征求当事人同意,即应及时、全面地公开。
2、不断创新公开方式。利用现在已发展成熟的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制作电子数据档案,以便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随时随地都能查询到相关案件信息。
3、不断丰富社会参与司法的形式。可以通过组织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团旁听庭审,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参与诉讼、监督诉讼。
(四)改革普法宣传,促公信。
目前,我国的普法宣传还停留在“以案说法”、“漫画说法”“法制标语”、“宣传板块”等一维宣传的层面上,可以说是法官、法院的独角戏,缺少互动性、及时性和灵动性,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法治宣传的需求。建议在下一步的宣传工作中能够利用新型载体,融入现代精神,不断创新宣传载体,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针对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积极进行回应,解答疑问,寻求认同。
2、与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联系开办“法官、法学专家、公众大辩论”栏目,邀请知名法学家、社会学者、公众代表,参与对争议法条、热点案件、典型案例进行大辩论,宣传法律,解读诉讼。
3、谱写旋律优美、易于上口的法院歌、法官歌;拍摄以法院、法官为正面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务求立意新、情节引人;不断吸收现代新闻炒作方法,应用于法制宣传和树立司法权威,从而努力达到司法有公信、法律受尊重、人人都守法的社会新气象。
县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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