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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行政应诉态势转变

发布时间:2022-12-29 11:10:4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浅谈公安行政应诉态势转变

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日渐提高,公安行政案件日益从以处罚决定为收尾向以行政诉讼为收尾而转变。复议诉讼案件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在增长。公民因不满公安机关而采取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已变得司空见惯,而公安机关在其中面临的压力也不言而喻。

一、当前公安机关行政应诉面临的主要困境

公安机关在应诉时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在对方所聘请的律师针对程序、证据、处罚裁量等方面提问时,往往依照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被动回答,无法展现公安机关在裁决时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且对一些律师的提问准备不足,临场一时难以回答,虽然处罚合法合理,却在行政应诉时略显狼狈。

二、当前造成公安机关应诉不利的主要因素

(一)诉讼结构先天限制。公安机关作为被告,具有先天不足的劣势。在向法院提交证据后,出庭应诉的法制民警必然会在诉讼活动中,面临原告在事实和程序方面的“找茬”。而现今公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大幅提高,公安机关不得不在诉讼中面对具有专门知识、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这常常使得原告在诉讼活动中的“攻击”更犀利。同时,在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对于公安执法办案的要求已然从“重实体”向“程序与实体并重”甚至“程序重于实体”而转变。而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往往更喜欢在公安机关容易出现漏洞的程序方面寻找破绽,甚至会在公安机关意想不到之处发难,让出庭民警疲于应对。

(二)应诉民警欠缺经验。公安机关作为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必然要求民警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但公安机关往往出于维护颜面的目的,并不委托专业律师参加,也不寻求公职律师的帮助,仅仅法制民警自行参与诉讼。非专业出身的公安行政应诉民警,在日益复杂的行政应诉中,已渐渐显露出了力不从心的疲软态势。公安行政应诉民警的不专业、不系统、经验不足、法律知识不全面等问题矛盾已日益显现,这一内因使公安机关在应诉过程中,也出现应对不足的现象。

(三)案件办理不规范。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由于疏忽大意,难免会在程序等方面出现纰漏,尤其是在时间、签名等问题上出现问题,给律师以可乘之机。而法制审核人员也存在把关不严,临近案件办理期限,不得不裁等现象,自然会造成程序上的瑕疵,影响证据效力,甚至造成处罚违法。

三、公安机关应诉态势转变的必要性

(一)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的体现。一次庭审就是一次绝佳的普法机会。基层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往往牵扯方方面面,大多数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基本都是由民间纠纷产生,处罚未必能让当事人信服。而庭审过程中的质证却是一个教育当事人,警示世人的绝佳机会。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应诉时不能仅仅回答原告律师的提问,同样也应该主动出击,向对方、法官、听众宣扬公安机关的主张,向世人展现,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中考虑到了天理国法和人情的统一,切实履行好“谁执法谁普法”。

(二)执法规范化的内在性。公平正义是执法活动的生命线,公安机关作为一支高标准、高要求的执法队伍,对自身执法过错零容忍。一旦出现败诉案件,会给群众造成公安机关也在违法办案的误解,往往会严重损害公安形象。故公安机关应当在行政应诉时,从守势寻求突破,在庭审过程中,积极寻找攻击点,说服法官,同时尽量消弭原告的不满,避免造成不稳定因素。

(三)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然性。随着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全面推进,行政诉讼也应该更加重视庭审实质化,而非仅仅从案卷笔录做形式审查。鼓励民告官的同时,也应当要求被告充充分详细地对处罚做出论证,让原告无可辩驳。法官也更喜欢看到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充分辩论、有来有回的态势。而从庭审设置的“举证、质证、发问、辩论、综述”等环节来看,也正是积极向上述观点靠拢的。

四、公安机关应诉转变的建议

(一)注重源头规范执法活动。加大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力度,转变执法民警意识,提升办案质量。落实好法制员盯案制度,全流程指导办案。法制部门要按时催促,不能等到案件办理临期从而陷入裁或不裁的尴尬境地。只有不断完善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办案,程序、实体方面没有瑕疵,才能在诉讼过程中,稳固防守。不露破绽、不输官司。也只有高质量的案件才能让应诉民警在庭审时游刃有余,才可以向原告发问攻击,转变庭审走向,改变法官感观,赢得主动。

(二)注重民警法律素养提升。庭审实质化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有一支专业出众、能言善辩的专门应诉队伍。要发挥好公职律师的作用,增强应诉民警的综合素质。一是拓展应诉民警法律涉猎范围,鼓励民警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及公安民警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让通过考试的民警加入应诉队伍。二是增加应诉民警的经验积累。应增加应诉民警参与庭审旁听的机会,实际感受庭审的过程,举一反三,临阵不乱。三是应当加大对应诉民警的培训力度。现如今公安的应诉队伍可以说很多都是半路出家、自学成才,这存在明显的缺点和不足。而综合性的培训锻炼可以很有效提升民警的综合素质,完善不足。

(三)注重寻求专业力量帮助。公安机关应当聘请更具专业能力的律师加入应诉团队。律师的经验、专业知识可以是应诉民警获益良多、迅速成长,而其独立的视角往往能使应诉民警跳出公安范畴的框架,提出更多有利意见,弥补自身不足。同时也可以聘请律师团队、检法部门专家、院校教授作为智囊团,在应诉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全方位梳理案件,准备好对方可能的攻击点,做到在庭审中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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