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坠)物如何整治?
一、高空抛(坠)物的社会危害性。
从天而降的砖头将车辆砸出坑洞、14楼掉落的锤子砸伤路人、被一口痰吐中头顶的惨状、 侥幸躲过花盆袭击拣回一条命……高空抛物、坠物引起的悲剧事故、意外事件不时上演,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坠)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我们不妨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认识高空抛(坠)物的社会危害性。
案例一: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149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2019年3月2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二: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彭某涛将其名下粤G76Z19号车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嘉年华国际公寓楼下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处于嘉年华国际公寓2124号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当日上午11时许,嘉年华国际公寓的保安于巡逻时发现一白色犬只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涛的车辆,导致彭某涛车辆受损。彭某涛到达现场后立即报警处理,经调查,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即林某凤与何某央所饲养。彭某涛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凤与何某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20年1月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凤、何某央赔偿彭某涛损失1万元。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犬只饲养人疏于管理,以致犬只坠落砸损他人财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判决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警醒动物饲养人要严格饲养动物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丧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结合现实生活中的高空抛(坠)物的鲜活案例,高空抛(坠)物危害性可以归纳为四点:1、生命危险。这是第一点,从高空抛物的冲击力是无法想像的,哪怕一个小小的苹果也可能致人死亡。一根小铁丁也可以插入你的大脑,造成植物人或者死亡,一个鸡蛋也可以砸碎你的脑袋。不管是什么物体,越高伤害力越强,危害越大。2、财产损失。第二点是财产也造成很大的损失,如果是砸伤,那医疗费也吓人,如果人失去生命了,家人都无心工作,找人赔偿,打官司,因为你都找不到是谁抛的,特别的麻烦,你只能先独自付出一切费用。如果是砸碎了爱车,损失了车而且浪费了很多时间去处理这事,有时也不了了之,自认倒霉。3、影响团结。这也是一种危害,因为一般高空抛物,相当地难找造事者,所以整栋楼的居民都会互相猜测,互相指责,甚至还有很多人因为整天让人调查烦躁不安而产生怨恨,危害了大家的团结。4、受害者家属心理悲伤。失去亲人的悲痛是世上最大的悲痛,因为一个小小的物品无缘无故的瞬间失去了亲人的生命或者健康,都是一种很大的心里伤害,而且找不到谁抛的,还需要强忍悲痛去找隐藏中的造事者。
二、高空抛(坠)物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高空(坠)抛物”之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被侵权人只要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就可以获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连带补偿。
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这是一个新规则,把‘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不正常利益关系完全理顺,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补偿仅是垫付性质,且最终享有追偿权,而不是“连坐”责任。
(二)“高空抛(坠)物”之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高空抛(坠)物如何有效治理
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抛物、坠物”? 这已经是个老大难问题。要根治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最佳的方式还是预防和惩治相结合。一方面,加强源头治理,在提升建筑本身的防抛物和坠物方面多动脑筋,另一方面,在法理层面最大限度地通过明确责任界定,提高量刑标准,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让“不能高空抛物”观念深入人心。
杜绝“高空抛物、坠物”不文明行为,关键在于预防,预防“高空抛物、坠物”应该多管齐下:1、加大宣传力度。各小区都有相关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小区发现的高空抛物恶劣行业予以通报和督促,加强教育和安全知识宣传。2、积极举报。对于发生在自已身边的高空抛物行为,要积极向物管部门和小区自律委员会进行投诉和举报,而不是没有发生意外就不了了之,防范于未然才最为重要,等到意外发生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3、通过监控和高科技手段进行定位和责任处理。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后,很多时候无法准确判断行为发生的楼层和住户,需要事后进行多项科学测试才能锁定,给事后处理带来很大麻烦,应该依托现代科学手段在各楼层和天面装高清红外线监控,以确保事发后能找到责任人。4、新户入住发送安全告知书。所有新户在入住前,一些必要的注意措施最好列为告知书与住户进行沟通并当面签文明承诺,虽然不能确保万无一失,但至少可以减少有意识行为所发生的意外。同时家长也会加大对儿童的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