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
一、凡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
二、管委会成员应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有一定宗教学识和工作能力的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组成。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选举结果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四、管委会应在区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在相应宗教团体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所在乡(镇)政府及街道的行政管理,同友邻单位和睦相处,遵守公共秩序。
五、管委会的职责:
1、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2、组织信教群众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宗教法规的贯彻落实,抵御非法活动,维护教内和睦和社会稳定。
3、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4、安排好教务活动。教务活动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和举办跨地区宗教活动要报批。
5、民主理财,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
6、办理聘请、辞退教职人员手续。
7、坚持独立自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
8、兴办自养事业,引导信教群众自觉投身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为构建和谐十堰做贡献。
六、建立年度述职、考核制度。每年年底,管委会负责人应向区宗教事务部门述职,管委会成员向管委会负责人述职,接受区宗教事务部门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