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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宗教场所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4月中旬,在往年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对我甘谷宗教概况、部分区域宗教场所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考察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甘谷县宗教界的基本情况
甘谷县是全省宗教工作重点县之一。我县有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四大宗教,而且历史悠久,分别成立了四个宗教团体。据统计,全县现有各类信教群众近7万人,约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1%;登记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221人;依法登记、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108处(其中全市重点宗教活动场所6处);此外,还有各类民间习俗信仰活动场所280多处。
目前,我县宗教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信教群众增多。据有关数据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县各教派信教群众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特别是农村信教群众的人数大幅度增加,且人员相对固定,佛教和基督教尤为突出。二是宗教信徒的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三是宗教工作的任务繁重。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关系日益密切,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宗教的传播提供了新的平台,宗教的影响之大,范围之广,传播速度之快,使宗教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特殊复杂性。
二、 我县宗教场所工作情况的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县宗教领域总体上保持着稳定局面,但是,随着社会发生深刻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农村非法乱建庙宇、念佛堂、私设基督教聚会点有回潮之势。
(二)宗教教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一是宗教教职人员少。二是宗教教职人员文化层次低。我县221名教职人员中,初中以下学历者居多,难以正确理解宗教的教义、教理。三是宗教教职人员宗教理念模糊。一些教职人员入教动机不纯,宗教场所整体的综合管理能力相对薄弱。
(三)个别宗教场所财务制度不健全。有些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公益活动方面的资金投入无预算,无明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不能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公布。
三、 推动宗教场所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措施与建议
(一)深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要加强各级党政干部的
宗教政策法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宗教工作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的认识,增强重视和做好宗教工作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切实解决基层宗教工作中存在的“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等现象。
进一步巩固农村社区文化阵地,开展送政策法律和科技文化进农村、进社区等活动,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增强辨明是非曲直的能力,避免和减少群众因寻求内心慰籍而产生迷信盲从心理。加强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做好思想引导,防止信徒数量过快增长,为宗教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宗教管理的协调机制,为构建和谐宗教奠定坚实的基础。一要形成合力。宗教工作面广量大,光靠宗教部门势单力薄,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应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加强社会秩序管理的高度,统一制定治理办法。要及时疏理解决宗教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为构建和谐宗教奠定坚实的基础。二要重心下移。把宗教管理的范围延伸到乡村和社区、延伸到宗教团体和每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确保宗教事务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推动基层组织加强对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联系和监管。三要合理布局我县宗教活动场所。对非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要摸清情况,按照积极慎重、客观过细、疏堵结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分类处理,综合整治。
(三)积极促进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发展。一是要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引导宗教团体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是要制定出台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切实帮助宗教团体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三是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掌握非宗教势力干预宗教内部事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处理解决的措施方法,切实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
(四)充分认识到宗教慈善公益活动的重要意义。鼓励和规范宗教文化场所积极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协助宗教团体组织“捐资助学”、“捐资助困”等可持续进行的慈善项目,使我县的宗教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2篇:宗教场所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云龙为组长,州人大民侨委、州民宗委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调研组,于3月27至29日,深入到宾川、巍山、大理三县市进行调研,实地查看了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三县市人民政府的情况汇报,对我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大理州是全省宗教工作重点州市之一,州内五大宗教俱全,有州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基督教“两会”、天主教爱国会5个全州性爱国宗教团体和24个县市级爱国宗教团体,有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330处。其中:佛教141处,道教56处,伊斯兰教97处,基督教33处,天主教3处;登记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1016人,有信教群众61.5万多人,占全州总人口的17%。此外,还有从原始宗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白族本主崇拜、彝族土主崇拜等民间信仰,有一定规模的小寺小庙3546处,全州12县市110个乡镇都有信教群众分布,近年来,州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宗教场所依法管理水平,宗教领域总体保持健康平稳良好态势,宗教场所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加强领导,完善宗教场所管理机制
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一是认真履行宗教工作主体责任。州委和各县市党委均成立了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州委及各县市党委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专题研究宗教工作,印发了《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任务分解等文件,各县市委也相继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二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全州先后建立健全州级领导联系挂钩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制度以及民族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三是将宗教工作纳入大理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出台了《大理州宗教工作网格化管理问题清单交办责任清单落实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综合协调、政府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宗教工作格局。
(二)强化学习,提高宗教场所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紧紧抓住管人、管场所、管活动三个关键,积极理顺关系、落实责任、化解矛盾。一是将宗教法规政策宣传工作纳入州普法规划和党校培训计划,组织县(市)党委、政府分管同志、民宗系统干部参加中央、省、州举办的培训班,切实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宗教工作干部对宗教工作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强化对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的政策法规学习宣传,结合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向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工作人员及信教群众广泛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三是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各级宗教工作部门经常性开展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民主管理组织运行等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督促整改,积极探索和加强民间信仰管理,对全州3546个民间信仰场所进行了登记造册,县市尝试分类管理,部分场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狠抓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宗教场所突出问题
一是在佛教道教管理方面,按照国家宗教局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加强佛教道教教风建设,抵制商业化影响,对乱建庙宇、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违规设置功德箱等问题进行坚决排查治理,不断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二是在伊斯兰教管理方面,指导伊协组织开展解经和新编“卧尔兹”宣讲,引导清真寺阿訇将去极端化工作融入到日常讲经中,从而使穆斯林群众筑牢抵御防范境外伊斯兰教极端思想渗透的防线,认真开展伊斯兰教“三化”治理,进一步加强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规范管理工作,多年来,寒暑假期间均无违规办班情况发生。三是在基督教管理方面,针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屡禁不止的问题,我州依法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进行了专项分类治理,认真查处境外基督教组织的渗透活动,遏制了基督教活动混乱现象,取得了良好效果。四是在天主教管理方面,加强对天主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建设,推动民主办教,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的渗透,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确保安全不出问题。
(四)强化服务,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
一是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积极推动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五进”宗教活动场所,坚决制止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大型宗教活动等违法行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日趋规范。二是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坚持发挥宗教部门的协调推动作用和宗教界的主体作用,先后开展了以“安全”“教风”“规范”“学习”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宗教和谐的局面进一步巩固。三是加强宗教界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团体领导班子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培养,使我州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逐步得到提升,一批年轻、文化程度高、有一定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担任了州、县(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选送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政策法规和教义教规培训,积极推荐全州性宗教团体优秀负责人进入到全省性宗教团体领导班子,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重要性认识有待提高
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对宗教工作的长期性、群众性、特殊复杂性缺乏正确认识,对“宗教工作重点在场所”的要义领会不深,对做好宗教场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由于存在认识上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
(二)宗教活动场所修缮有待加强
一是宗教活动场所大多数建成年代久远,为文物保护单位,部分建筑年久失修,有的场所道路狭窄,消防通道不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二是2010年起,州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修缮补助经费,2014年开始州级财政取消该项经费预算,加之县财政困难,难以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保护修缮,宗教场所特别是涉及文保的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日趋严峻,对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管理带来隐患和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现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出台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有法难依的现象。二是全州民间信仰场所多,且民间信仰供奉神祗庞杂,信仰形式多样等原因,民间信仰定性难、管理难度大。三是大理州作为全省宗教工作重点州市,研究制定宗教事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少,遇到矛盾激化,只能依靠政策进行说服教育,对违法违规行为缺少依法处罚的依据。
(四)宗教工作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州、县市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力量薄弱,目前大多数乡镇还没有配备宗教专职干部,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需要,大理市、宾川县、巍山县、永平县等重点县市尤为突出。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大多数县都是统战民宗合并,如:宾川县统战、民宗总编制数反而减少,原来县委统战部8名,县民宗局10名,合并后减为12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二是宗教团体班子成员和宗教教职人员待遇普遍偏低,虽然他们的生活待遇及社会保障问题得到不同程度解决,但补助标准低,大多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难以落实,大多数教职人员生活仍靠自养。三是宗教团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能力低,宗教爱国爱教后备力量薄弱,加之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多为兼职,致使宗教团体对场所、人员、活动的监督、指导作用发挥不充分。
(五)非法聚会点和境外渗透不容忽视
近年来互联网宗教活动不断增加,境外宗教渗透加剧,网上网下宗教问题相互影响,宗教商业化倾向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地方出现宗教场所接受境外资金,信教群众参加境外组织的非法宗教培训和传教问题,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形势严峻,对宗教领域稳定构成威胁,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从全局的高度去把握宗教工作,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和宗教问题的重要论述上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多部门协作机制,并在乡镇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加大各级领导干部和信教群众对《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不断增强党政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健全法规,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一是州人民政府要加强调研,尽快制定出台《大理州民间信仰管理办法》和《大理州贯彻〈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二是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布局工作,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备案,切实提高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水平。三是加强防控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防控体系和信息网络作用,筑牢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防线。
(三)强化引导,发挥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
一是要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认真总结省、州创建活动成功经验,按照“动态创建、不断创新”的要求,每年确立创建活动主题,在资金上予以保障,始终保持创建活动的生机和活力,真正做到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有序、教风端正、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服务社会的创建标准。二是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支持引导宗教团体积极参与“宗教慈善周”活动,鼓励设立公益慈善基金,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四)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宗教工作实际困难
一是州人民政府要每年安排一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排危资金,用于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场所修缮补助,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无修缮费问题,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二是要适当增加宗教工作重点县市宗教部门的人员编制,通过多渠道解决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力量薄弱问题。三是要通过采取事业编制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州级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问题,并在州民宗委内部设立大理州宗教事务服务中心。四是要逐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补助,切实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难的问题。
(五)强化培训,加强宗教“三支队伍”建设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培训、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统战和宗教干部、宗教界人士“三支队伍”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培养理论政策水平高、宗教专业知识丰富、工作作风严谨细致的宗教工作队伍。制定宗教干部人才的培养、选拔、使用规划,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人才保障。
第3篇:宗教场所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杜兴顺副主任带领由部分常委会委员和民宗侨外工委委员组成的调研组,于9月17日至19日先后深入宝塔 、安塞区和黄陵县,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就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有各类审批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94处(其中佛教22处,道教23处,伊斯兰教3处,天主教7处,基督教39处),有审批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代管的宗教活动点共21处(其中佛教1处、基督教20处);全市信教群众约102037人(其中,佛教44780人,道教47950人,伊斯兰教919人,天主教1662人,基督教6726人);有宗教教职人员105人(其中佛教13人、道教17人、伊斯兰教3人、天主教10人、基督教62人);有宗教团体14个(其中全市性宗教团体3个,县级爱国宗教团体11个);有全国第一批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个(宝塔区柳林清真寺),全国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1个(安塞县弘法禅寺)。
近年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着力提高宗教事务管理水平,推动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注重化解处置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促进作用。
(一)提高重视程度,健全体制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宗教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十八大以来,先后9次传达学习中省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民族宗教工作长效机制方案》等政策文件;市、县两级均健全民宗工作机构,成立民宗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民宗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抓县区和联合督查检查工作机制,将“宗教工作成效”纳入县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宗教工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和宗教活动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落实宗教工作执法责任制,推动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职能、权限、程序法定化。
二是注重法制宣传。坚持将法制宣传作为重要抓手,纳入全市普法工作之中,充分利用6月份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宗教节日和宗教活动等重要节点,通过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就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扩大覆盖面,注重实效性,提升了广大信教群众的认知水平。
三是狠抓学习培训。坚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分层次、多形式”的方法,全方位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宗教工作人员、宗教教职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组织全市宗教干部、宗教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共300多人参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专题培训,选送120人次参加中省宗教团体举办的政策法规和教义教规培训,提升了处置宗教问题的能力,促进了宗教工作法治化。
(二)夯实工作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教职人员管理。坚持把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培训考试、资料采集、上报认定、逐级备案、建立台账的方法对教职人员进行认定备案;重视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引导,增强了宗教教职人员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强化与宗教教职人员联系。
二是加强活动场所管理。建立《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等8项制度,理顺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登记、审批程序,推动了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安全卫生和文明敬香等方面的规范化;强化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加大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力度,确保了重大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三是加强信教群众引导。组织开展乱建庙宇乱塑露天宗教造像、非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规设置功德箱等专项治理工作,对摸排出的1937处各类庙宇进行了全面整治,规范登记为民间信仰场所967处,对剩余的970处将分三年时间逐步关停259处,转化用途201处,拆除510处(其中:安塞区164处、吴起县130处、甘泉县91处、志丹县89处),对摸排出的47处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进行分类治理。对全省通报的三处乱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宝塔区马家湾影视城内的财神像于9月30日前已拆除完毕,子长县龙虎山青云观露天造像、羊马河玉皇山道观露天慈航真人造像正在制定方案,限期拆除整改。积极引导清真寺阿訇将去极端化工作融入日常讲经工作,使穆斯林群众自觉抵制“达瓦宣教”渗透,杜绝“沙化”“阿化”“清真食品概念泛化”等不良倾向。
(三)注重服务保障,推动自身建设
一是深入开展“四进”活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讲话精神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充分发挥宗教活动场所引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持爱国爱教、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作用,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场所活动。各宗教活动场所升起了国旗,制作了展板,创办了专栏,进行了培训,融“四进”内容于讲经讲道之中,成效明显。
二是强化爱国团体建设。精心指导市道协、市佛协、市伊协等爱国宗教团体工作,特别是在打击邪教、治理“两乱”和抵御渗透等工作中,发挥了各协会不可替代的作用。积极引导各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参与“宗教慈善周”活动,投身于扶贫帮困、植树造林、拥军优属等公益事业;出台《宗教界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把接受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人士充实到宗教界代表队伍,推荐全市宗教团体优秀负责人进入省级宗教团体领导班子。
三是落实服务保障问题。为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建立了由民宗部门牵头,人社、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2016年,市委、市政府就解决宗教团体“三无”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全市性宗教团体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通过招聘公益性岗位为每个团体各增加两名工作人员。
二、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些干部对宗教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复杂性缺乏认识,有的只是把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停留在口头上、文件里,不抓具体落实;有的在认识上有误差,要么放任不管,要么简单粗暴,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不尊重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侵犯宗教团体合法权益,引起宗教界人士的不满。
(二)宗教场所建设有待加强。大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滞后,一些宗教场所内部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在财务管理上缺乏专业人员,账务不清、透明度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全市94处宗教活动场所现仅有教职人员105人,且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居多,宗教爱国后备力量薄弱;宗教领域不稳定因素萌发,尤其是天主教对历史遗留教产较为关注,因此引发矛盾纠纷;佛道教活动场所商业化、教风不正和乱建寺庙露天造像的现象较为突出,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现象依然存在。
(三)宗教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目前,宗教工作合力尚未真正形成,个别部门因宗教工作比较复杂、敏感而回避、推诿,一些通过协调配合即可解决的问题却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市县两级宗教部门孤军作战的现象非常突出,执法经费不足、执法人员短缺,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三、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力度。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宗教工作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和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系统性学习,不断深化对宗教问题长期性、群众性和宗教工作特殊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把宗教工作放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去推动去落实。要下大力气搞好宣传教育,既宣传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又宣传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性和极端宗教思想的内容、非法宗教活动的表现,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识别和抵制本领。要创新宗教培训体制,将宗教工作纳入全市干部培训体系中,加强对宗教工作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教职人员“三支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宗教团体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解决城市拆迁中宗教房产的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好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低保申请工作,维护好宗教团体合法权益。要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分层次、按步骤、多渠道地对中青年教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真正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合格教职人员队伍。要重视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实际困难,常态化排查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如太和山道观的生活污水一直无法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在大型庙会期间极易对山体自然生态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需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解决。
(三)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宗教工作领导机制,夯实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完善四级宗教工作网络,落实宗教工作联络员制度,逐步建立全市宗教工作动态数据库。要着力实现宗教活动场所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等制度全覆盖,严格落实年度财务报告和收支审查制度;切实规范宗教场所的规划建设,坚决打击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行为;强化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管控,确保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安全进行。要坚决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总结推广安塞区在“庙宇关停拆除或转化用途”方面“规、并、转、拆、关”的做法,发挥宗教人士引导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开展佛道教商业化整治工作,推动佛道教教风建设,全面净化宗教活动场所;严厉处置乱建庙宇乱塑露天宗教造像和私设基督教聚会点,严防“回潮”现象发生;加大防范和抵制邪教渗透工作力度,依法取缔打着宗教旗号的各类邪教活动,严厉打击各种宗教极端主义的渗透行为,强化网络宗教事务的监管,为我市信教群众营造良好宗教环境。
第4篇:宗教场所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为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艳同志的指导和带领下,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今年5月以来就此进行了专题调研。7月中旬,我委召开全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座谈会,听取省宗教局、南京市民宗局的情况汇报,以及省五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张艳同志参加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7月中旬和8月上旬,张艳同志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带队分别到常州、镇江、连云港、宿迁四市调研,实地察看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情况,听取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此之前,我委还赴苏州、南通、扬州等地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宗教发展的基本情况
江苏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齐全。全省信教群众超过400万人,各级宗教团体246个,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5761处,各类宗教教职人员9333人,有5名宗教人士担任全国宗教团体负责人。历史上,我省就是佛道教盛行的地方,高僧大德辈出,鉴真和尚东渡日本至今仍传为佳话。栖霞寺、天宁寺、寒山寺、金山江天禅寺、茅山道院等都是全国著名的寺庙道观,基督教金陵协和神学院、佛教鉴真佛学院、中国佛学院栖霞山佛学分院等院校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形态,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以来,江苏宗教进入恢复发展的新时期。从信教群众人数变化情况来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快速增长阶段;进入新世纪后,信教群众人数增长趋于理性和平稳,近十年来年增长率保持在4%左右。具体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基督教信徒和农村信教人数增长较快。1950年全省基督教信徒不到10万人,1982年为21万人,1996年为97万人,2002年为120万人,目前达到180万人,信徒人数十年间增长了50%。2010年全省农村信教人数约为194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5.56%,比2003年省委统战部统计的2.6%,研究数值增长了138.4%,7年间增长了一倍有余。目前我省农村信徒最多的是基督教。
二是信教人群呈现“南佛北基”的分布态势。据2012年统计资料,江苏400多万信教群众中,基督教和佛道教信徒分别为180万人和200万人。基督教徒180万人中,苏北五市为130万人,占72%,基督教活动场所占93%,教职人员占60%。全省佛教940个活动场所中,苏南、苏中八市有777个,占83%,教职人员占89.6%。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则没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在各个地区、各类人群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分布。
三是信教人员结构趋向多元化、多样化。长期以来,我省信教群众呈现“三多、三低”的结构特征,即农民、妇女、老人居多和文化低、收入低、能力低人群居多。近年来信教人员结构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宗教信仰逐渐从社会弱势群体向其他社会阶层扩展,社会“白领”、企业骨干、行业“精英”以及中青年信徒逐渐增多。
四是信教群众流动性逐步增强。受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吸引,外省来我省经商、务工、求学、生活的信教人员越来越多,目前已有20多万,主要集聚在苏南各城市。另外,随着我省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大量境外人员来我省经商从业、讲学留学、旅游观光,其中绝大多数都有宗教信仰,要求集中过宗教生活的人数越来越多。常州清真寺的阿訇介绍,每逢周末、节假日前去礼拜的中外学生络绎不绝。
分析我省信教群众人数持续增长的原因,一是社会环境日趋宽容。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不信教公民与信教公民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社会与宗教组织的关系得到很大改善。特别是基督教经过60多年的“自传、自养、自治”,基本实现了本土化、民族化,因此信奉基督教的人数逐步增多。二是思想观念和价值追求的多元化。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对外交流的增多,推动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趋于多元。一些人从祈福消灾、积德延寿的愿望出发,进入寺观教堂参加活动,进而接受宗教信仰、成为信徒。与传统的佛道教相比,基督教的传教形式、活动方式以及信众分享“关爱”所带来的幸福感,给了人们更多的选择余地。三是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化。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带来了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刻调整,宗教由此获得新的发展空间。省委统战部和省社科院2012年的调查显示,全省新社会阶层人士中,23.9%信仰宗教,其中59.3%的人士近10年开始信仰宗教。四是情感交流或精神寄托的需求。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面对工作、生活、事业、情感、疾病、养老等方面的多重压力,部分人群特别是困难群体选择信仰宗教纾解情绪,寻求精神寄托。我省农村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但文化建设相对滞后,文化生活不够丰富,从宗教中寻找情感释放和交流的空间,成为一些农村群众满足精神需求的重要途径。
二、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根据国务院和我省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级宗教事务部门积极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在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推动宗教团体建设、规范宗教场所管理、化解处置矛盾纠纷、引导宗教界参与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全省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一是围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推动各项宗教工作开展。2009年以来,省宗教局组织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制定八项标准,量化考核体系,认真组织评选;并以此为抓手,根据每年中心工作和宗教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教风建设”等创建活动主题,在全省宗教界营造出创先、争先的良好局面。
二是以专项工作为载体,加大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力度。围绕人、财、物等关键环节,在全省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参加社保等专项工作,逐步完善专项工作常态化管理机制。突出抓好各类重点宗教问题,增强综合管理能力。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处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宁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三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努力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加强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加强对宗教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一批优秀的宗教团体带头人走上国家和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岗位。连云港市指导和督促各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章加强自我管理,并坚持每月定期召开宗教团体和重点场所负责人学习会,倾听建议,了解动态,排忧解难,扬正纠偏。
四是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维护宗教领域安全稳定。全省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均列入综治成员单位,将宗教矛盾纠纷的化解、处置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形成了保证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的工作机制。宿迁市着力构建“大民宗”工作机制,开展宗教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及时化解和处置涉及宗教的矛盾和纠纷,促进了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五是加强思想文化建设,传承优秀宗教文化。开展“与党同心同行”主题教育,唱响爱国爱教主旋律。指导宗教界开展系列文化活动,按照时代要求诠释教义教规。常州市建成了天宁宝塔佛教文化等一批宗教文化项目,并以此为窗口开展对外交流,弘扬光大优秀宗教文化。
六是规划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满足信教群众需要。南京市适应信教人数持续增长、外来人口急剧增多的形势,根据城市发展战略、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满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求。镇江等地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也作了统筹安排。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面对宗教的发展变化,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做的有声有色。他们的共同经验和特点是: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将宗教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处理宗教事务重大问题;建立并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宗教部门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宗教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宗教事务属地管理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管理网络和责任体系;加强基层宗教事务部门机构建设,配好配强执法人员,加大依法行政力度,推动了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全面实施;支持和引导宗教团体发挥积极作用,帮助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这些好的经验值得在全省推广。
我省宗教团体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法规,加强团体自身建设和宗教教职人员培养,大力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继承和弘扬宗教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流,发挥了宗教在促进人际和顺、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作用。对此也应给予充分肯定。
三、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宗教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对宗教发展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客观的分析,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
首先,对宗教工作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少数地方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识不全面,对信教群众不放心、不信任,对“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不关心、不热心,甚至把宗教工作作为高压线,采取回避态度,不碰不问。个别地方宗教政策长期得不到全面落实。一些地方片面放大宗教社会功能,甚至采用行政手段助推其发展。例如,为发展旅游和招商引资,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未经批准乱建寺庙宫观、塑造大型宗教造像、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等,人为地扩大了宗教的影响,推动了宗教的非正常发展。有的地方把寺庙宫观当作“聚宝盆”、“摇钱树”,依托寺庙宫观建设风景区、售卖高价门票,甚至违反宗教条例规定,连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持证信教群众都需购票才能进入。还有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转而求神拜佛、寻求神灵庇护,损害了党的形象。
其次,宗教团体建设和活动场所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市县宗教团体自养能力薄弱,缺乏必要的办公经费、办公场所,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能;一些宗教团体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在信众中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有的宗教团体职能定位不当、职责把握不准,桥梁纽带功能没能有效发挥。假僧假道乱做佛事道场现象有所反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寺庙宫观借教敛财,诱导、强拉游客和信众花高价烧高香、抽签卜卦。一些未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违规从事宗教活动、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骗取钱财。这些都违反了宗教政策和法规,扰乱了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
第三,宗教教职人员素质和道风建设需要进一步提升。目前,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年龄偏大、宗教学识和文化水平偏低的现象比较普遍。全省佛道教三分之二的教职人员、基督教九成以上的教职人员还是初、高中文化程度,与其承担的教化身心、牧养教民的宗教使命不相适应。宗教后备人才不足,部分宗教团体在新老交替中出现了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现象,特别是代表性人物严重匮乏。受世俗化、拜金主义的影响,一些宗教教职人员经不住诱惑,宗教信仰出现淡化趋势。有的不注重学习修行,不遵守教义教规,甚至做出违规破戒的事情,败坏了教风;有的热衷于追逐利益,贪图享受,世俗化、庸俗化倾向明显;有的忙于参加各类活动,疏于宗教事务,脱离信教群众。这些问题发生在少数宗教教职人员身上,却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声誉。
第四,县级宗教事务机构建设亟需加强。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属地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繁重的基层宗教事务管理任务。在2010年新一轮机构改革前,我省县级宗教工作机构均为政府组成部门。改革后,全省100个县(市、区)中,列入政府部门序列的仅有21个。同时,县级宗教工作机构普遍存在人员少、流动快、兼职多等现象。不少地方反映,基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手段少、任务重、压力大。沭阳县民宗局现仅有1名分管部长和1名工作人员,而全县信教人员达10万之众。国务院和我省宗教事务条例中,涉及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职能的条文分别有19条和15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缺失以及及队伍的弱化,导致对宗教事务的指导、管理、协调、检查等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宗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取缔处罚缺乏强制措施,进而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宗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一些县级宗教工作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资格就受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场质疑。
四、加强和改进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当前,我省正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为实现“两个率先”而努力奋斗。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实施国务院和我省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更加紧密地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更加充分地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深刻认识宗教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自觉践行“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目前,我省信教群众占总人口的比重不大,但总量不小,并且处于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有所扩大。对此,我们要正确应对,妥善处理。首先,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宗教还有其存在的深刻根源,不仅会长期存在,在一定时期可能还会有所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客观理性地善待宗教,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增强党和政府在信教群众中的吸引力、凝聚力。同时,要防止和纠正人为扩大宗教影响的做法,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次,从总体上看,宗教都是主张和平、和好、和谐的,引导好、运用好、发挥好这一点,宗教就会释放正能量,对社会起到正面作用。反之,则有可能成为动荡、对立的诱因。我们要正确认识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最大限度地发扬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抑制消极因素,充分发挥宗教群体整合、心理调适、道德教化、文化传承的独特功能。第三,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一样,都是我省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必须尊重和保护他们的信仰,这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公民权利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要密切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联系,主动听取他们的心声和诉求,多为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办实事,把他们紧密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同时,要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既当好教徒,又当好公民。
(二)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省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处理复杂宗教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和我省的宗教事务条例,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一是推进宗教法制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对宗教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将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规规章。二是完善落实配套办法,抓住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宗教活动监管等关键环节,加大政策落实和制度建设力度。继续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等活动。三是加强执法主体建设,完善执法监督和检查,提高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当前,要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重视和加强县级宗教事务机构建设,使其真正成为执法主体,确保基层宗教工作责任有人承担、情况有人掌握、信息有人报送、工作有人推进。四是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宗教组织协同、信教群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宗教事务管理体制,增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合力。健全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提高应急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水平。继续抓好妥善处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佛道教乱建寺庙和露天造像、服务管理外来穆斯林、抵制外来渗透等工作。五是依法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积极帮助宗教界排忧解难,市县宗教团体办公经费要作为专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对化解寺院宫观与景区的利益纠纷、落实宗教房产政策以及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等问题,各级政府要予以关心和重视,能够解决的要抓紧解决。
(三)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必须切实加强宗教界自身建设,发挥宗教团体自律协同作用,努力构建和谐宗教关系。一要支持各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思想建设,继续鼓励五大宗教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讲经”“解经”活动和神学思想建设,挖掘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进一步纯正信仰、适应时代和社会进步要求。二要支持宗教团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调整、自我提高的能力,树立在信教群众中的威信,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提高信教群众参与宗教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三要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支持各宗教活动场所在财务监管、安全管理、环境改造、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创出管理特色,提高场所建设和管理水平。四要加大宗教人才的培养力度,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造就一支爱国爱教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发挥我省宗教院校数量多、层次高的优势,支持宗教团体把宗教院校办成培养爱国宗教人士的重要基地、正确阐释宗教教义的重要阵地、培训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平台。
(四)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是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一是支持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经济建设,鼓励信教群众在各自岗位上勤奋工作,致力创业创新创优,以自强不息的精神,优良的业绩践行信仰。二是支持宗教界发扬济世利人的优良传统,通过日常宗教活动和公益慈善等活动,参与社会建设,发挥宗教界人士在慰藉心灵、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信教群众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三是支持宗教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宗教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整理出版宗教文化典籍,保护和传承好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四是支持我省宗教界对外平等友好交流。按照“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与港澳地区宗教界深化交流合作,与台湾地区宗教界开展友好往来,增进两岸四地宗教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第5篇:宗教场所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本★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工作,促进全州宗教领域团结和谐稳定,推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根据州政协常委会2016年重点工作安排,州政协调研组深入禄丰、武定、永仁、牟定、楚雄5个县市29个宗教活动场所和部分宗教团体走访座谈,对我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楚雄州是全省宗教工作任务较重的州市之一,全省宗教工作重点县2个,全州宗教工作重点乡镇51个。州内现有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三大宗教和民间信仰。截至2015年底,全州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410所(寺观教堂256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154处),其中佛教活动场所76所、伊斯兰教活动场所71所、基督教活动场所263所。有信教群众23.9万余人(佛教18.24万人,伊斯兰教2.1万人,基督教3.56万人),约占全州总人口的8.75%。全州有爱国宗教团体组织16个,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628人(佛教111人,伊斯兰教160人,基督教357人)。宗教活动场所中县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15所。此外,有登记备案的民间信仰场所23处,信众32万余人。
多年来,我州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保护、管理、服务、引导”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理念得到深入落实,全州宗教领域团结和谐稳定。
(一)各级党委政府重视。一是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州、县市党委成立了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强化了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乡镇明确了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干部,村(社区)落实了信息员或联络员。二是宗教工作措施有力。州委、州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楚字〔2008〕23号),为做好全州宗教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各县市党委、政府通过定期专题研究宗教工作、解决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力量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三是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州、县市建立了分管联系领导和统战、民宗部门干部直接联系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制度,建立健全了州、县、乡三级宗教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奖惩体系,以及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宗教形势研判等制度,建立了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协调,统战、民宗、公安国保、食品安全等部门参与的宗教活动管理联动机制等。四是属地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大部分县市、乡镇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等工作,将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列入宗教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硬指标。
(二)依法管理明显加强。一是依法设立审批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登记办法》等法规规章,全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二是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范。各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培训管理、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更加规范,在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引导信教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不断加强。截至目前,全州已有158个场所按要求开设了对公银行账户,规范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如禄丰县63所宗教活动场所已开设银行账户60所。四是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引导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和管控。依法稳妥处理乱建小寺小庙、私设聚会点及外来教派传入渗透等问题,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和谐稳定。
(三)保障措施得到落实。一是解决了场所修缮经费。州级从2011年开始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全州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修缮,大部分县市也为宗教团体和部分场所安排了一定资金。楚雄市近年来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修缮资金455万元;武定县2013年以来每年预算10万元用于场所危房修建资金。二是增加了宗教团体工作经费。4个全州宗教团体工作经费从2011年开始从5万元增加到8万元。三是落实了教职人员待遇。宗教团体班子成员和其他宗教教职人员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得到落实,武定县、楚雄市、禄丰县根据实际提高了补助标准。
(四)宗教和谐基础扎实。一是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培训,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广泛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教风建设,自我管理意识增强,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州性宗教团体每年深入宗教活动场所对民主管理等情况进行调研,宗教团体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二是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截至目前,全州命名表彰93所“和谐寺观教堂”。我州13个宗教活动场所和州佛教协会、以及7名宗教团体负责人分别被中央和省委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和省宗教局、省民宗委命名表彰。三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宗教界“与党同心同行”和感恩教育等活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进一步夯实。
二、存在问题
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缺位。一是对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对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特殊复杂性缺乏正确认识,对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宗教工作重视不够,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的措施落实不力。二是对政策法规不熟悉。部分领导干部对党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规疏于学习,宗教基本知识欠缺,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生疏,对宗教问题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三是认识存在偏差。部分干部对待宗教问题存在着两种不正确的认识:一种是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对宗教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甚至不愿进宗教活动场所,不愿接触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消极看待宗教;另一种是缺乏政治敏锐性,放松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忽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境外宗教渗透等热点、难点问题视而不见,警惕性不高。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影响着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影响到宗教工作健康发展,影响到全州宗教领域长期和谐稳定。
(二)管理存在差距。一是依法管理有差距。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监督执行力度不够。基层执法主体不健全,基层宗教工作干部活力不足,管理乏力。二是自我管理有差距。有的场所民主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不落实,存在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与管理、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较好发挥。部分场所教职人才不足,特别是佛教僧才匮乏,到目前,全州还有36所开放寺院没有僧人主持和管理寺院。宗教教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场所管理组织班子成员普遍存在年龄大、文化低、能力弱的问题。三是科学管理有差距。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特点和规律把握不够,用老办法、老经验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管理机制、理念、方法和手段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要求,宗教活动场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三)突出问题增多。一是一些地方宗教活动不规范。宗教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出现非法传教问题。少数地方宗教狂热活动有所抬头,乱建小寺小庙等现象屡禁不止。二是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不规范。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还有252个场所未按要求开设银行对公账户。极少数教职人员不注重修行,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三是矛盾隐患突出。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因山林、土地、水源、坟地、房产等引发的纠纷、侵犯场所合法权益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由于农村善未开展房产登记,全州正式开放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大部分未办理产权证,宗教房产遗留问题还十分突出。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少数场所与旅游或园林景区之间的关系不顺。部分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合理规划和风险评估缺乏监督,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四是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形势严峻。近年来部分地方先后出现宗教场所接受境外资金、信教群众参加境外组织非法宗教培训、以及非法传教和渗透问题,对宗教领域稳定构成威胁。
(四)经费投入不足。一是宗教活动场所修缮资金严重不足。全州大部分场所建设年代早,部分场所已成危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由于资金投入有限,很容易导致接受境外资金援助,为境外宗教渗透提供了可乘之机,给宗教领域的稳定带来严重隐患。如楚雄市城区清真寺和市基督教堂等场所建设资金缺口巨大,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二是“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经费缺乏。我州“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没有从制度上保障奖励经费,创建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创建成效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明显。三是宗教团体班子成员和宗教教职人员待遇普遍偏低。我州宗教团体班子成员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待遇及社会保障问题虽然得到不同程度解决,但县与县之间执行标准不一,差别较大。
三、意见建议
做好我州新形势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依法管理,加强自我管理,加强正面引导,加强公共服务,不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要从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到促进全州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高度来认识其重要性。从全局的高度去把握宗教工作,从做群众工作的立场出发去做好宗教工作。二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要求。要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论述、新要求上,全面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始终坚持“四个必须”,切实把宗教工作的根本方向、目的及工作重点放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上,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州宗教工作。三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要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要在全州党员干部中开展党的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的再教育再培训,使各级干部全面正确认识宗教问题,准确把握宗教的特点规律,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切实解决好“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问题。
(二)注重提升管理水平。一是加强依法管理工作。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贯彻落实好《条例》和《规定》及其配套规章,抓住“人员、财物、活动”三个关键,切实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及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对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场所重点进行整顿,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的报批和监管,切实提高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水平。二是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以创建“和谐寺观教堂”为载体,在宗教活动场所坚持开展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等活动,切实增强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支持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思想建设,使宗教活动场所成为宗教思想建设的重要阵地。重视教风建设,引导教职人员研习教义,遵守教规,维护好宗教活动场所的良好形象。切实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后备人才培养,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后继有人。三是提升民主管理水平。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健全完善和落实好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组织建设,选好配好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和管理班子。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发挥好民主管理组织的作用,发挥好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和实行监督的作用。
(三)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用群众工作的方法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积极稳妥处理好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一是对突出问题重点进行治理。对宗教活动不正常的地方要强化属地管理,重点进行治理。对乱建小寺小庙、乱设功德箱敛财、以宗教名义进行封建迷信、非法传教等违法活动进行重点专项整治。认真解决部分地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开展活动的突出问题。加强伊斯兰教外来教派渗透的防控工作。二是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指导督促场所管理组织落实好法规制度,管好人员、财物、活动,减少因教职人员自身问题、经济利益之争和教风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积极推动理顺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积极调处产权、山林、土地等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矛盾纠纷,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四是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规划与监管。各级政府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在城乡建设中充分考虑各宗教信教群众满足过正常宗教生活的需求,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有关部门要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设施建设监管,杜绝规划建设不切实际、质量不合格及生产安全等问题发生。要协调好楚雄市城区清真寺建设后续工作,支持楚雄市基督教堂建设。五是做好抵御渗透工作。加强防控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防控体系和信息网络作用,筑牢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防线。
(四)切实增加经费投入。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界从事宗教活动、联系信教群众的最主要场所,具有同其他公共场所一样的群众功能和社会功能,是维护宗教领域稳定的重要载体。一要增加宗教活动场所修缮经费。建议州委、州政府在原每年安排100万元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宗教活动场所修缮经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和清除境外渗透的土壤,打牢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基础。建议县市将宗教场所建设修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二要解决“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经费。实践证明,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是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构建和谐宗教关系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建议将州级“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和推进我州“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工作。三要提高宗教团体班子成员和宗教教职人员待遇。目前,我州宗教教职人员的待遇解决不尽相同,标准相差较大,如全州性宗教团体会长(主席)每月700元,全县性宗教团体会长(主席)高的每月1800元,低的400元,其他教职人员高的每月450元,低的139元。建议适当增加全州性宗教团体班子成员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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