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宣传栏、广播站和多媒体教室等活动场所是学校的重要宣传阵地,是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力工具,是宣传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要窗口,也是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传播信息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活动场所的内容,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广播站是在政教处的指导下,由政教处具体负责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学生参与、接受监管的管理体制。政教处负责对广播内容进行审核及监督。学生会负责广播站日常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安排。
第二条
广播内容必须以“加强思想政治宣传、弘扬校园主旋律、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要求准确无误、健康向上、生动活泼,体现时代精神,及时反映学校的重大新闻事件、好人好事等。不得播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共道德规范和不利于社会、学校安定团结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各办公室如需广播,则必须认真填写《校园广播站广播内容申请表》,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播报前二个工作日报送德育处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播报。
第四条
宣传栏是在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学生参与、接受监管的管理体制。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宣传栏内容进行审核及监督。
第五条
严禁擅自张贴未经审核同意的宣传内容,严禁擅自增减已确定的宣传内容,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承担一切不良后果。
第六条
多媒体教室及会议室等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钥匙交由他人使用,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多媒体教室及会议室,不得使用任何室内设备进行播报,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每次会议结束后,记录员必须在会议稿上签上时间和姓名,交由专人负责保留存档。
第八条
每期会议议稿必须保留底稿,并在会议结束后,将资料交由专人负责保留存档。
第九条
严禁教师或学生擅自在电子屏中更改未经审核同意的宣传内容,严禁擅自增减已确定的宣传内容,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承担一切不良后果。
第十条
强调各活动室的安全及卫生,防止学生损坏室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