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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清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3-11-15 09:51:0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某市市某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某委办发〔2012〕56号)精神,按照《某市市政府部门职能清理方案》的工作要求,为保障各部门和镇(街道)职能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次改革以放权、简政、服务为宗旨,以梳理、评估、调整为方法,以精简、高效、廉洁、人民满意的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转变职能意见,坚决取消一批、下放一批、向社会转移一批政府部门职能和日常管理事项;制定区级部门需进行购买服务、取消、转移、下放、保留的职能目录;协同推进各镇(街道)的职能清理工作;做好分类分批转移承接工作。
二、清理范围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群团组织以及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事业单位。 
某、清理原则
(一)加大力度向市场、向社会放权。
1、凡是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政府不再管理。
2、凡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解决问题的,取消行政管制。
3、凡是能够通过事后监督达到管理目的的,取消事前行政许可。
4、凡是自然人和非公企业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的项目,除须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外,地方政府取消审批核准。
5、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政府不再提供。
6、凡是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加大力度清理、精简和调整,放宽社会和私人资本进入的限制,打破垄断。
7、凡是现阶段只能由社会一家机构从事的职能,可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暂不具备条件的,由拟转出职能的部门加快培育发展,条件成熟时将有关职能转移过去,由行业协会制定行约行规、实行自律管理,加强自我约束,政府部门改为外部监管。
8、凡是可由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技术性、辅助性的职能,原则上不再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加大力度向下级政府下放职能。
9、凡是由下级政府管理能够达到管理目的的,一律下放给下级政府。
10、凡是上下级政府共管的,合理划分各自权力,明确责任主体。
11、凡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事权,符合下放原则的,各相关部门同步配套下放事权。
(某)加大力度增加政府购买服务。
12、凡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身需要或向社会提供的公益性、技术性、服务性和行业协调性职能,尽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政府采购原则上不能指定一家,形成垄断,要通过多家竞争,按合法程序从优选择,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大力度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13、凡是保留的政府职能,都要严格规范,按统一格式制定办事规程,具体清晰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事项、管理范围、管理内容、管理流程、管理层级、管理权限、审批时限和责任主体。建立政府职能调整审查公示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动态管理,严格规范政府权力设定,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权力、增加公民和法人责任义务的问题,切实纠正权力上划、下放随意性问题,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14、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的,行政管理事项办事规程、办理过程、办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缩小政府保密范围,让权力“阳光”运行。
15、凡是影响市场流通的体制性障碍和限制性规定,都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切实破除地方保护,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四、清理步骤
(一)清理审核阶段(2012年10月底前)。
1、部门清理(2012年10月10日前)。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对本单位的全部职能,按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职权)、日常管理事项(对外日常管理事项、内部日常管理事项、其他事项)、公益服务事项、技术性辅助事项等四个类别进行分类梳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报送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行改办)。
2、审核公示(2012年10月底前)。
(1)初审。区行改办对部门上报的职能目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全面梳理、补充部门漏报及新增事项,形成初审意见。
(2)二审。区行改办联合专家咨询组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核,对与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事项由区行改办牵头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反馈,对上述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3)某审。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对区行改办汇总的意见进行审议,并形成区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4)出台公示。将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职能目录上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决定形式出台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职能清理目录,同时在区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某)实施阶段(2012年12月底前)。
1、组织实施(2012年10月底前)。区行改办负责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对照目录加快落实改革要求。对保留、整合、调整、下放的事项组织制定清晰的办事规程和办事指引,在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系统和行政处罚监察系统完成有关行政执法职权的调整、配置;对取消的事项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办法;对转移给社会组织并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事项,组织区财政局和区委社工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指导分批分类落实职能转移工作。
2、检查督导(2012年11月底前)。加强督促检查,制定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开展改革考核评估。
3、总结完善(2012年12月底前)。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根据检查评估情况,进一步完善整改、巩固成果,在职能清理的基础上,建立各单位机构职能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和职能联动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纪律。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参与改革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职能清理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对工作不认真、不配合、推诿扯皮、消极应对、影响清理进程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检查督导,完善监管机制。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对到期未填报职能清理意见的单位进行专项督办。加强对保留、转移、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对己经调整的职能,加强后期监管和考核,防止变相上收,防止履行职能不到位;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依法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保留的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责任,减少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问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附件: 1、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目录汇总表
2、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目录汇总表(内设机构、下设机构)
3、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意见表
4、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指标项说明




























































附件4
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指标项说明
“实施机构”指具体承担该项职能事项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等。
“职能类别”指部门职能所属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执法、日常管理事项、技术性辅助事项和公益服务事项四个类别。
1、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类别。以市审改办和市法制局已经梳理并公布的事项为基础,结合市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和某府〔2010〕155号文目录进行清理。未列入以上两个目录的事项按规定补充填报。
2、日常管理事项分为某类:
(1)对外日常管理事项:面向社会、企业、市民等对外的日常管理事项(含市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为日常管理的事项)。
(2)内部日常管理事项:主要指实施主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业务性的日常管理事项,含后勤、纪检监察、人事等其它工作。
(3)其他日常管理事项: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主管部门对下级机构的日常管理事项。
3、技术性辅助事项是指包括学术联谊、咨询经纪、培训、资质考试、鉴定评估、公证、认证、技术检验检测、职称资格评定、行检行评、行政性收费、统计、宣传以及涉及技术性辅助工作的收费等事项。
4、公益服务事项包括公共卫生、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等事项。
“项目名称”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某定”规定(机构编制方案)或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职能的规范名称。己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中明确的职能事项名称按原定的填报,其中纳入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的事项可根据事项的内容确定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指某项职能包含的具体业务事项名称,企业和群众可根据该事项直接办事。可直接办理的“项目”或不能分解成子项的,可以不填“子项”;可分解为子项的,必须填写。“项目编码”、“子项编码”为审批制度改革己分配(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系统配置)的编码,未分配的不填。
“内容”指对项目和子项内容的具体表述。
“实施依据”指事项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需具体到条款和内容,并另附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文件。在录入机构编制系统时,需一并上传实施依据、监督考核办法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电子版。若己做事权调整,相关委托文件一并上传。
“配套的财政专项资金”是目前财政为支持完成各项职能而拨付专项业务资金(非办公经费)。
“清理意见”指本部门对各项职能的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六项:
1、“取消”指将相关职能予以取消,不再行使;
2、“转移”指将相关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3、“购买服务”指有关职能在不改变归属关系的前提下,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
4、“直接下放”指将相关职能交由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
5、“委托”指依法将相关职能交由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
6、“保留”指相关职能继续由本部门行使。
“承接对象”是指承接“转移”、“购买服务”、“直接下放”事项的对象,可以是市场化、某类组织(如行业协会)、某个组织或某政府层级、某个部门。
“委托状况”是指事项目前是否己经做过相关的委托。涉及委托的事项,在委托单位填报。己委托指己经委托给下级,受委托指受上级委托(包托受中央、省委委托),未委托仍由部门具体实施,己购买服务是指该事项己实施购买服务。
“受委托单位”是指委托状况为己受托的事项,指定受委托单位。
“业务量”是指该事项2011年度的工作业务总量。
“调整理由”指部门提出相关转变职能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包括:
1、“调整的原因和依据”对所有取消、转移、购买服务、直接下放、委托、保留的事项,均要求填写详细的清理理由,说明清理的具体原因。
2、“承接对象的具体情况”对于转移、购买服务的事项,要求说明具体办法,如承接对象的条件、标准、费用,承接对象的现状、通过何种方式承接等。若己有具体明确的承接对象,可直接填写该对象名称。
“调整后的监督机制”填写事项调整后的监督办法。
“调整后的考核机制”填写事项调整后的考核办法。
“备注”填写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填表内容若涉及密级事项,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并按涉密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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