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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信托计划
信托产品面面观
仅仅4年的时间,信托投资,从名声鹊起到热烈追捧再到“身在闺中无人识”。同时,投资者经历了一个从不了解到了解,从不熟悉到熟悉,从不关心到关心的过程。对固定投资信托产品的人来说,不论是和银行储蓄相比还是与同期债券比,信托产品都有非常明显的优势
撰文 一闻
信托产品与类似产品的区别
信托产品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投资理财品种,它与其他的投资品种如股票、基金、债券相比有何区别。市民在选择信托产品以及购买信托产品前,必须对这些问题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现代意义的信托更多含有代为财产管理的内涵,即信托公司作为
理财专家,接受市民的委托,代为管理其委托财产,并在信托结束后将财产交付给指定的受益人。目前市面上推出的集合信托产品主要是以资金融通为目的,运用信托的法律关系形成的一种投资理财品种。
基金也是一种信托。与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相比,基金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1、基金只能投资于证券市场,信托产品的投资领域非常宽泛,既可以是证券市场、货币市场、房地产和基础设施,也可以是基金本身。
2、基金是标准化的信托,可以按照单位基金在交易所上市或进行赎回申购;信托产品的认购目前主要通过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的份数、合同的转让和赎回等都受到限制。3、基金的监管方是证监会,而信托公司的监管者是银监会,两者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存在较大差异。
债券和信托的区别在于:1、债券有明确的票面利率,定期按照票面利率支付利息;信托只有预计收益率,到期收益的支付可以是按照预计收益率,也可以在预计收益率上下浮动。2、债券是债务的权证,发债主体以其全部资产作保证;信托是信托财产受益权的体现,以独立的信托财产作保证。3、债券一般都能上市,流动性较强;信托目前的流动性主要体现为投资者之间的转让,流动性存在不足。
在信托产品投资的背后,也反衬了市民对信托知识和信托产品的认知误区。许多市民听说过信托,但不熟悉信托产品的金融过程和信托产品的特性,更不知如何根据信托产品的不同特点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品种。有的市民将目前的信托产品简单地认为是某种债券加以抢购,忽视了产品其他方面的特点,如期限、费率结构、收益稳定性以及流动性等。
实际上,投资远不只是看产品的年收益情况,还必须根据投资者自身的要求,选择相应期限、适当风险度和流动性的产品。甚至在年收益方面,不同信托产品提供的收益特性也不完全相同。因此,投资者需要仔细研究信托产品,在对风险收益有一个基本判断的情况下,做出投资与否的决定
信托产品的投资特点
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中,有确定投资项目的,如上海国投的“磁悬浮”和爱建的“外环隧道”;有仅确定投资方向的,如平安信托的“汽车消费贷款信托”和上海国投的“基金债券组合投资信托”;有专用于股权融资的,如苏州信托的mbo融资信托;有用于融资租赁的,如外经贸信托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信托;有预计收益较为固定的,如上海国投的“磁悬浮”和“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预计收益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如上海国投的“基金债券组合投资信托”;还有预计收益下限封闭、上限打开的,如上海国投推出的“申新理财资金信托计划”和山东国投、英大信托推出的“安心理财外汇信托”。
确定投资项目的信托产品,其特性更接近于企业债券,尽管没有票面利率,也不能上市交易,但稳定的收益是该品种最大的特点。如上海国投推出的期限1年、预计年收益率3.5%的“海港新城资金信托”。
没有具体投资项目、仅确定投资方向的信托产品,如有一定的收益担保措施,其特性接近于稳定收益的实业类基金。如平安信托的“汽车消费贷款信托”和上海国投的“法人股信托”。
还有一类确定投资方向而又无收益担保措施的信托产品,若投资于证券市场则与证券投资基金类似,若投资于其他市场则与该市场的投资基金类似。如上海国投的“基金债券组合投资信托”和“申新理财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的风险随不同项目的资金运用方向、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发行信托产品的公司实力等大相径庭。一般来说,由资本实力较强的公司发行的、以贷款方式运用于市政项目并有相应担保措施的信托产品的风险较小,有的甚至不比发行的企业债券质量差。如上海国投发行的“海港新城资金信托”。而运用于资本市场,或者是股权投融资的信托产品,在没有相应的风险转嫁机制下,单个产品的风险相对较大。
信托产品的认购
从目前国内信托公司推介信托产品的方式来看,投资者可以有三种方式来了解信托投资的信息:
1、与信托公司联系或者浏览信托公司的网站,询问近期信托产品的开发和市场推介情况。
2、从银行方面询问有关信托投资的信息。
3、在一些报纸上读到有关信托投资方面的信息。
投资者一旦确定要认购,须及时与信托公司的客户人员取得联系。在预约成功的情况下、在约定的期限内到信托公司指定地点(一般为信托公司营业所在地)办理缴款签约手续,完成认购过程。
选择怎样的信托产品
投资者选择信托产品进行投资,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未来的预期收入、税收状况、现金流的分配等确定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要选择与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心理相适应的品种,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把握好尺度。对于中老年投资者,未来的收入预期不高,资金增值的目的用于养老和医疗;应该选择以项目为主的预计收益稳定的信托产品,而对那些资本市场运作的、预计收益在一定范围波动的信托产品,即使参与也是小部分。而对中青年投资者,未来工作年限还长,预期收入还将增加,相对抗风险能力较强,则可以相应参加一些资本市场运作的信托产品,以获得较高的收益。
投资者预计未来1年内现金需求比较大的,可以选择投资1年期限的信托产品;而如果这笔资金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变现需求不大,可以选择投资期限在3~5年的品种,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投资者要全面了解信托计划的设计质量、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向、管理方法和水平、信托的期限、流动性和收益率,以及信托财产的风险性与安全性等,对信托项目所处的地位、行业、领域及赢利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相同类型的信托产品,投资者还需要比较发售信托产品的公司情况,选择有信誉和资金实力的信托投资公司发售的信托产品,降低信托投资的风险。
其次,投资者还需要了解信托计划的项目情况、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等信托产品要素,关键在于了解其中的风险因素以及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对这些风险因素的控制手段。
任何投资行为的发生,首先必须立足于控制风险。控制风险的关键在于确认投资者愿意承担怎样的风险以及多大的风险,并从该风险中获得适度的收益。这是最基本的现代投资(15.47,0.01,0.06%)理论之一。信托产品的投资也不例外。市民如果不能遵循上述理论,那么,也许最后不仅不能带来所期望的收益,甚至可能带来一定的损失。从本质上说,信托体现了社会的一种信用关系。随着国内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托的理财本质会逐渐凸现,信托也会成为市民常用的理财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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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规划帮你解忧
王太太早年丧夫,依靠丈夫的大笔遗产再加上自己的辛苦经营,现有4000万元以上的存款,还有两栋地点颇佳的房子。她由于忙于生意,对孩子疏于管教。今年30岁的大儿子仍没有稳定的工作,花钱却大手大脚,28岁的女儿也是极其挥霍。面对这一对儿女,王太太担心有一天财产一旦交到儿女手上,将很快被花光。这和她希望子女将来生活无忧的规划差距很大。
那么,王太太应该如何运用信托产品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上述现象在社会中正在不断增多。
第二、针对王太太的境遇,很适合引入信托方式,来规划财产及人生。
第三、对于王太太而言,主要问题是处理好当前财产管理与身后遗产处置、子女生活事业与财产管理规划等问题,因此可以引入一系列信托规划。
第四、王太太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是4000万元以上的存款;第二是两处不动产;第三是自己经营的生意(估计是企业股权)。以上三类财产应该做不同的规划,在引入信托设计方面也应注意顺序、方式以及相互衔接。第五、王太太的财产规划之重要目标是解决“不肖子女”的生活有“度”问题。凭借信托法律网提示,既避免他们挥霍财产,又要保证他们生活无忧。
第六、基于上述情况,可以考虑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子女保障信托、遗嘱信托等等。
第二篇:a信托-b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方案
“a信托-b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方案
发布日期:2014-4-10 14:53:44 浏览次数:12
a信托拟设立集合资金信托,作为受托人,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b公司,用于b1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一、项目基本交易结构
1、交易结构:
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3亿元(b公司与a信托以1:2比例,放大或缩小融资额度)人民币,由优先级投资人和次级投资人的投资共同组成。优先级投资人的投资份额共计2亿元(简称“优先级份额”),由a信托向合格投资人募集;次级投资人为b公司以现金1亿元作为次级投资人的投资份额(简称“次级份额”)。受托人受让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所有权,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亿元,对于b公司的对外借款,a信托予以认可的部分,将由股权变更后的b公司继续承担。信托到期时,由次级投资人全部完成支付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及收益和各项信托费用后,受托人将b公司的全部股权分配给次级投资人,如果有提前回购的意向,可以增加相应的补充条款进行说明。
2、信托结构设计
由b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全部次级份额,总计:1亿元。
(1)次级投资的受益人以其全部本金和收益为限保障优先级受益人本金和收益不受损失;
(2)如不能满足优先级投资人的收益,则受托人将b公司整体转让,转让价格另行约定,转让价款首先偿还优先级受益人的全部本金和收益,b公司剩余的现金资产、实物资产、股权和全部债权债务用于向次级投资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收益模式及操作流程
(1)与b公司签订《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后十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出资1亿元购买本信托产品;
(2)a信托开始募集优先级资金,a信托在募集到2亿元(优先级投资资金)资金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全额划入b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3)信托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a信托根据《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及完成增资工作,注册资本金将为3亿元,以及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
(4)在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受托人指派董事和财务负责人进入b公司,并监管重要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公章)、重要凭证(公司重要资产权证)、文件等。受托人派出专业管理团队参与b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保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拥有最终签字权,监控资金使用与回笼。
(5)b公司作为次级投资人,其应按与a信托签署的《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次级)》的约定,履行支付信
托费用的义务;
(6)信托期满结束时, b公司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回购a信托持有的b公司股权,并以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优先投资人的信托本金及收益。
(7)完成上述步骤,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清算。
4、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12至24个月,自本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5、融资成本
本信托项目综合成本为%。
6、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利益的分配有如下方式:
①信托计划成立后个工作日内, b公司应支付信托发行和保管费用、信托报酬。
②信托合同履行个月时, b公司应支付第二次信托报酬和保管费用。
7、还款来源
(1)以销售回款作为还款来源;
8、风险控制
信托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
若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达到信托合同目的时,则由受托人全面行使股东权利并且接管 b公司的日常管理,并有权处置 b公司。处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持有并运作该项目、拍卖或协议转让该股权。
a1项目销售收入收益权信托计划总规模4亿(a公司与信托按1:3比例认购,放大或缩小融资额度),其中,优先级信托份额3亿由银行募集资金认购,次级信托份额1亿由企业自有资金认购,次级比例不低于25%。经评估,a公司名下的a1项目预计可获得销售收入总额为6亿元(企业需清掉所附银行贷款)。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拟以全部资金6亿元的转让价格(5折),获得该项销售收入的收益权。信托期限设定为2年,满一年后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a公司将持有的a1项目的现房、商业地产及车库,抵押至信托名下(第一债权人)。a公司、银行、信托设立三方资金监管账户,对销售收入进行严格控制。信托与a公司制定详细的销售计划,约定每季度实现的销售收入,锁定项目销售收入收益权的预期回报率,未达到部分,由次级委托人进行差额补足。销售收入回款资金在闲置期间也可由企业用于银行存款,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购买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等。
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
计价基础为实际融资金额3亿元,期限为两年期
实际收取:一次性%财务顾问费 +%/年
其中,%=客户收益+银行代销费+信托收益+银行保管费
第三篇:集合信托计划
1:概念:
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2:特点: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集合信托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委托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人签订《信托合同》;
(3)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
(4)每个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具有相同运用范围。
从上述第(2)个特点来看,由于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各委托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似乎应认定为每个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分别成立信托关系,即一个集合信托计划项下存在多个信托。第(3)、第(4)个特点可以归结为各个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合在一起在相同的运用范围内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集合信托计划可概括为“共同运用信托”
3:集合信托计划的前景
集合投资工具的目标在于提供投资管理。集合投资的功能为:通过完全管理权的授予,实现规模管理、专业经营和分散投资风险。
集合信托计划与投资基金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中两个最为类似的投资工具,由于集合信托计划目前存在金额和份数的限制和不能公开的宣传,完全不同于投资基金大量,公开和多渠道的发行,后者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与集合信托计划另一个相类似的投资工具是银行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计划,后者的做法是,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多方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的业务品种,该种计划,只有最低数额的限制,没有份数的限制,在银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直销,承诺固定的回报率,银行将之定位为中间业务,由于丰富客户资源和众多网点的销售优势,报道称,该产品销售势头非常乐观。
通过对三种类似集合投资计划的简单比较,从目前市场的层面和功能上,集合信托计划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它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没有被充分的认同和产生明显的实效。从美国的实践看,集合信托计划在监管和功能上的定位清楚,但在发展上一直处于共同基金的打压下,不能有效地壮大规模。随着对于银行业务和功能的重新认识近来美国已经有很多集合信托计划转化为银行专有共同基金(pr0prietary
mutualfunds),突破原有的限制,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金融服务机构经营上的压力,但很难说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国对于功能趋近的投资工具,进行分业监管,没有统一的监管目标和政策标准,在这种背景下,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监管成为衡量投资者保护、投资产品成本和收益的重要的标准。在监管的层面上,又将产生是否重复监管的问题。
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如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需进行更为具体而鲜明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破产隔离机制,同时,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应当符合集合投资计划的一般规制要点。即确定登记和披露制度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只有建立和完善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集合信托计划才会具有美好的前景。
4: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
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属于风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
一旦上述的市场风险爆发,出现无风险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显抵触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有违法性质,当属无效合同。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
风险二: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风险。
分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风险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公司的相应股权。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界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子。那么回到本文的论述中观点。金新信托作为拥有国资背景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既定项目规范运作,并且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尽最大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为坐收德隆国际超当期收购价格的回购承诺所
带来的利益。虽然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在运营期间按照产品说明书完成了相应收购行为,但由于其设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谋,所以仍因认定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
风险三:信托产品的营销法律风险。
金新乳品信托案中折射出应该引起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变相运用他人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营销。不管是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集合信托计划,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发行人委托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而银行因在长期的居民存贷款业务中的稳健表现成为被社会公众赋予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现实中由于广大投资者未在事先对将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从抢筹的不良投资习惯,很容易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误认为是提供代售服务的银行。因此,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利用大银行代销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借用银行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变相营销。一旦信托产品受托人经验不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向银行而不是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人问责的情况。其危害轻则负面影响银行信誉度,重则爆发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机甚至有使银行被迫倒闭的可能。风险四:来自信托计划委托方的法律风险。
从委托人层面来讲,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委托人以不正当性质资产进行委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受托人在接收委托人受托资产的环节中,可能会面临其所接收的受托资产为委托人从非法来源获取或者为不正当占有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行一个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时,由于时间、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对每一个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进行合法来源的审查。如果委托人的受托资产被证实为非法财产或者不正当占有而被依法追缴,将给其他委托人和受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重创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和形象。其二,委托人不及时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风险。一些信托产品为了快速使投资项目进入运转,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首次交付的资产后即开始运营信托计划。但如果委托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当初承诺的信托计划后续受托资产,则同样可能出现集合信托计划中途停止或终止的可能并给该信托计划的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5:集合信托计划法律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和信托合约的监管。
要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保证最低收益条款的出现,就应该建立和完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背景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从立案设计到发行,所有的决策都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自身作出的,而这其中就有可能出现信托计划的设立是为了达到非产品说明书所载项目的其他不可公开目的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
生,可尝试参照股份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需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制度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设立一项审批权,鉴于有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该集合信托计(转载请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划的审批权具体可由中国银监会设立类似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专门机构集中行使。亦或组织信托领域的行业协会由其行使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权,通过这种方式审查拟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的设立目的,资金投向的安全性、可行性,信托计划的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应急预案,收益分配模式以及面向投资者的集合信托产品说明书和集合信托产品销售合同要式条款等要件。从而在发行环节上保证集合信托产品的金融安全性,消除潜在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
(2)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以及严格合格投资者制度。
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基本知识宣传和投资风险教育宣传力度,使其认清信托产品投资与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在风险级别上的区别。并能有效通过基本金融知识识别预见一些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通过对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严格执行,筛选出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降低属于集合信托产品正常限度内的风险转移为社会风险的可能。
(3)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的营销监管。
首先,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强内部自律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经营责任意识。银行在推介代理产品时应当如实向投资者说明集合信托产品与银行产品之间在资金投向、收益来源和风险级别上存在的不同之处。代理销售集合信托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设置集合信托理财专柜,严格与办理普通人民币储蓄等相关业务的柜面相区别,在具体业务操作中,银行应与投资者签订风险责任告知书,再次强化投资者对该集合信托产品的了解和对风险的认知。
其次,各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集合信托产品销售业务收取手续费率的监管,改革传统的以代理销售数量为收费依据的费率模式,这样,既可防止各银行问因抢占市场份额而出现的恶性竞争,又可以防止银行为争取利润最大化而忽视风险信息披露甚至故意隐瞒风险信息的不正当营销行为。
(4)加强对委托人的资金和信用监管。
防范上述来自于委托人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加以预防和落实是一条较好的途径。就关于受托资产来源不合法或不正当而潜在的风险来说,除了在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资格规定相应条件外,还应当由中国银监会或相关机构制订有关合格投资者购买集合信托计划份额的具体操作法律法规。根据集合信托计划受托资产主要为资金的特点,可以尝试利用银行资金流转监控系
统由银行出具资金合法来源证明,以加强和规范对委托人交付的受托财产的监管力度。
针对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完全履行信托合同义务的风险,可由信托投资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有关后续受托资产的担保条款。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一种将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相分离的特殊法律构造,委托人在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就将受托物的处分权交给了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在取得委托人首次交付后要求委托人交付后续受托财产并为可能出现的无法交付风险设置担保条款是理法皆可的。
(5)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在无法改变金融创新内在特质和寻求法律自身完善的前提下,探索和提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加以预防和化解集合信托计划的未知风险也许是一条最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途径。应当重视金融机构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运用,发挥法律部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法律风险的功能。从风险控制制度建设角度来说,要着力建立风险控制与员工利益挂钩机制。运用一定技术手段、方法并结合以业务实际建立一套风险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如风险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制度等。动态监测责任人所管理资产的风险度。真正做到激励与约束相互制衡,权、责、利相互对称。
第四篇:信托计划购买流程
信托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购买流程:
1.咨询及预约:
如确定购买意向,需先按照 “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预约。
2.缴款:
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资金转入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专户。汇款时,请在备注或摘要栏里注明:汇款人名称(姓名)、汇款金额及认购产品名称。
注意:汇款账户与项目结束后的回款账户必须和签约的委托人姓名一致。部分信托公司要求所有资金从同一银行账户中转出,如可从不同银行账户打款,必须确保账户名为同一人。
3.签署信托合同:
委托人交款后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一般一式2份或3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已盖章的合同)及相关文本,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银行存折或复印件)。注意:该账户应列明开户支行,该账户在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前不得取消。如果该账户或存折遗失或变更请向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注意:部分信托公司要求以银行转账形式缴款的客户,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息(含户名、账号、开户行)必须与该客户的缴款账户信息完全一致。
(3)身份证明文件(新版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人授权他人办理,除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以上文件均需要委托人亲笔签字。
4、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将在约定时间向受益人发放权益确认证书或以其他约定方式进行权益确认。
注意:信托合同签订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可以解除;信托计划成立后不能解除,但可以转让他人,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缴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5、信托计划结束,收益会打入合同签订时写的银行账户,需要注意的是,信托程序期间,该账户勿销户,勿更改姓名,以便资金顺畅的打入。
第五篇:什么是信托计划
什么是信托计划
作者:金投网
1、什么是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一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单的说,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一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无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状态下,能够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2、信托计划的特点。
a) 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
b) 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c)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d) 信托收益稳定,且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银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国家信托计划的发行与运作监管严格,有效的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品种,信托计划将成为您投资组合之中中长期、低风险投资品种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