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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1-22 07:25:18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信托资金借款合同6.24

借款合同

贷 款 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 款 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 保 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大写):万元。

第三条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年息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管理费:

1、按借款总额‰收取。

2、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以该项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发放第一笔资金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保证条款:

1、有关部门同意____偿还贷款的文件:

2、抵押物:

3、乙方请____ 作为借款保证方,经甲方审查,证实丙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丙方有权检查和督

促乙方履行合同。当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丙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甲方可以从丙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 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乙方帐户。如甲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1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如乙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甲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乙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就甲方提出申请,有丙方的,还应由丙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乙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就甲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乙方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

更或解除后,乙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保 证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2014年月日

第二篇:信托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

合同号:

一、合同双方

借方:

贷方: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大写)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期限:自至,共计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

(a)按年利率%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三篇:信托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____万元,设备__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________,产量_________,利润____________,税金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厘_______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 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 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 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篇: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来源:作者: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益人 :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鉴于

甲方需将资金交付信托管理并谋取相应收益,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甲方、乙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乙方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资金信托关系。

2、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乙方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资金金额、划款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小写:)。

2、划款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营业日内将全部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信托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其管理方式、处分权限与核算

1、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托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期限开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乙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以上(1)、(2)项所述信托本金形成的财产;

(4)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2、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3、信托资金的核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3、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托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制订并履行信托计划,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资金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托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信托不因乙方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乙方的辞任而终止。

4、乙方应当为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5、乙方应当将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

6、乙方应妥善保存信托资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7、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取报酬。

8、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资金承担。乙方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乙方以信托资金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责任。

10、如果受益人为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缴受益人个人所得税费的义务。

第六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乙方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2、受益人可以随时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信托受益权。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的归属、分配方式及乙方的报酬

1、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信托终止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2、乙方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报酬。

3、在本合同设定的信托期限内,乙方收取手续费计算标准为:。

4、信托终止后乙方行使请求给付报酬权时,可以留置信托资金。扣除乙方应收手续费后的信托资金及利益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信托的变更、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手续费。

3、信托期限届满或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信托终止时,乙方在扣除手续费后须将全部信托资金及利益归还给甲方。

4、本合同信托资金应与甲方其他信托财产、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甲方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资金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资金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九条信托事务的报告

本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应当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送达甲方。

第十条税费的缴纳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应各自承担各自取得的信托利益和手续费部分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风险提示与承担

(对信托运用风险及本合同所述资金信托的特有风险予以明示,并说明责任分配原则。)第十二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乙方职责终止或辞任时,新受托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托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财产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托资金。

第五篇: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应予赔偿。

8.3遇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未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则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或告知委托人,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部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应配合委托人向司法机关进行交涉。

8.5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九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委托人的权利

9.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9.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9.1.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9.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2委托人的义务

9.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设立本信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委托人保证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他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队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业务。

9.2.2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2.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9.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信托财产的任何处置,委托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委托人就信托资金的运用和信托财产处置对受托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指令,均匀合法且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并应考虑到受托人的利益,应避免对受托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9.2.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受托人的权利

10.1.1受托人有权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10.1.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0.1.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0.1.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1.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受托人的义务

10.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0.2.2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10.2.3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10.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0.2.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1.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11.3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11.4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5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7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2.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1享有信托期间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2.1.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12.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权益,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为政规章的规定,违反上述的规定的,受益人有权拒绝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2.3收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收益权转让登记。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收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敬请期待好范文网更好文章:WWw.HaOwORD.COM)的任何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12.4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受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2.5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受益人转让信托收益权后,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

12.6授予权因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托人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文件或经公证的确权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收益权的非交易过户登记。

12.7新收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他人下达合法的各种书面指令:有权与受托人签署各类针对本信托所衍生的法律文书、补充协议、信托终止协议等书面法律合同。

第十三条受托人的变更 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3.1.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3.1.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3.1.3辞任或者被解任;

13.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3.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4.1本信托的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14.2 信托费用为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包括:

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⑵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⑶因信托财产管理而产生的银行开户费、网银开通费、u盾费、网银使用费、账户管理费、电汇手续费、支票工本费及手续费等银行费用;

⑷因信托事务管理而产生的咨询费、代理手续费、律师费等;

⑸银行保管费、银行监管费、银行代理手续费、财务顾问费;

⑹因信托事务管理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

⑺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4.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对上述垫付的款项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收。受托人也可以直接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追索。

14.4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14.5 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金额的0.6%/年的比例收取14.2项⑵-⑶款所列费用。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的信托利益中支付,每年支付一次,共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费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费用于每个信托年度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扣收。每年费用=信托资金余额×0.6%×当年存续天数÷360

受托人在信托专户受到的上述费用扣除14.2项第(3)款所列代付款项后的净额作为信托报酬划转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14.6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编号为bitc2014(or)452号《资金托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信托资金规模的0.7%年收取托管业务手续费,该托管业务手续费列入信托费用并有信托财产承担,按年收取,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托管业务手续费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于每个信托年度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支付。

每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信托资金规模×0.7%×当年存续天数÷360

第十五条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预期信托收益信托财产的归属 和分配返还

16.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16.2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或债权形式分配。在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每次收到货币形式的信托利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转账方式支付到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

16.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本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完成当期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向受益人的分配。

16.4受益人的预期年化信托收益率为12%年。本条款并不构成受托对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财产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16.5信托期限届满,如借接款人未足额偿还信托贷款利息和本金,而导致受托人无法以货币形式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利益,受托对应收末收本息而形成的债权全部移交给受益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同意;受托人仅须向收益人、借款人发出债权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即可,双方无需在另行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以此视为受托人已向受益人履行完毕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双方信托关系终止。尚未偿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由收益人另行支付。

16.6本信托终止时,如果受益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应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则受托人有权留置并变现相应部分的信托财产以获偿付。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

17.1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7.1.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7.1.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17.1.3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17.1.4信托被解除;

17.1.5信托被撤销;

17.1.6借款人提前偿还信托贷款

17.1.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7.1.8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17.2信托清算

17.2.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的清算事宜。17.2.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7.2.3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7.2.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2.5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8.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8.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

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9.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19.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当事人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且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后,本信托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1.2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委托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信托合同的挂失

本合同为信托收益权凭证,信托期间,委托人(受益人)遇有合同遗失情况,应及时带上相关证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挂失手续。由于委托人(受益人)危机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其信托收益权受到侵害的有收益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联络和通知

22.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一方通行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2.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受益人:定州市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受托方;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期: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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