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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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益人 :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鉴于
甲方需将资金交付信托管理并谋取相应收益,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甲方、乙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乙方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资金信托关系。
2、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乙方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资金金额、划款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小写:)。
2、划款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营业日内将全部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信托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其管理方式、处分权限与核算
1、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托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期限开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乙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以上(1)、(2)项所述信托本金形成的财产;
(4)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2、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3、信托资金的核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3、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托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制订并履行信托计划,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资金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托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信托不因乙方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乙方的辞任而终止。
4、乙方应当为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5、乙方应当将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
6、乙方应妥善保存信托资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7、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取报酬。
8、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资金承担。乙方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乙方以信托资金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责任。
10、如果受益人为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缴受益人个人所得税费的义务。
第六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乙方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2、受益人可以随时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信托受益权。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的归属、分配方式及乙方的报酬
1、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信托终止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2、乙方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报酬。
3、在本合同设定的信托期限内,乙方收取手续费计算标准为:。
4、信托终止后乙方行使请求给付报酬权时,可以留置信托资金。扣除乙方应收手续费后的信托资金及利益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信托的变更、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手续费。
3、信托期限届满或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信托终止时,乙方在扣除手续费后须将全部信托资金及利益归还给甲方。
4、本合同信托资金应与甲方其他信托财产、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甲方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资金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资金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九条信托事务的报告
本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应当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送达甲方。
第十条税费的缴纳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应各自承担各自取得的信托利益和手续费部分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风险提示与承担
(对信托运用风险及本合同所述资金信托的特有风险予以明示,并说明责任分配原则。)第十二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乙方职责终止或辞任时,新受托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托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财产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托资金。
第二篇: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应予赔偿。
8.3遇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未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则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或告知委托人,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部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应配合委托人向司法机关进行交涉。
8.5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九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委托人的权利
9.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9.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9.1.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9.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2委托人的义务
9.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设立本信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委托人保证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他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队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业务。
9.2.2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2.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9.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信托财产的任何处置,委托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委托人就信托资金的运用和信托财产处置对受托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指令,均匀合法且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并应考虑到受托人的利益,应避免对受托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9.2.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受托人的权利
10.1.1受托人有权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10.1.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0.1.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0.1.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1.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受托人的义务
10.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0.2.2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10.2.3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10.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0.2.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1.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11.3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11.4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5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7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2.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1享有信托期间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2.1.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12.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权益,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为政规章的规定,违反上述的规定的,受益人有权拒绝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2.3收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收益权转让登记。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收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12.4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受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2.5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受益人转让信托收益权后,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
12.6授予权因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托人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文件或经公证的确权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收益权的非交易过户登记。
12.7新收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他人下达合法的各种书面指令:有权与受托人签署各类针对本信托所衍生的法律文书、补充协议、信托终止协议等书面法律合同。
第十三条受托人的变更 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3.1.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3.1.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3.1.3辞任或者被解任;
13.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3.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4.1本信托的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14.2 信托费用为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包括:
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⑵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⑶因信托财产管理而产生的银行开户费、网银开通费、u盾费、网银使用费、账户管理费、电汇手续费、支票工本费及手续费等银行费用;
⑷因信托事务管理而产生的咨询费、代理手续费、律师费等;
⑸银行保管费、银行监管费、银行代理手续费、财务顾问费;
⑹因信托事务管理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
⑺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4.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对上述垫付的款项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收。受托人也可以直接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追索。
14.4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14.5 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金额的0.6%/年的比例收取14.2项⑵-⑶款所列费用。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的信托利益中支付,每年支付一次,共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费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费用于每个信托年度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扣收。每年费用=信托资金余额×0.6%×当年存续天数÷360
受托人在信托专户受到的上述费用扣除14.2项第(3)款所列代付款项后的净额作为信托报酬划转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14.6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编号为bitc2014(or)452号《资金托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信托资金规模的0.7%年收取托管业务手续费,该托管业务手续费列入信托费用并有信托财产承担,按年收取,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托管业务手续费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于每个信托年度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支付。
每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信托资金规模×0.7%×当年存续天数÷360
第十五条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预期信托收益信托财产的归属 和分配返还
16.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16.2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或债权形式分配。在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每次收到货币形式的信托利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转账方式支付到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
16.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本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完成当期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向受益人的分配。
16.4受益人的预期年化信托收益率为12%年。本条款并不构成受托对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财产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16.5信托期限届满,如借接款人未足额偿还信托贷款利息和本金,而导致受托人无法以货币形式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利益,受托对应收末收本息而形成的债权全部移交给受益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同意;受托人仅须向收益人、借款人发出债权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即可,双方无需在另行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以此视为受托人已向受益人履行完毕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双方信托关系终止。尚未偿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由收益人另行支付。
16.6本信托终止时,如果受益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应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则受托人有权留置并变现相应部分的信托财产以获偿付。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
17.1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7.1.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7.1.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17.1.3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17.1.4信托被解除;
17.1.5信托被撤销;
17.1.6借款人提前偿还信托贷款
17.1.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7.1.8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17.2信托清算
17.2.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的清算事宜。17.2.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7.2.3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7.2.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2.5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8.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8.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
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9.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19.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当事人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且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后,本信托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1.2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委托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信托合同的挂失
本合同为信托收益权凭证,信托期间,委托人(受益人)遇有合同遗失情况,应及时带上相关证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挂失手续。由于委托人(受益人)危机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其信托收益权受到侵害的有收益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联络和通知
22.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一方通行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2.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受益人:定州市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受托方;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期:2014年月日
第三篇: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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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 :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电力开发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
__________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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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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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资金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理人:
乙方承诺管理甲方投资的资金将恪守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乙方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着重申明:受托人必须保证委托人的资金
投资安全,并以每月及时支付委托人收益金;资金信托4%,在合同期限内造成的损失授入的资金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得在合同签订的期限内中途退出。
委托人授入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资金信托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收益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甲方和乙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甲方和乙方签署了此合同书,表明甲乙双方已仔细阅读了合同书。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收益金转入账号:
乙方: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五篇:资金信托合同(电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电力开发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__万元)。
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____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 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及划拨。
(2)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4%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6%+(当年信托收益率-4.6%)×50%]。
(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条计算。
第十五条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
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
(一)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三)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通知
地址变化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1) 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合同的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时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全部内容,并对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进行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
签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