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重大举措,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条例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在我国政务公开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政务公开走向法制化的新开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开始施行,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等方面内容。各单位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本次警司晋升警督警衔培训班上,老师组织全体参与培训的民警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针对修订重点了解修订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历史条件下,国家积极响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所作出的重大举措,对推进我国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开工作是否到位,就用“透明”来检验,让群众来评判。
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对相关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形势、新要求。并持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开,切实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