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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1-10 07:11:0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同法》。

这个法规出台后,给了劳动者极大的保障,更好的调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让劳动者能更好地为为老板服务,企业服务,为国家服务。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 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6月29日,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系统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深有感触,因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我觉得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尤其是我们即将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就应该懂得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该法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还要看自己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样的劳动合同算无效合同等等。如果我们不懂这些,不去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风顺还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当然我们也应根据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也应该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该法中,还让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平常加班应是平常工资的150%,周末应是平常工资的200%,节假日应是平常工资的300%。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我们的劳动所得,依法获得我们的劳动报酬,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还有,随着时间或者环境等一些原因,我们经常会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该法中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解除时用人单

位应该怎样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权益: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们了解清楚的还有用人单位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应对劳动者做出哪些赔偿,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 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的,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篇: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学习工作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7月11日,我分部举办了专题会议,组织分部员工及部分协作队伍人员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及《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

一、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力推进

做好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既是一项事关长远的任务,也是一件当务之急的工作,我分部组织专门人员,落实推进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目前,我分部已对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合同法的工作作出了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的组织实施。

二、 深入学习培训,提高能力水平

合同法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这对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各部室抓紧对本部门人员学习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以及中心组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

三、 强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涉及范 1

围广、覆盖面广。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增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合同法的了解和理解,对确保这部法律贯彻实施至关重要。争取将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纳入本地区“五五普法”年度工作计划,统筹策划,及时部署,采取各种形式,全方位、多层面地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学习合同法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条款,使劳动者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四、 开展分类指导,做好实施准备。

充分利用下半年“过渡期”,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用工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尤其是施工队队伍,针对不同类型的施工队伍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进展程度和发展条件,指导和督促对本协作队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预先防范,消除隐患。要注意抓一批有基础,有影响的施工队伍进行试点,加强典型培育,注重经验积累。按照劳动合同充分覆盖专项法案的要求抓紧推进试点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篇: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2014年5月4日至5月7日,我有幸参加了中远物流工会干部培训班,围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而开展的学习与交流进行地紧张而有序。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

《劳动合同法》的确立,是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关系中存在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劳动合同在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同时也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劳动关系,于201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中国的劳动关系中,不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随意离岗,劳资双方冲突不断加剧,劳动争议数量近十几年间上升20倍以上,群体行争议、上访、信访案件每年多达六千万至八千万以上,贫富差距大,社会安定程度呈下降趋势,农民工的权益受剥夺、受侵犯。在这种种情况下,要构建和谐的社会和和谐的劳动关系,就要丛根本上理顺劳 1

资关系,正所谓“和”----是要让社会主义的大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员人人都有饭吃,而“谐”----是要让社会主义的大家庭中人人都可以讲话。而《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学习心得,不当之处请谅解。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1)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3)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二: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五篇: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旧法的变化及应对

目录

劳动合同订立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新变化――――――2

试用期的变化―――――――――――――――――3

无固定期合同的变化――――――――――――――4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变化―――――――――――――5

工资报酬工资支付的变化――――――――――――6

违约金规定的变化―――――――――――――――6

竞业限制的新变化―――――――――――――――7

职工解除合同的从宽规定――――――――――――7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新变化―――――――――――8

合同终止之新变化―――――――――――――――9

补偿金标准的变化―――――――――――――――9

劳务派遣的新变化―――――――――――――――10

过渡期企业应该做好哪些准备――――――――――10

2 劳动合同订立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订立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订立期限要求:用工之前;

或用工之日,即劳动关系确立之日;

或最长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

3 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

想试用后再签;

认为临时工、短工不需要签订;

工作疏忽,漏签;

员工故意不签。

4 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

事实劳动关系持续时间

劳动者待遇

一个月内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有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执行;无集合合同的,同工同酬;

一年内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报酬,即n×2

一年以上无合同劳动者

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报酬,即n×2

5 答疑:

疑问一: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做好证明,证明员工不愿意签,例如发通知×年×月×日前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6 对策研讨

7 规范录用流程:用工前先签劳动合同;

8 劳动合同中运动“顺延”的条款;

9 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统一所有员工签约期限,例如每月的1日;

10 出现事实劳动关系及时补签合同;

11 合同到期及时终止或者续签;

12 禁止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上班;时刻注意合同快到期的员工的病事假;

13 区分工作交接手续与退工手续;

14 过渡期及时清理现有劳动关系。

15 试用期的变化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1 试用期期限的限制

合同年限: 3个月―――――1年―――――――3年以上―――――――

试用期 1个月 2个月 6个月

2 试用期次数的限制: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试用期工资的限制: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约定工资的80%

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0 试用期合同解除的限制: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11 违反的后果:(即多约定使试用期)

①约定无效;②责令改正;③赔偿:劳动者月工资×已经履行的试用期

12 对策研讨:

1 注重招聘录用的风险控制、细化;(即明确录用条件、细化岗位说明书)

2 灵活运用不同3 的用工形式;

4 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本单位劳动合同5 的试用期

三、无固定期合同的变化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新旧法对比

新法

旧法

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 略(与我公司无关)

c、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39条、40条情形。续订劳动合同e、 的;

f、 用工之日期满一年不g、 订立劳动合同h、 的。

劳动者连续满10年以上,并且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4 过渡期(2014.6.28~2014.1.1)签约次数的确定:自新法实施(2014.1.1)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5 违反后果:(即符合法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条件,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自应当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17 疑问:两次固定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单位是否可以不同意续签(来自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是否可以终止?答:如果该劳动者工龄没有累计满10年的情况下,可以不续签,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待实施细则的颁布)

18 对策研讨:①注意前2次固定期合同期限长短的设置;

②妥善运用“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③妥善运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的合同;

④合同签订及续订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

⑤详细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⑥重新设计劳动合同条款。

四、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变化

条款: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 “涉及劳动者切2、 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制定程序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 未经过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

1 单位单方作出的规定无效;

2 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3 应承担赔偿责任;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5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 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7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对策:

1 利用过渡期(xx年7月~12月),2 及时完成规章制度的重建;

3 做好规章制度的告知、公示工作,4 保留公示的书面证据;

5 规章制度成为劳动合同6 的附件或者约定条款;

7 重视工会、职代会的作用。

五、工资报酬工资支付的变化

第八十五条:······

1 可能引起的争议:

2 工资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产生的争议;

3 因扣减工资、奖金、津贴而产的争议;

4 因拖欠工资不付而产生的争议;

5 因拖欠或拒付加班工资的争议。

6 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工资标准的后果:

7 协商确定/②按照集体合同约定/③同岗同酬标准/④企业平均工资标准/⑤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克扣、拖欠工资的后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50%~100%的赔偿金。

3、工资追索程序变化

增加了“直接申请法院支付令”,

企业应对:企业收到支付令,只要及时提出疑义,支付令失效,开始仲裁流程。

六、违约金规定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 服2、 务期设定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3、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4、 服5、 务期劳动报酬的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6、 务期的,7、 不8、 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9、 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0、 违约金数额的限制:总数额不11、 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实际支付数额,12、 不13、 得超过服14、 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5、 对策研讨:

4 新法实施前,对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例如户口引进等),应当尽早签订服务期;

5 留人方案及特殊待遇制度应该重新设定,例如:员工以借款形式享受特殊待遇,待服务期满以后,以豁免的形式解除借款。七、竞业限制的新变化

6 竞业限制的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7 竞业限制地域、范围、期限:由双方依法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8 竞业限制金额:双方约定;

9 支付时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

10 支付方式: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11 对策研讨

12 竞业成本高的,优先考虑采用脱密期的方式;

13 制定周密完善的竞业限制协议,使协议能有效执行;

八、职工解除合同的从宽规定

试用期内的,提前3天通知

单位无过错 合同未到期的,提前30天通知

员工解除

单位有过错 随时(通知)解除,单位支付补偿金

无需通知即可解除

2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 未按照劳动合同2 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6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 胁迫签订劳动合同8 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劳动者依据以上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支付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标准最高不超过三倍本地月平均工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5 对策研讨:

10 建立社保金的缴纳制度及未依法缴纳的应急预案;

11 规章制度的专业合法性审查;

12 完善合同13 中员工辞职和损失赔偿的条款。

九、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新变化

(一)解除过错员工

1、《劳动合同法》新增加解除过错员工的条件

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③欺诈、胁迫情形下签订的;

2、以兼职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的:证明兼职情形影响工作,或者证明提出过要求改正,拒不改正。

3、对策研讨:

1、合理运用之情权,在招聘流程增加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例如在应聘登记表中增加信息内容:是否从事兼职、是否有病史等等;

2、处理违纪员工的前提: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个原则,单位很容易陷入被动;

3、注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运用

4、必须通知工会

(二)解除无过错员工

1、解除条件:劳动能力欠缺/工作能力不足/情势变更/出现法定裁员情形

2、解除形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裁员新规定

1、裁员规模要求: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2、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十、合同终止之新变化

1、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后果

违法终止的理解:

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情形,单位作合同期满不签订合同;

②、劳动合同期满,出现6种不能终止条件,单位终止了合同。

后果: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单位必须恢复履行;

2、劳动者要求不继续履行的,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2倍

对策研讨:

协商了解,优先考虑;

单方决定,慎之又慎。

终止后双方责任:

劳动者责任:办理工作交接;

单位责任:支付终止补偿金、办理退工。

对策研讨:重新设计续签劳动合同的流程,增加对续签的员工提前发出续签通知的流程;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情况:

十一、补偿金标准的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

普通工资(低于三倍市平均工资)

高薪(高于三倍市平均工资)

合法解除

1个月本人平均工资×工龄

3倍市平均工资×工龄;且最多支付12个月

违法解除

合法情形正常经济补偿金的2倍

合法情形正常经济补偿金的2倍

逾期支付

额外支付赔偿金的50%~100%

额外支付赔偿金的50%~100%

建议:解除劳动关系最好以“协商解除、员工自动离职解除”为好。

十二、劳务派遣的新变化

1、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制约:略;

2、用工单位的义务:

①执行国家标准,提供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④对在刚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需的培训;

3、对策研讨:

a、查看派遣单位的资质;

b、查看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等;

c、对劳务派遣作目的重新评估。

过渡期企业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1、理清目前的劳动关系;

2、规章的重建;

3、招聘录用的制度和流程的更新;

4、绩效评估的修订完善,薪酬管理注重同工同酬;

5、修订劳动合同版本;

6、留任制度的改进,和谐劳动关系;

7、用工方式的重新选择和运用;

8、招退工流程的规范和调整。

最重要的工作:跟踪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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