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直贯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更是适应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首次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和主要任务。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要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在今年党的十八大中胡锦涛同志更是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那么什么才是和谐社会?我们知道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
一、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二、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三、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四、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五、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然而对老百姓来说真正的和谐没有这些条条框框,他们只是期望国家安定、团结、生活安居乐业、可以吃饱穿暖、有事做、老百姓的话说得简单明白:“大家好”就是和谐,和谐就是“大家好”。
和谐社会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职责,任何人在任何的岗位上都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作为我们劳动监察部门则肩负着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任务。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系列法制的推出和完善,劳动关系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种基本社会关系,“如何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中,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有几个问题:一是随着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入,争议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二是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日益严峻;三是迎接新挑战需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接踵而来的问题那?
一、加快应对速度 提高防范意识
在法律不断完善的同时各类企业单位也在进行着自身的改革,也使劳动监察工作从一开始处理单一类型的劳动报酬纠纷、福利待遇等问题发展到内容涉及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方方面面的利益问题,争议主体也涉及到员工与班组、员工与单位、员工与企业等,争议形式存在着个人争议和群体争议。不管遇到的是哪一类争议,那一类型的纠纷,我们在处理问题过程中,都应及时介入,坚持做到弄清情况,态度明朗,在政策上维护,在情理上关心。必须以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态度调解疏导,尽量做到防止矛盾激化,不使事态扩大。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反思出现问题的原因在哪里,是我们平时的监管不到位有疏忽的地方,还是在企业不断的发展中产生了新的问题。如何发现、如何化解、如何预防都是我们要不断提高的能力,锐意克难,直面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积极化解矛盾,调处纠纷,是我们必须事先做好的准备工作。只有提高防范意识我们才能在面对新问题时做到不慌不乱,以正确的方式处理解决纠纷,阻止事态的恶化,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到“四不让”不让该办的事在手中延误、不让工作差错在手中发生、不让办事人员受到冷落、不让部门形象收到影响。
二、拯救弱势群体利益做好农民工维权保护伞
农民工,一个特殊的称谓,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农民工处于我们社会的底层,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获得报酬却最低。国务院曾指出,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切实的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我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主要还是出现在建筑施工领域,也是我们狠抓农民工维权问题的重中之重。今年我区也在省厅指导下组织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征缴活动等为减少年底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发生做好提前预防工作。在此次学习中我们也看到其他市区的同事们在保障农民工权益上的方式方法,其中让我印象最深的是绥化市劳动监察的做法,一是构建了顶层组织体系,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资领导小组,实行市级领导、部门领导值班接访制度,这是一个很有特色的创意,在监察工作做的久了都会发现,很多农民工心里有误区认为只有领导可以解决事情,没有领导就觉得不被重视,不想给解决问题,因此情绪更激动引起更大争执。这种方式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抚农民工情绪,又可以走入基层设身处地的为农民工解决遇到的问题。二是走不同的宣传教育之路,在绥化市的宣传中我们看到他不止是通过新闻媒体、报刊这些方式来进行法制宣传,更是走入工地,利用工地早晚上工下工的时间,进工地送法规,入企入户上门宣讲,有效的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务工人员知法、用法、守法得意识,也使得农民工增加了自我保护意识,知道要签合同、要留凭证,减少他们被拖欠工资却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也让他们在权益受损时找得到一条明路。
农民工维权问题是我们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大环境下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我们不止要让农民工了解自身权益更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前提,在“五个一律”的惩处办法中也提出了针对建筑市场领域的处理方式,对拖欠工资的项目一律停工限期补缴、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停止房屋销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些方法很直接、很有力、对改善用工单位恶意欠薪有一定的打击作用。农民工问题由来已久了,不能一直拖着。人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民正是农业活动的主体,农民不被重视,农民工越来越多,农业发展成为空谈;农民工不被重视,城市经济发展也将成为空谈。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半社会的稳定问题。
三、律人先律己 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劳动关系涉及到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则对我们的专业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使职工有了维护自身劳动权利的“护身符”,而它的贯彻和运用,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通过不断的创新学习才能使我们不断提高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护的能力,佳木斯一直以打造专业监察队伍为目标,在自身队伍建设上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比如建立的“述学、评学、考学”制度,采取的岗位轮训,开展的全员业务比武,开展的“五个一”活动进行每周一次个人讲学,每月一次专题讲座、每人一篇调研报告、每人交流一次工作经验、执法人员剖析意见典型案例,所提出的“两懂”(懂法律法规、办案程序)、“三能”(能说、能写、能干)、“四会”(会检查、会宣传、会调查违法案件、会下达法律文书)、“五准”(法律法规用得准、违法性质定得准、违法原因查得准、案件查处办得准、法律文书制得准),如果按这种模式打造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我相信一定是一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监察队伍。不断的竞争不断的补充新活力才能让我们的监察队伍充满斗志充满生机,才能更好的完成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关系到老百姓能否安居乐业、经济社会能否繁荣发展。因此即使我们劳动监察工作即单一又忙碌、但是我们肩负着的却是构建和谐社会基石的担子,这是我们即平凡却又是伟大的责任,并将是我们一生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