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屋登记证明
房屋登记证明
“房屋登记证明”估计是经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这样你就大可放心,根据有关规定,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屋登记应当登记到你朋友名下,你朋友也应当成为最终权利人。至于如何办理房产证,得根据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情况来办理。最坏情况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产权确认,凭法院确认书向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产证。
我国实行房地产申报登记制度,意即,凡涉及到房地产产权的事项(例如预售、预租、抵押、租赁、产权转移、权利人变更等等),当事人都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报,取得登记证明。只有取得证明,登记的事项才受法律保护。至于房产证,那只是房屋经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后取得的成果,是代表已经完成“产权登记”该事项的形式。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所谓“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记载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特定簿册。由此,房产证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凭证,如果说“房产证”是房子的身份证,那么“登记簿”就是房子的户籍。这表明“登记簿”比“房产证”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因为房产证可以造假,但登记信息由监管部门直接把关,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其最大的变化是将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因此,登记簿在房产证产生之前就存在了。房产证对外证明房屋权属,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了。基于登记簿的法律依据地位,权利人如果遗失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补办,就不用像原来那样公告6个月后再补办,只要刊登遗失申明后就能到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而登记机关将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补办。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这一款是按照《物权法》要求确定的,它强调了登记的效力。比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乙,乙按合同规定预付房款,同时约定1个月后双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又有不知情的丙与甲协商欲买甲的房产,价格比乙略高,甲转而将房产卖给丙,并与丙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法律保护丙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乙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他只能根据购房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签了合同还必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即使已经占有或使用了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房屋登记簿制度执行以后,将对房产交易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当交易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房屋登记的生效时间。《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在整个程序中,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就是申请人取得该房屋物权效力的时间,因此,登记机构受理了申请,并不代表申请人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申请人还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篇: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所谓“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记载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特定簿册。由此,房产证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凭证,如果说“房产证”是房子的身份证,那么“登记簿”就是房子的户籍。这表明“登记簿”比“房产证”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因为房产证可以造假,但登记信息由监管部门直接把关,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其最大的变化是将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因此,登记簿在房产证产生之前就存在了。房产证对外证明房屋权属,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了。基于登记簿的法律依据地位,权利人如果遗失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补办,就不用像原来那样公告6个月后再补办,只要刊登遗失申明后就能到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而登记机关将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补办。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这一款是按照《物权法》要求确定的,它强调了登记的效力。比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乙,乙按合同规定预付房款,同时约定1个月后双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又有不知情的丙与甲协商欲买甲的房产,价格比乙略高,甲转而将房产卖给丙,并与丙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法律保护丙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乙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他只能根据购房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签了合同还必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即使已经占有或使用了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房屋登记簿制度执行以后,将对房产交易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当交易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房屋登记的生效时间。《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在整个程序中,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就是申请人取得该房屋物权效力的时间,因此,登记机构受理了申请,并不代表申请人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申请人还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统一登记程序,现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前的有关文件和《天津房地产管理服务指南》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房(请你关注:www.HaoWORd.COM)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2.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收税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身份证明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指:
(1)年满16周岁的国内公民,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3)无身份证或户口簿的,提交中国护照、军官证或兵役证。
(4)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
2、单位的身份证明是指:
(1)企业、事业、机关、社团等法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2)非经登记设立的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其他组织,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国驻国内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5)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
(二)代理申请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代理人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经办人应提交介绍信或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户口簿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申请登记文件有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四)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二、办证时限
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发证工作: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日内;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15日(工作日)内;
(三)房屋他项权(抵押)登记7日(工作日)内;
(四)遗失补证7日(工作日)内。
三、办证程序
(一)受理申请并出具收件收据;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四)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权属证书。
四、登记要件
(一)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竣工验收合格证件(原件);
标准地名、门牌证书(原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注:竣工验收合格证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或“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二)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购买已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当事人应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购房交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初始登记时开发企业已经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开发企业房屋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买卖存量房屋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除外,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
(四)房改购房的转移登记
房改购房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
购房交款凭证(原件)。
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已取得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五)房屋交换的转移登记
房屋交换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交换合同或协议(原件)。
(六)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赠与公证书(原件)。
(七)房屋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房屋继承、受遗赠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八)以房屋抵债或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
以房屋抵债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抵债或作价出资的协议(原件)。
(九)房屋兼并、合并的转移登记
单位兼并、合并的,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单位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单位兼并、合并的文件或合同(原件)。
(十)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房屋的转移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致使房屋发生转移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裁决书(原件)。
申请人无法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依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登记。
(十一)房屋共有人发生增减的转移登记
共同共有房屋共有人增加的,原房屋共有人与增加的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共有人减少的,申请人应是原房屋共有人。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十二)房屋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
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房屋共有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份额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十三)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四)房屋分割或合并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分割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分割或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十五)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
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的,配偶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配偶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
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共有;
登记为配偶共有的房屋,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原件)。
(十六)房屋共有关系变化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或者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的协议(原件)。
(十七)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因翻建、改建或扩建导致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通知(原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十八)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灭失的证明文件(原件)。
(十九)房屋他项权登记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注:“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是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屋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原件);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二十一)房屋建设工程的抵押登记
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标准地名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二十二)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移登记
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让的,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原件);
证明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让的文件(原件)。
(二十三)房屋他项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房屋他项权(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限、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等变更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原件);
证明房屋他项权(抵押权)变更的文件(原件)。
(二十四)房屋他项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房屋他项权(抵押权)终止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原件)。属于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还要提供全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十五)六区住宅用地登记
凡属市内六区住宅地产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继承等转让行为的,权利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不是首次办理的,还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
(二十六)遗失补证
房屋权属证书、抵押权证明书遗失的,权利人应本市主要报纸上声明遗失。遗失声明见报30日后,权利人可申请补发新证。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补发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遗失声明(原件)。
附件2:房地产权属登记征收税费标准
根据市财政局、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登记机关按下列标准征收税费:
一、契税(代财政局征收)
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于1999年8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市内六区范围内,个人购买售价在3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于2014年10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实际缴纳契税。
二、登记费
当事人因房屋初始、转移、变更和抵押申请登记的,应按下列规定交纳登记费:
(一)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二)非住房
1、初始登记费:权利人按工程造价2‰交纳。
2、转移登记费: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人按房价的4‰交纳;
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按房价各4‰交纳;
房屋赠与、交换,双方当事人按标准房价各4‰交纳;
房屋继承、受遗赠,权利人按标准房价4‰交纳;
其他各项转移登记参照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标准交纳。
3、变更登记费:翻、改、扩建,权利人对翻、改、扩建部分按投资额2‰交纳;
更名登记权利人按标准房价4‰交纳;
其他各项变更登记参照更名登记的标准交纳。
4、抵押登记费:按抵押价款的2‰交纳,抵押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
三、交易手续费
当事人因买卖、转让等行为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按下列规定交纳交易手续费: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减办交纳,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四、商品房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代收)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按购房款总额的1%缴存。
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缴存,购房人按1%缴存。
五、补交土地出让金(六区住宅用地登记)
私房交易,受让方按成交金额1%交纳;
私房赠与,由赠与方或受赠方按评估价值的1%交纳。
六、土地勘丈费(六区住宅用地登记)
7元,由权利人交纳。
七、印花税(代地税局征收)
商品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3‰计税,存量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计税。
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每本5元。
八、工本费
住房、非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每本1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每本20元。
第三篇: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证明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证明的作用: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地局)申请预告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换证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1、《物权法》
2、《房屋登记办法》
3、《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122号)
二、收件资料:
1、登记(询问)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4、其他必要材料。
三、业务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批、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和标准
证书工本费
每本证10元
六、承办部门:
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房屋销售管理科(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房屋抵押管理科(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七、服务承诺:
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八、违诺责任:按《责任追究制》处理
九、监督方式:投诉电话、意见箱、挂牌上岗、公示栏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房预字第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薄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第四篇: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是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
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原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如果原租赁到期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要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不办理将遭到多个部门的严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另外,房屋租赁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以村(社区、居委会)为主体,采取管理人员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院、逐栋、逐层、逐户、逐人进行上门普查,采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房屋安全等相关信息,填写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并录入信息系统。
一、申请
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下称流管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附件1),催其办理登记备案。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附件3)。
以上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1、7项需要原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流管站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5)。
三、审查
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明上记载的主体是否与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一致。
(二)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重点核查该房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租赁用途是否合法,合同签订的面积是否真实等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房屋租赁合同》(附件6)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附件7)。
四、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办理程序
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到流管中心(流管站)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附件8)或《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附件9)。符合下列情形的,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的
1.变更出租人,新出租人须提交《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并与原出租人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认可。
2.原由个人承租,现需变更为由承租人组建的公司承租的,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并与原承租人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认可;
3.租赁一方因单位名称变更或出现合并、分立、转制等情形的,须提交有关批文和新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
(二)申请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的
1.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或者租赁期满需要终止合同的,租赁双方须在《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注明原因,签章认可。
2.承租人死亡,无合法同住人承租的,出租人凭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登记表原件,可单方申请解除或终止合同。
3.承租人自行迁出无法联系的,出租人凭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证明,可单方申请解除或终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将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收回,重新给当事人颁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或《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需存入原登记备案档案。
五、审批权限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案件实行二级审核,首先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出租方或承租方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登记备案须报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审批后才能颁发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档案管理
登记备案结束后,流管中心(流管站)应将每一笔房屋登记备案业务的书面材料汇总,装订成卷,装入档案袋。立卷应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档案:
(一)房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合同
(三)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五)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六)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存根
(七)其他材料。
第五篇: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存根芳房预2014第号
芳草湖农场房管所2014年月日
芳房预2014第号
注意事项
一、本证是房屋预告登记当事人进行房屋预告的证明。
二、预告登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到房屋登记机构依法查询房屋登记薄。
三、本证记载的事项与房屋登记薄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
四、除房屋登记机构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证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五、本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可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