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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6-02-14 05:48:2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所谓“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记载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特定簿册。由此,房产证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凭证,如果说“房产证”是房子的身份证,那么“登记簿”就是房子的户籍。这表明“登记簿”比“房产证”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因为房产证可以造假,但登记信息由监管部门直接把关,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其最大的变化是将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因此,登记簿在房产证产生之前就存在了。房产证对外证明房屋权属,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了。基于登记簿的法律依据地位,权利人如果遗失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补办,就不用像原来那样公告6个月后再补办,只要刊登遗失申明后就能到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而登记机关将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补办。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这一款是按照《物权法》要求确定的,它强调了登记的效力。比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乙,乙按合同规定预付房款,同时约定1个月后双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又有不知情的丙与甲协商欲买甲的房产,价格比乙略高,甲转而将房产卖给丙,并与丙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法律保护丙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乙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他只能根据购房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签了合同还必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即使已经占有或使用了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房屋登记簿制度执行以后,将对房产交易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当交易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房屋登记的生效时间。《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在整个程序中,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就是申请人取得该房屋物权效力的时间,因此,登记机构受理了申请,并不代表申请人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申请人还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统一登记程序,现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前的有关文件和《天津房地产管理服务指南》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2.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收税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身份证明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指:

(1)年满16周岁的国内公民,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3)无身份证或户口簿的,提交中国护照、军官证或兵役证。

(4)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

2、单位的身份证明是指:

(1)企业、事业、机关、社团等法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2)非经登记设立的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其他组织,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国驻国内机构(推荐访问范文网WWw.HaowOrD.coM),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5)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

(二)代理申请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代理人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经办人应提交介绍信或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户口簿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申请登记文件有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四)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二、办证时限

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发证工作: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日内;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15日(工作日)内;

(三)房屋他项权(抵押)登记7日(工作日)内;

(四)遗失补证7日(工作日)内。

三、办证程序

(一)受理申请并出具收件收据;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四)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权属证书。

四、登记要件

(一)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竣工验收合格证件(原件);

标准地名、门牌证书(原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注:竣工验收合格证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或“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二)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购买已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当事人应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购房交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初始登记时开发企业已经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开发企业房屋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买卖存量房屋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除外,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

(四)房改购房的转移登记

房改购房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

购房交款凭证(原件)。

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已取得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五)房屋交换的转移登记

房屋交换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交换合同或协议(原件)。

(六)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赠与公证书(原件)。

(七)房屋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房屋继承、受遗赠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八)以房屋抵债或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

以房屋抵债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抵债或作价出资的协议(原件)。

(九)房屋兼并、合并的转移登记

单位兼并、合并的,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单位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单位兼并、合并的文件或合同(原件)。

(十)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房屋的转移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致使房屋发生转移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裁决书(原件)。

申请人无法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依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登记。

(十一)房屋共有人发生增减的转移登记

共同共有房屋共有人增加的,原房屋共有人与增加的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共有人减少的,申请人应是原房屋共有人。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十二)房屋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

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房屋共有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份额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十三)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四)房屋分割或合并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分割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分割或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十五)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

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的,配偶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配偶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

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共有;

登记为配偶共有的房屋,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原件)。

(十六)房屋共有关系变化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或者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的协议(原件)。

(十七)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因翻建、改建或扩建导致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通知(原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十八)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灭失的证明文件(原件)。

(十九)房屋他项权登记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注:“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是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屋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原件);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二十一)房屋建设工程的抵押登记

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标准地名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二十二)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移登记

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让的,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原件);

证明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让的文件(原件)。

(二十三)房屋他项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房屋他项权(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限、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等变更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原件);

证明房屋他项权(抵押权)变更的文件(原件)。

(二十四)房屋他项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房屋他项权(抵押权)终止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原件)。属于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还要提供全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十五)六区住宅用地登记

凡属市内六区住宅地产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继承等转让行为的,权利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不是首次办理的,还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

(二十六)遗失补证

房屋权属证书、抵押权证明书遗失的,权利人应本市主要报纸上声明遗失。遗失声明见报30日后,权利人可申请补发新证。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补发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遗失声明(原件)。

附件2:房地产权属登记征收税费标准

根据市财政局、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登记机关按下列标准征收税费:

一、契税(代财政局征收)

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于1999年8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市内六区范围内,个人购买售价在3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于2014年10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实际缴纳契税。

二、登记费

当事人因房屋初始、转移、变更和抵押申请登记的,应按下列规定交纳登记费:

(一)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二)非住房

1、初始登记费:权利人按工程造价2‰交纳。

2、转移登记费: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人按房价的4‰交纳;

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按房价各4‰交纳;

房屋赠与、交换,双方当事人按标准房价各4‰交纳;

房屋继承、受遗赠,权利人按标准房价4‰交纳;

其他各项转移登记参照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标准交纳。

3、变更登记费:翻、改、扩建,权利人对翻、改、扩建部分按投资额2‰交纳;

更名登记权利人按标准房价4‰交纳;

其他各项变更登记参照更名登记的标准交纳。

4、抵押登记费:按抵押价款的2‰交纳,抵押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

三、交易手续费

当事人因买卖、转让等行为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按下列规定交纳交易手续费: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减办交纳,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四、商品房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代收)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按购房款总额的1%缴存。

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缴存,购房人按1%缴存。

五、补交土地出让金(六区住宅用地登记)

私房交易,受让方按成交金额1%交纳;

私房赠与,由赠与方或受赠方按评估价值的1%交纳。

六、土地勘丈费(六区住宅用地登记)

7元,由权利人交纳。

七、印花税(代地税局征收)

商品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3‰计税,存量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计税。

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每本5元。

八、工本费

住房、非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每本1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每本20元。

第二篇: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填证说明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填证说明

一、权利人:申请房屋预售登记的,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填写购房人;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填写抵押权人。

二、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屋预售登记按照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填写;其他按照有关合同的记载填写。

三、附记: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人、权利价值和约定期限;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注记抵押人、权利价值和约定期限。

—1—

附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

权利人:

登记类别: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登记日: 登记证明号:

本证记载的房屋权利,准予登记,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填发单位:

填发日期:

—2 —

注 意 事 项

一、房屋预售登记、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核发本证明。

二、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屋预售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有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按规定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应按规定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有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按规定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除发证机关及填发单位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证明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四、本证明不得涂改,涂改的证明无效。

五、本证明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须及时申请补发、换发。

六、上述权利如有变动,请查阅房屋权属登记簿。

—3—

第三篇:申请书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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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填写说明

一、房屋坐落:按照地名文件、产权证或合同,填写房屋的坐落,包

括区(县)、道(路)、名称、门牌号及室号。

二、建筑面积:按合同、测绘报告或产权证,填写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申请登记原因:填写申请登记的具体原因,如:新建、转让、买

卖、合并、赠与、继承、更名、注销等。

四、申报价格和币种:初始登记的填写工程造价;房屋交易的按照交

易情况据实填写。

五、申请人:双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受让人信息填写在先,让与人信

息填写在后。

六、身份证件名称:自然人填写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兵

役证或出生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七、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签章:单方申请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双方申请的,

申请人(代理人)和原权利人(代理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九、申请人一方或双方为共有的,可在“姓名(名称)”栏填写一个代

表人的姓名(名称),并注明:“某某某(持证)”,并将共有人的详细情况

填写在“备注”栏内;申请书须由全体共有人签章。

十、申请书用中文填写,或在信息网上填写直接提交。

十一、申请书应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正楷书写、字迹清晰、 不要涂改。

第四篇: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

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

种类:□房屋所有权注销 □房屋他项权注销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 □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注销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种类: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在相应的□内划√。

2、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的记载填写,应填写完整、规范。

3、申请人栏: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只填写第一栏;双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人填写在先,另一方填写在后;

申请人、代理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整。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按照申请人所持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兵役证”、“营业执照”等;自然人提交户口簿的,证件号码填写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

拆迁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将有关情况填写在“申请人栏”内。

4、情况说明:详细填写注销的原因和具体内容,例如贷款已还清,注销房屋抵押权。

5、申请人、代理人签章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6、领取人签章:由领取人签名或盖章。

7、申请书应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正楷书写、字迹清晰、不要涂改 。

第五篇: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种类:□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地名改变□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房屋共有关系变化

□房屋翻建、改建 □房屋分割 □房屋合并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种类: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在相应的□内划√。

2、房屋坐落: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填写,应填写完整、规范。

3、建筑面积: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照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房屋测绘成果资料填写;其他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填写。

4、土地来源、土地面积和使用期限: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件的,填写此栏,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件的记载填写。

5、申请人栏:单方申请变更登记的,只填写第一栏;双方申请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房屋权利人填写在先,变更前的房屋权利人填写在后。

申请人、代理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整。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按照申请人所持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兵役证”、“营业执照”等;自然人提交户口簿的,证件号码填写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

6、情况说明:详细填写需要变更的事项,例如房屋分割的,填写分割情况;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填写按份共有的份额等。申请书各栏填写不下的,也可以填写在“情况说明”栏,但必须要填写清楚。

7、申请人、代理人签章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8、领证人签章:由领证人签名或盖章。

9、申请书应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正楷书写、字迹清晰、不要涂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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