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务费支付证明
劳务费支付证明
呵呵,这个我长办,固定格式
基本银行只是存档,没实际用途
格式我xx公司与xx(公司也可,个人也行,一般转给个人要求有劳务费证明)有业务往来,今支付xx劳务费+金额(大写),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支票号xxxxxxx,特此证明!由此引发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ok记得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建立农民工上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5、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
市属各区、县、局,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驻津部队,银行系统、财税系统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做好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工作,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根据市政府津政发(1989)142号文件批转的《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用工单位对外支付劳务费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和外省市的农村劳动力、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单位的非国家正式职工)组成的各种承包队、劳动服务队(以下简称承包服务队),在我市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和驻津单位、驻津部队(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劳务工作的,除经市批准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的临时工和经市建委、市农委批准的成建制的农民建筑承包队外,均属本通知的管理范围。用工单位在招用上述人员时,必须报市劳动局批准,并填报《使用承包队(劳动服务队)申报表》。其支付给承包服务队的劳务人工费,以劳务费列支,暂不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未报经市劳动局批准,用工单位擅自使用的,其支付的费用不得列入成本费用支出。二、用工单位用转帐方式以加工费、安装费、装卸费、工程费、修理费、设备维修费等各种名目支付承包服务队费用的,其中的劳务人工费应分别结算,并应将劳务人工费单独填制结算凭证。用工单位不得采用挪用、套娶坐支现金的办法支付给承包服务队费用;不得以假名目、假用途支付给承包服务队费用。否则,除支付给承包服务队的费用不得列入成本费用支出外,对用工单位和当事人还应给予必要的处罚。三、用工单位到开户银行以劳务人工费名义办理支取现金或转帐时,除经市建委、市农委批准使用的成建制的农民建筑承包队外,均须持劳动部门开具的《承包服务队劳务费结算证明》。四、用工单位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本市的合法发票,否则,应当拒付。承包服务队与用工单位结算时,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宜和开立发票手续。税务机关在办理征税开票时,应凭市劳动局批准的《使用承包队(劳动服务队)申报表》。五、各级劳动、财政、税务、审计、银行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人民银行要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以放松管理为手段来吸引存款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工作责任心强,监督检查好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劳动部门应予一定的奖励。附:《承包服务队劳务费结算证明》表样
┏━━━━━━━━━━━━━━━━━━━━━┓┃┃┃承包服务队劳务费结算证明(表样)┃┃┃┃:┃┃━━━━━━┃┃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使用承包队━━━人,┃┃从事━━━━━━━工作,自━━年━━月━━┃┃日起到━━月━━日止,━━月份劳务费━━━┫┃━━━━━元。┃┃┃┃┃┃注:1.按━━━%的比例,已收取管理费┃┃━━━━元;┃┃2.此证明使用时应加盖用工单位公章。┃┃┃┃┃┃年月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开户银行第三联:用工单位。
第二篇:劳务费证明
证明
兹由xxx为我单位(xx楼)提供卫生保洁。服务日期为2014年04月15日到2014年05月15日 共计30天,保洁服务金额为(大写)肆佰玖拾玖元整,小写499.00元
特此证明!
xxxxx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3日
第三篇:工资、劳务费支付协议
工资、劳务费银行代发协议书
甲方:长春市亿美培训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中心为了及时结算员工的工资,本中心将从2014年4月份起,将应付员工的工资打入员工的银行卡中。
第二条:员工必须在中国银行以本人名字开具银行卡或存折以便于中心结算工资,并将此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于中心财务备案,员工要保证此银行卡或存折有效可使用。
第三条 中心的权利和义务是:中心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可以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中心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对员工考核情况,中心将于每月18日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
第四条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是:员工应积极负责地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员工完成任务后,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
以上所列条款已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签章)______员工(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篇: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
3、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一、总 则
为加强项目经理部对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内部形成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结合北京地区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在京的施工单位或项目经理部,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或项目部,均适用本办法。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
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对外部劳务队伍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劳务队伍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2、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务费按月结算,每月做到100%支付,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3、劳务费分期支付最低限额:
(一)、结算应符合合同约定。
(二)、劳务费的结算由项目经理组织,劳资、技术、安检、班组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按进度验工分期结算劳务费的75%,20%验交后结算,扣留5%作为质保金。
(三)、末次清算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由劳资人员填写结算单,由安检、技术、财务、材料、工班长等人员签署意见,项目经理确认无其他经济责任(各种外欠款如欠当地材料费、煤、水、电、生活费等)报项目经理审核后支付。如项目撤销就将质保金和有关资料转给所属指挥部,待保质期过后无任何问题后由指挥部代替项目结算付清。
(四)、劳务费除预支生活费外,其余结算一律采用转帐方式,在进行末次结算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
四、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
1、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2、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公司委托在京单位作为项目部农民工资和劳务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项目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应统一设在在京单位财务会计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劳务费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五、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
1、项目经理部按产值的 3%预留。
2、凡工程款回收后,各项目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劳(本文 来自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务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
(一) 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劳务合同就进场的施工现象。
2、签订的劳务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项目要按月结算劳务费,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及时完善验工计价工作,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 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各项目部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
1、各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劳务费支付单》。
2、公司在京单位负责审核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合同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兑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
3、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
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
4、公司委托的在京单位,应对各项目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5、各项目每月月末向公司报送劳务费兑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兑付情况。
七、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成本管理部负责对所属各项目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
2、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各项目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
3、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监督考核各项目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
4、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对所属企业经营者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
八、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为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建立农民工上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
1、按国务院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企业对外施队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外施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上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2、除合同另有约定,使用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外施队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第三条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
1、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2、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
1、专业公司按产值的5%预留。
2、凡工程款回收后,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成外施队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第五条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兑付工作程序
(一) 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丁作。
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贵,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
工作,做到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兑付程序
1、各公司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劳务费兑付单》,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
2、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
3、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各单位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6、各项目部每月月末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劳务费兑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兑付情况。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总部负责对所属各企业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
2、公司施工管理部负责各企业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
3、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考核各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人力资源部中心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负责监督人力资源部专款支付工作。
4、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所属企业经营者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
5、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负责全公司农民工工资预留户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