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是现行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调整。修订草案专门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权力下放的积极方面:
执法权下移,是为基层治理赋权,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片面强调守土有责、责任下移二权力不下放,给街道乡镇政府带来的困境。
面临的问题:
1、面临立法困境。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管辖”但有观点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行使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必须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难以作为支撑乡镇综合执法的规范基础。因此,需要为镇街等综合执法权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比如,增加一条,即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这样就为处罚权下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问题。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很难真正“接得住”,最终可能会出现执法不到位,甚者导致权力滥用。
一、整合归并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
二、厘清执法清单,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机构及执法队伍更加规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基层执法事项,大力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打造正规化、专业化执法机构及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