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住院管理制度
一、 参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经治医生要严格把握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接收入院,不得拒收符合入院标准而有能力诊治的人员入院。
二、参保人入院后,科室应对其身份证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确保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住院,不得挂床住院、叠床住院。
三、参保人入院后,科室应告知参保人在24小时内做好医保登记手续,在收治其他统筹地区转诊转院或异地居住备案参保人时,应当告知其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居住备案手续。
四、科室在收治意外伤害参保人及生育参保人住院时,首诊医生应如实书写医疗文书,告知参保人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医保办工作人员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医保政策审核,杜绝欺诈骗保行为。
五、参保人住院治疗,主管医生应执行诊疗规范、用药指南等技术标准,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目录,以及本统筹地区的支付标准,按照药品限定的范围使用目录限定药品,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特需服务等费用,须由参保人个人全部负担的,应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患者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六、主管医师需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化验检查须有结果分析。
七、严格掌握各种药品、检查和治疗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等列为常规检查,不得将临床“套餐式”检验作为常规检查。
八、患者在住院期间,不得要求参保人到门诊缴费或到药店购药。
九、参保人根据病情需要长期连续住院的,每90天计算一次住院次数,超过90天需重新办理住院。
十、参保人在住院期间需院内转科治疗的,不得中途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十一、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出院,并自通知之日起停止记账,按自费病人处理。不得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推诿出院。
十二、参保人出院需带药的,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4天。所带药品限主要诊断和与主要诊断相关的疾病用药,不得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出院。
十三、参保人结算时,只需交纳按规定应当由参保人个人承担的费用,无特殊情况不得要求参保人全额现金结算医疗费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异地参保人即时结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