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服务,提高其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估价机构从事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诚实信用,注重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权的调查和权属的确认
第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服务在服务开始之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的确权登记簿及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出具土地权属的确认书。
第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服务应当对土地权属的确认书中的物权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所述情况符合土地实际情况。
第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服务在确定物权所依据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性时,应当查阅相关文件,确认土地使用权人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价格形成机制
第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服务在协助当事人约定价格时,应当遵守市场规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参考类似交易的价格和土地定价指导意见等依据。
第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服务应当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价格的计算方式、价格的形成机制和构成要素,并将草拟或拟定的合同及其附件向当事人讲解、解释。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九条 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服务应对土地权属、价格、使用期限等问题进行核实和排查,认真填写相关程序和表格,保障土地中介服务的安全。
第十条 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服务应当规范经营行为,确保相关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杜绝任何安全隐患。
第五章 免责事由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服务在履行合同及协助当事人进行土地权属确认、价格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办理中,由于客观原因或第三方原因产生的合同履行困难、延误或其他不良后果,土地估价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服务无证从事土地中介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罚款金额以服务收费不超过服务项目金额的50%为准。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服务以各种不正当的方式提高所谓“代办”服务收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向相关当事人退还多收的服务费用并予以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服务是指在土地权属、价格、使用期限等方面提供专门的咨询服务以及对买卖双方进行对接等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章、规定、指南等文件,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