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及时发现与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项目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隐患排查的基本任务、内容、原则、形式和要求;适用于河南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書一品项目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工作。
3.参考文件
3.1《河南省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导则(试用)》,(豫安委办〔2018〕79 号)
3.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规范》,(DB41/T 1852—2019)
3.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豫建建〔2019〕21号)
3.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3.5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4.术语
4.1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隐患排查: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4.3隐患清单:企业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以条理化的形式对相关管理活动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一条条清晰明细的罗列出管理内容或控制要点的所有不符合项,简单、方便、快捷地反映出动态化的管理痕迹,并能追溯整个管理过程的来龙去脉,更能体现安全生产管理的透明度、开放度和清晰度。
4.4隐患治理: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5.职责
5.1项目经理: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全面负责,应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5.2安全部门: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确认;汇总建立公司的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3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负责人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指定专人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5.4个人:积极参与项目的隐患排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项目领导报告。
6.隐患排查
6.1隐患分级与分类
6.1.1隐患分级
6.1.1.1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6.1.1.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6.1.1.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1.1.4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应包括以下情形:
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或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进行施工的;
②事故隐患涉及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
③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并组织专家论证,或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的;或工程未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或对工程施工中监测的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
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或在用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⑤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机械设备的;
⑥具有中毒、爆炸、火灾、坍塌等危险的场所,且长期滞留人员在10人以上作业,存在不能立刻排除整改的隐患的;
⑦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的;
⑧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中认定的;
⑩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6.1.2隐患分类
6.1.2.1本企业事故隐患分为两大类,即: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6.1.2.2基础管理类隐患是指本企业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包括:
①企业生产经营资质资格;
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③安全生产责任制;
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⑤教育培训;
⑥安全生产投入;
⑦应急管理;
⑧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⑨相关方安全管理;
⑩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6.1.2.3生产现场类隐患是指本企业有关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包括:
①设备设施;
②场所环境;
③操作行为;
④消防及应急设施;
⑤供配电设施;
⑥辅助动力系统;
⑦现场其他方面。
6.2编制隐患排查专用清单
6.2.1企业和项目部各层级应在风险分析管控的基础上,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危险源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隐患排查清单。
6.2.2隐患排查清单包括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和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6.2.3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应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包括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与频次等,排查项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法律、法规、规范中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的内容;
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中第3.1条“安全管理”包含的内容;
③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承包合同等有关证照资料等。
6.2.4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6.2.4.1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应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位,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
6.2.4.2隐患排查清单应涉及全部作业活动及设施、部位、场所、区域所包含的危险源控制措施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施工现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和环境因素等方面。
6.2.4.3排查内容为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中工程技术、管理、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各类管控措施。排查方法由企业、项目部根据排查类型和排查周期确定。
6.2.4.4隐患排查清单主要内容应包含与风险点对应的作业活动及设施、部位、场所、区域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及频次等。
6.3组织排查
6.3.1计划制定
6.3.1.1企业和项目部应结合工作实际,按照隐患排查清单为主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6.3.1.2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排查周期。建筑施工排查组织级别应至少包括企业、项目部、施工班组(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四个级别;排查周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安全形势的变化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等,增加或调整隐患排查的频次。
6.3.2排查类型
6.3.2.1公司隐患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项排查、季节性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工前排查、专家隐患排查和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等。
6.3.2.2日常隐患排查:指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作业人员的交接班检查和作业中的检查,以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主要包括:
①施工班组在交接班前后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施工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②项目部安全员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并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③设备管理员针对施工现场设备每天进行一次排查;
④电工对施工现场施工用电每天进行一次巡查。
6.3.2.3综合性隐患排查: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由企业或项目部各相关专业人员和部门(分包单位、施工班组)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其中,企业(或区域分公司)至少每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项目部至少每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
6.3.2.4专项隐患排查:是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的检查,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的隐患排查。专项隐患排查应由企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隐患排查应制定工作方案,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中应明确排查的要求,如:组织人员、排查方式方法、排查范围、工作程序等。
6.3.2.5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施工特点开展的隐患排查,企业应至少在春季、夏季和冬季分别组织开展一次排查,排查重点主要包括:
①春季以防风、防触电、防解冻坍塌、高处坠落、临边防护、开工复查等为重点;
②夏季以防雷、防风、防洪、防暑降温、高处坠落、临边防护等为重点;
③冬季以防火、防雪、防冻、防滑、防风、高处坠落等为重点。
6.3.2.6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事故隐患,以及应急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的检查。企业应至少在五一、十一、春节等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6.3.2.7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本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当本企业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施工企业发生比较典型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应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6.3.2.8复工前隐患排查:工程项目因故停工再次施工前进行的隐患排查。工程项目因存在安全隐患下达停工令后,或因其他原因暂停施工时间超过30天以上,在准备复工前,项目部应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6.3.2.9专家隐患排查:指企业外聘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的检查。专家隐患排查应按签订的协议执行,协议中应明确外聘专家工作的计划、频次、内容、复查等相关要求。
6.3.2.10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和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6.4隐患治理
6.4.1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并做到定期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专项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对存在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及其管控措施应重点组织排查。
6.4.2企业、项目部、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应按照隐患排查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隐患排查,严格按照隐患排查内容,填写隐患排查记录,并形成隐患和问题清单。
6.4.3企业和项目部主要排查工程项目隐患治理情况、工程项目定期隐患排查情况、施工班组定期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排查资料情况及其它应排查的内容。
6.4.4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主要排查班组、作业岗位隐患治理情况、隐患排查资料情况及其它应排查的内容。
6.5隐患治理
6.5.1基本要求
6.5.1.1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项目部治理、部门治理、企业治理等。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等。
6.5.1.2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保证、措施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本层级能够治理的不能推给上一层级;能当场纠正的必须当场纠正;无法立即治理的,治理前要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管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成事故。
6.5.2治理流程
6.5.2.1隐患治理流程包含: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
6.5.2.2隐患排查结束后,隐患排查单位应确定每一项隐患的等级(一般隐患或重大隐患),并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治理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信息通过召开会议、图片讲解、现场公示等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6.5.2.3企业或项目部在隐患排查中发现隐患,应向隐患存在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
6.5.2.4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科学的治理方案和有效的治理措施,并组织人员进行治理。
6.5.2.5隐患治理结束后,隐患存在单位应向企业或项目部提交书面的隐患整改反馈单。隐患整改反馈单应根据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内容,逐条将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复。
6.5.2.6项目部在接到隐患整改反馈单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验收,并在隐患整改反馈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对未消除的隐患应要求继续整改。
6.5.3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应有专人进行验收和确认。
6.5.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6.5.4.1企业应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并编写重大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主要内容应包括: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风险程度和对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
6.5.4.2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②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③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④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⑤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⑥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4.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由企业组织人员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实施。
6.5.4.4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或者责令停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6.5.4.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项目部人员、施工作业班组长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经验收达到治理效果,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重大事故隐患销案手续。
6.6隐患治理验证和效果评估
6.6.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后,整改部门隐患整改完毕后填写《隐患整改反馈单》,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6.6.2对于不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由安全部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阅。
6.6.3对于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
6.6.4对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安全部门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故隐患治理的情况进行评估。
6.6.5安全部门每季、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资料妥善保管。
6.7隐患台账管理
6.7.1企业、项目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査、治理和验收情況,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验收、核销的闭环管理。
6.7.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②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③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④风险评估记录;
⑤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7.奖惩
7.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定的重要依据。
7.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奖励,由安全管理部申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7.3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 按情节严重程度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7.4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继续作业的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罚。
7.5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